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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服务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这些问题,现在关键是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该法的实施办法,使该法易于操作实施,以适应当前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迫切需要。
农民合作服务_话说新农村

一、农民合作服务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千百年来农民关注的土地问题,农业产业化发展解决了传统农业经营方式问题,那么,新型农村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联系问题。农村中介组织通过为分散的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组织和引领广大农户参与市场活动和竞争。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保护农村中介组织的法宝,必将规范和促进农村中介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对广大农民来说,在法律上保障了勇闯农业大市场的信心和勇气,将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一)做大做强农村中介组织

农村中介组织有的是民间自发组织,有的是政府推动安排,还有的是传统合作社转化形成。目前,部分农村中介组织尽管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核心成员整体素质欠优、内部管理不善等诸多问题,但毕竟代表了民心,反映了民意,成为提高农户经营能力、增强民主管理意识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1.农村中介组织

农村中介组织是沟通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广大农民联合起来,合作互利互惠,做大做强农村中介组织,已经成为新时期农民的迫切愿望和重要选择。

农村中介组织其实质在于它是不同利益或事物之间的联结纽带和传递者,是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农村市场发育成熟的标志,也是农村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村中介组织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护农村中介组织的法宝

农村干部和群众感到最困难的是,发展农村中介组织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农村中介组织在生产经营中和自身建设上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由于合作组织的性质、地位模糊,出现了多头注册、多头管理。多头注册或不注册必然导致多头管理,如民政、工商、农业、经管、供销社等部门都可以管,但又都难以真正管好。这种政府管理的不规范,也直接导致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不规范。

二是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法律地位的缺失,必然导致其社会声誉、商品品牌、资金信贷、交流合作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颁布了保障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中介组织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获得了快速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现在关键是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该法的实施办法,使该法易于操作实施,以适应当前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省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既为本地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提供操作性依据,也为全国贯彻该法提供经验。据浙江省有关部门介绍,2004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该省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浙江的专项《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而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股金设置、内部运作、盈余分配等作了原则规定,将合作组织建设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使合作组织走向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农村中介组织的作用

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传统农户那种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组织方式、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的生产经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组织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因此,富有实践精神的“草根层”农户自发地开展了以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组织创新,大批新型合作组织应运而生,提高了农户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节约了各利益主体的交易费用。这些组织基于相同的产品特性和服务内容,能实现组织内部成员生产信息、资源共享,分散了生产经营风险,同时,有效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实践证明:这些合作组织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合作规范了生产和市场

通过合作,可以规避一家一户小农生产的局限,推动农业生产发展;通过合作,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提高产量和品质;通过合作,探索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新手段,促进农业分工分业,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

2.合作提高了农民素质

市场竞争的实践需要、合作组织的发展成熟以及大量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使合作成员学习管理知识、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培养了一大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

3.合作增加了农民收入

调查表明,参与合作组织中的农民比其他农民人均纯收入要高20%左右。合作可以避免无序竞争、自相残杀,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合作可以无偿或低价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节约生产成本;合作还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效益。

4.合作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

农村中介组织的经营范围及提供的市场信息,往往成为农户组织农产品生产的无形“风向标”,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挥棒”,有利于正确引导农民组织生产,优化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有效地避免行政手段的有限决策、盲目性甚至瞎指挥,也减少了政府组织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巨大成本。

5.合作增强了民主管理

农村中介组织大多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背景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组建和发展起来的。其成员大多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能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民主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大力发展农村中介组织

农村中介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被誉为中国农民“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以来的第三次历史性创造”。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正变得逐步成熟。但整体上而言,我国农村中介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自身管理不健全和外部发展环境不配套等突出问题,须在转变思想观念、完善投资机制、改革组织内部管理体制、培育市场主体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转变农民思想观念

农村中介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当前,还有相当部分干部和农民受封建、陈旧的思想观念影响,对农村中介组织缺乏全面了解,看不到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对其发展前景恪守消极观望的思想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农村中介组织是“皮包公司”、“媒婆”等,在实际中,关心不多、支持不够。就是在农产品销售中,购买客商也经常忽视农村中介组织的作用,习惯于分别找农产品生产大户谈判,不惜花费昂贵的多次个别谈判成本,也不愿直接找农村中介组织。因此,转变思想观念,是发展完善农村中介组织的首要问题。

2.政府部门要发挥指导作用

各级各部门首先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站在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把发展农村中介组织视为履行职能的好帮手,使其成为联结市场和农户的桥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领导。

一要对现有的农村中介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引导他们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努力探寻发展壮大自己的新路子。

二要鼓励有事业心、有志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农产品生产大户和专业能手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并吸收他们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甚至是各级党的代表,让他们能更贴近党和政府,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真正做到重用一个,带好一片。

三要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示范。尤其是要抓住现在取消农业税这一大好时期,全面宣传抓好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优势与前景,动员社会力量关心、重视和支持农村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要制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方案,对农村中介组织逐年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发布,对优秀中介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善于管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村中介组织发放“绿色通行证”,减免相关费用,授予相应资质资格,逐步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农村中介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3.中介组织要发挥引导作用

农村中介组织特别是新型专业化合作组织,其成员以农户为主,因此如何帮助农户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投身到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之中来,同样非常重要。

一要对农村中介组织的作用、地位、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农村中介组织特别是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由农户自发组织的民间互助合作组织,既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也有利于改善单个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它既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社组织,也不同于纯粹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而是通过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获取合理报酬的互助性组织,其利润至少部分返还农户。

二要引导农民直接参加合作组织。农户的直接参与既是农村中介组织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降低交易费用和生产经济成本的主要手段,还是获取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指导农户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益。

三要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合作意识。在农村中介组织内部,其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关系,农户既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也是合作伙伴。在处理内部成员关系时要求大同存小异,既不能简单追求绝对平均,也不能丧失经营独立性而盲目求同。

四要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经营水平。农村中介组织为农户学习经营和管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农户应该养成学习习惯,取长补短,积累经营和管理经验,为更高层次的发展奠定基础。

4.发起人要创新经营理念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目前,农村中介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组织之所以发展动力和潜力相对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发起人的经营理念有关。因而,发起人转变经营理念就显得十分重要。农村中介组织的发起人作为在某一行业或某个生产领域经验比较丰富、经济实力比较强、发展起点比较高的带头人,要突出以下两个重点来创新经营理念:

一方面要处理好先富与后富、近期与长期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要发起人有一定的奉献精神,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从当前看,发起人不仅仅只是通过合作谋求个人的既得利益,更重要的是克己奉公,要做出一定的牺牲,要把带领全体合作成员一起致富作为奋斗目标,在保障大多数人得到实惠情况下,适当放弃短期既得利益,才能把合作组织做大做强,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的长期利益。在实践中表现为只有合作成员的精诚团结和诚实守信,才有利于发起人获得长期的合作效益。

另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当前,农村中介组织的困难和问题与发起人的管理水平直接相关。管理不足集中体现在决策能力非常有限、运行机制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培训等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知识更新快、容量大,必然要求作为管理者的中介组织发起人要加强学习,在实践中学习,积累和丰富管理经验,力求精益求精,保持良好的进取心,创新管理和经营模式。

5.完善财政金融投资机制

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严重不足。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对农村经济发展支持不力,正说明了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当前,深化农村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中介组织建设需要,应主要抓好宏观财政金融环境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完善和优化宏观财政金融环境,关键是要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特别要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提供一定的贷款额度,这些贷款再由农村中介组织转贷给资金困难、信用较好的会员;或由农村中介组织成立资金担保公司,由银行直接贷款给会员,以解决会员资金困难的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积极为农村中介组织筹措一定的活动经费,以保障农村中介组织开展市场营销、宣传广告、经营管理等,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具体到当前,就是要通过改革来优化环境,重点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支农、助农作用,为合作组织提供足量的资金信贷支持。

发挥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主要是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主渠道作用,深化农业发展银行经营机制,完善配套措施,鼓励其为发展前景看好和资金需要迫切的农村专业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提供贷款;二要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体作用,完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机制,既保证其自身正常运转,又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农村中介组织的资本扩张需求;三要发挥农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划清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业务界限,借鉴国外做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要确保一定比例贷款直接投资农业和农村中介组织或转存农村金融机构;四要发展其他合作金融组织作用。由于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经营利润大部分返还社员,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过程比较缓慢,而且很难完全通过自我发展来实现,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开辟为农民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6.规范内部管理,创新经营模式

农村中介组织经营模式大体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提供服务为主的中低级经营模式,一种是以兴办实体带动农户为主的高级经营模式。

创新农村中介组织经营模式主要包括思想观念、组织方式与结构、增长动力与方式创新。首先要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实现经营方式由完善“以服务为主”经营向“以创办实体为主”经营的模式转化。各级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那些经营思想活跃、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实力雄厚的中介组织开办实体、自主创业,变以信息技术流通服务促进农户生产为以生产带动农户发展。其次要根据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合作机构的组织方式创新。还要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和创新。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在于各类人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要切实加强基层农业科技队伍建设,重视现有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以进一步提高他们服务“三农”的工作水平。要以贯彻实施《农业法》为动力,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有偿服务等形式为广大农民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网,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农业信息服务。要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协作经验的深化,让农民在不同时期掌握不同的技术,更新经营观念,从而确保农产品高品质、高品位进入市场。

7.培育市场主体、相互推动发展

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既有赖于自身管理规范,又有赖于农村市场成熟,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户发育成熟。以工业化的组织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和农户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

现代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这样一种高效的经济组织得以实现。企业整体发展水平直接决定工业化的推进速度和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农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缺少像工业企业一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组织严明、管理规范”的市场主体,导致单家独户的农民难以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有竞争力的整体,从而在市场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运用现代工业的组织形式,大力培育企业型的农村市场主体,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选择,也是推动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

8.壮大龙头企业实力,拉动中介组织发展

实践表明,当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日益增长的农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即简单低级的农产品过剩,而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的农产品加工品供不应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只有壮大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龙头企业实力,才能推动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才能实现产品转化,满足消费需求,拓宽利润空间。美国农产品加工值与农产品生产值之比为9∶1,我国这一比值仅为1∶1,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潜力巨大。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是关键。龙头企业既是生产中心、加工中心,又是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科研中心,可以直接拉动农户和中介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往往能带动一方市场,其实力直接决定地方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如伊利、蒙牛、光明等乳业巨头,一个企业可以带动5~10个县的养牛业;“双汇”集团一年可以消化1400万头猪。如果一个地方能培育出这样的龙头企业,那当地农业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一方面要抓住国家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国内发达地区投资内地扩散的机遇,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千方百计攀亲结缘,挂靠联营,引进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农业、农村的观念,完善配套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

9.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推动中介组织发展

专业化、规模化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规模效益和分工协作是其应对市场竞争的法宝。这对处于买方市场的大农业打破区域性限制,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打造农产品专区,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不少地方出现了像湖北襄阳的“庄园农业”,这种“庄园农业”是农村经济转型时期的新生事物。所谓“庄园农业”,又叫公司农业,是由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兴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规模性和集约性特征明显的农业企业,它以其全新的经济形态、先进的经营理念、较大的规模实力,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对进一步推动中介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户生产经营效益,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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