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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农民合作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发展中的农民合作(一)农村公共品提供对于农村公路、水利设施等准公共物品的管理与维护及该物品如何被提供过去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人人倾向于选择“搭便车”,从而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维护不善和管理不良等问题。

三、发展中的农民合作

(一)农村公共品提供

对于农村公路、水利设施等准公共物品的管理与维护及该物品如何被提供过去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和“科斯的灯塔”一样,提供、管理和维护公共物品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效益。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人人倾向于选择“搭便车”,从而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维护不善和管理不良等问题。除非采取补贴、征税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但这些措施在农村实施起来成本高昂,一个可行的选择是社区农民像“家庭”那样合作(4),抑制负外部效应,促进正外部效应。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其地方社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的“部落”和以自然地理位置为基础的“村庄”,虽然它们或多或少是交织在一起的。不管是哪种情况,相互合作生产社区公共产品都是常见的,以宗族势力为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势力已经渗入农村社区深层,成为一些农村最基本的“凝聚”力量,以此为本的合作成果是相当丰富的,如宗庙祠堂修建、农田灌溉体系维护、修路、翻盖小学等。血缘为纽带的合作有时候直接来自于宗族长者的命令,这与基于自然地理位置为基础的农民合作有很大差别,后者自主程度比较高。不得不提的是,许多农村公共品供给深受当地信仰的影响,这一点虽然在草原部落体现较为明显,但在定居农业地区也很典型,在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的鹦鸽镇吉利沟村里,当地农民在很多公共事务上的贡献就与他们所信仰的佛教有关,这类似于印度、尼泊尔和其他信奉佛教的南亚国家中的“Shramadana”传统,这个风俗迫使当地农民自愿劳动去参与生产社区公共品有关的活动,据说,为“Shramadana”活动贡献劳动的人笃信可以获得精神上的“优势”,现在或将来他们都会从中受益。

虽然中国农村的公共品供给可能一直处于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的问题,但是农民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上的合作基础是存在的,这一点正被政府承认和接受,自农业税取消以后,国家和农民之间关系进一步契约化,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责任开始逐步向农村转移,以决策自主性为特征的“一事一议”制度(5),更是从深层次上赋予农村社会的自主权力,至少制度设计者期待农民在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合作基础能够分担中国乡镇政府的重任。

(二)生产生活互助

农民通过生产生活中你来我往的互惠形式的互动在整个社区之间建立起强有力的合作网络,这一方面有助于他们解决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资源稀缺的困境,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必要时大家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农业生产面临的各种风险。具体说,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互助涉及三个要素:一是劳动力要素,像房子修建、春耕、农作物收割、防范灾害、红白喜事等活动都需要互相合作。二是劳动工具,在农村,一些比较大型的劳动工具相互拆借是非常普遍的,因为每个家庭拥有所有大型劳动工具是不经济的,大型劳动工具在农民家庭中的分布时常表现为“分工”的特征。三是资金,农村邻里、亲戚之间出现短期债务关系是非常正常的,这事实上在农村构筑了非正式的“保险”市场。由于农民之间的债务信用是非常良好的(6),这事实上启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比如“农户联保贷款”的产生。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甚至据此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精神指引。

(三)农产品市场上的合作

社区共管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政府扶持社区居民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通过发展项目实现社区经济的发展。在项目设计上,当地政府根据一定区域的资源禀赋特点,支持农村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具区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同时这些产品要依赖于当地的良好自然环境,这样就为农民保护资源提供了适当激励。如白水江自然保护区李子坝村的茶叶、沁水县历山自然保护区的沁水花菇和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的蜂蜜等等。然而“一村一品”要获得经济效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优质农产品具有自己的独立品牌;2)稳定的价格和产量。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民的集体行动,同心协力地创造农产品的品牌本质上是一个公共品提供问题。而价格联盟实际上就是“卡特尔”式的协同行动,任何价格卡特尔一经形成就非常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因为联盟一经形成,价格便富有极大的弹性,只要其中的某一个成员降低价格,必将从中获利,因此每个人都面临着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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