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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委、政府统一的关键是“抓大事”,即重视调整利益关系,清楚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源,努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综合治理,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和谐、发展。针对西部地区的多元色彩,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审判共同构成了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承担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在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创制中,要统筹法律和道德作用,保证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建立和完善适合西部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事关社会管理创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团结和发展,更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正确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与“法治理念”要求相契合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机构组织协调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要求,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唯有党的领导,才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落到实处,但是统揽绝不是包揽,协调更非代替,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矛盾纠纷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落实“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

党委、政府统一的关键是“抓大事”,即重视调整利益关系,清楚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源,努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综合治理,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和谐、发展。

综合机构组织协调,是就我国目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没有一个机构去组织协调,难以发挥总推手的作用。尤其在西北民族地区,民族多样化,冲突也多元化,因此,更应该组建一个综合协调的社会纠纷处理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一是纠纷的总受理和总分流。面向基层设置便民窗口,分布在乡镇和社区,第一时间收集矛盾纠纷,及时处理。二是对具体纠纷,通过归口管理,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分清责任,畅通路径,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对具体纠纷进行督办,各级综治和信访部门必须进行督办。四是协调纠纷处理,一方面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缓解群众情绪,使之走上正确合法的纠纷处理轨道,另一方面是与责任主体达成共识,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二、尊重民族传统,兼容并蓄法治文明积极成果

西部地区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国内各兄弟省市的帮助,也离不开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就法律而言,从古罗马开始,西方的法律史沿着民主、人权的脉络绵亘千年,形成了相当发达、完善的法治文明,其中“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程序公正”等法律理念同样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为我所用的法律资源。在多元纠纷解决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践中探索出诸如ADR这样的成熟理论,其对于我国在西部地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针对西部地区的多元色彩,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审判共同构成了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承担了重要的社会功能。但是,在吸收、借鉴和移植外来先进成果的同时,绝不能照抄照搬,因为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具体生存环境不同,生产、生活方式不同,社会结构不同,政治文化传统不同,等等。因此,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政治结构形态、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取其清华,去其糟粕。

三、坚持职责法定,贯彻权责统一

职责法定、权责统一是提高现代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西部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必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因此必须要确保运行畅通,衔接到位,明确责任,强调权责统一。为此,各级各部门、民族自治地方都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底、权责统一。

要进一步强化纠纷解决的政府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自身解决纠纷的功能和程序,对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同时,积极探索便民、高效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不同社会主体,比如公益组织、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做到有法可依,权责明确,责任到位。

四、加强自律机制建设,保证纠纷解决效果

法治社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和处分权,法律调整的意义在于为社会主体提供一个自由的活动范围和空间。法律秩序一旦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为社会主体所了解或熟知,社会主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选择行为方式及纠纷解决方案[2]随着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实现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也促进了社区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自治、自律功能的发挥,从而使民间ADR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和矛盾纠纷解决的社会力量。但是,在我们强调自由选择的同时,我们更强调其作为法治基础上的权利自治方式和辅助性的权利救济手段,它们是法治社会的合理存在,与法律至上并不矛盾。事实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仅仅是强制的权利,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可能性,可选择、可放弃。但与此同时,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并且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自律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遵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根本价值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终极目标,从而正确处理西部地区各民族的纠纷,维护整个地区的和谐稳定。

五、法治建设同道德建设相结合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依照法律来调整和解决的。社会秩序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等多种理性的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各有侧重,不可或缺。特别是进入转型时期以来,各种类型的矛盾和纠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传统的单纯道德控制与单纯法律控制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西部地区,由于自身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无处不在而且根源深厚,因此单靠法律单一手段很难解决,必须深入探究隐藏在矛盾背后的历史文化根源。

“中国社会的治理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社会治理以由里及表。西方社会则以理性为中心,以制度为基础,社会治理由表及里。”[3]这就决定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必须以中国历史文化道德为前提,站在法治的立场进行裁断。不仅如此,道德控制和法律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两个子系统,各自都有独特的优势: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民主、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及时、规范地化解矛盾纠纷。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恶念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同时限制人们某些欲望,减少利益冲突,加强社会团结,增强凝聚力。因此在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创制中,要统筹法律和道德作用,保证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综上所述,在坚持国家统一领导,执行统一纠纷解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弘扬、再造适合于西部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既要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又必须尊重民族传统,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和谐稳定,这是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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