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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状况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还有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机制,即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能够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案件,再由人民法院出具正式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当前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状况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纠纷也越来越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在西部地区,解决纠纷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灵活化,目前,基本形成以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立法法》第75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90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以上法律规定都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变通补充法律法规的权利,西北地区除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之外,还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都在行使此权利,在维护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立法过程中将一部分合理、有益的伊斯兰习俗融入其中,制定出既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能满足当地群众现实需要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不但可以满足西部地区纠纷解决的需要,还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施行,同时也是在当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化解了法定纠纷解决依据与民族民间纠纷解决依据之间的矛盾。

二、重视诉讼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诉讼是西部地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通常诉讼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纠纷,一是裁判,二是法院调解。一个方面,西部地区的法院对于必须要经过审理判决解决的纠纷,及时进行审判,使得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分配和确认,防止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演化为更大的矛盾。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法院比较重视调解,不仅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注重调解,而且还引进庭前调解机制,很多地方的法院将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化、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少数民族法官的优势,通过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等灵活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分清是非,及时、高效又不失公平、公正地化解了纠纷。

三、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并因其具有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之为“东方经验”,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人民调解既依法进行,又可讲情讲理,方式简便,过程透明。调解形成的协议既有法律效力,又符合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具有较强的履约基础。人民调解既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又能创造和谐的气氛,接近实质正义的要求,稳定了社会,又为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西部地区,很多地方对人民调解都做了创造性的利用。例如,创建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即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法有效出具文书予以确认,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一项制度。另外,还有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机制,即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能够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案件,再由人民法院出具正式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解决矛盾纠纷

西部地区是民族杂居的地区,因多方面的原因,矛盾纠纷频发,为及时解决纠纷,缓解法院工作压力,西部地区很多地方都大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解决矛盾纠纷。例如,运用“一庭三所”模式解决矛盾纠纷,也就是基层人民法庭、乡镇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乡镇综治办的牵头下,法庭在履行自身职能的同时,积极协调、配合派出所、司法所处理矛盾纠纷,引导法律服务所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同时,对村、社区的调解组织开展指导和培训,增强各级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另外,还有一些地方聘任乡镇、司法所长、村社负责人等担任司法联络员,使其负责了解和反馈案件当事人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为化解纠纷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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