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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是家庭农场的主要服务主体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户自愿联合形成以优化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农民对抗资本、有效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也是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
农民合作社是家庭农场的主要服务主体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30年农业发展的历程已经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统”的集中功能与“分”的灵活优势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的。在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新背景下,在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更需要追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实现“统”的层次上的创新。

创新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家庭经营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协同。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家庭农场生产规模较大,基于分工的生产专业性较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同样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更加迫切需要为其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拥有一定的适宜经营规模,但这种厂商内部规模并没有大到将其所需的各种社会服务内部化的程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农场更急需市场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服务、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供销服务、农副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服务等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增强家庭农场的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农民土地合作社近些年来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47.9万家,入社农户达到9997万户,约占农户的41.7%。在实践中,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通过托管、入股、租赁等方式把农民分散的土地聚集在一起,由合作社按照公司制方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户自愿联合形成以优化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农民对抗资本、有效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也是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

合作是家庭农场的基础和条件,同时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也为合作社规模的形成提供了基础,这种基于农户内在需求的联合和合作更有利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因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一种有效率值得推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这种模式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实现了双层经营体制的“统分结合”的创新,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必将成为未来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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