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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后的生活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1.被判处管制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
假释后的生活_社会工作实务

项目六 假释后的生活

【教学目标】

1.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类型分类;

2.评估假释后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3.掌握社区矫正的方法、技巧和原则;

4.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源;

5.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区的方案制订。

教学情境一      假释回家

李梅在20岁的时候,爱上了一个有妇之夫。虽然那时她还没弄懂什么是真正的爱情,还没有来得及体验和感受真正的爱情,她便做出了一件极其愚蠢,同时令她终生后悔的事:她和那个男人一起杀死了男人的妻子。由此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她在狱中一贯表现良好,今年3月8日,她获得假释提前出狱。15年大墙内的生活,时空间隔,她甚至不知道打出租车是按里程计费的;更不知道吃一顿麦当劳要花去她当年近一个月的工资。在超市里,她手拿百元现钞,竟然不知道怎样去付费。一周过去了,走出监狱大门后的李梅是种什么样的状态?

走出监狱第一站:洗浴中心

李梅走出监狱先到洗浴中心去洗了个澡,这是很多出狱的人都要走的一个程序。不管有钱没钱,只要有可能,他们最先去的地方常常是洗浴中心。在他们看来,到洗浴中心冲洗自己,对他们的一生来说都具有一种类似脱胎换骨的象征意义。他们要在回家之前把自己彻底洗干净。那其实是一种心理满足,有的人说是自欺欺人。因为洗完之后并没有给他们的命运带来太大的影响。李梅在离开监狱以后,也是先去了洗浴中心。

在洗浴中心,她享受的服务和别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她自己不说,没有人知道她是刚从监狱里出来,还没有回家就来这里“洗礼”的罪犯,她的身上没有任何标记能够标示出她与一般人的不同。所以,两个小时的洗浴,她没有任何太过糟糕的感觉。李梅说,在洗浴中心,她明显地感觉到了人们生活的变化,她觉得现在的人们真的是在享受,太会享受了。连洗澡都那么讲究!她不知道自己能不能适应,心里有点茫然。

【启发讨论】

1.什么是假释?假释需要哪些条件?

2.假释者是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还有哪几类?

3.社区矫正的特点有哪些?

4.李梅被假释后,为什么第一件事就是进洗浴中心?

5.在洗浴中心李梅的感觉为什么不错?

6.李梅从洗浴中心体验到生活有哪些变化?这种变化对长期住在监狱里的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

【教学指导】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分析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三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①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②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③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④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须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⑤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⑥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⑦其他特殊情况。

4.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课堂实训】

模拟矫正社工第一次见到李梅的对话。

【课外实训】

搜集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应法律法规。

教学情境二      生活适应

李梅在狱中,近几年,她经常听到人们说起“麦当劳”,她不是一个特别好事的人,好奇心也不是特别强,所以她从来也没有跟人问起过这三个字的具体含义。她只听人说那是一种好吃的东西。到家的第一天,家里的亲戚朋友几乎都来看她。迎来送往,她忙得没有一刻空闲。晚上,朋友们都走了,全家坐下来一起吃一顿踏实饭。从傍晚6点多钟开始,边聊天边吃饭。15年了,这顿饭好像承载了太多的酸甜苦辣,就那么说说笑笑哭哭的,不知不觉就到了夜里11点。收拾完毕,全家人继续聊天。家人问得最多的是“在监狱里是不是挨过打”,“是不是不给水喝不给吃饭”等等。直到凌晨4点,她几乎想不起大家都聊了些什么了。她只记得母亲问她“你最想吃什么?”她说想去尝尝“麦当劳”。于是第二天,家人决定由她的姐姐陪她去吃“麦当劳”。

麦当劳并不像她想象得那么完美,因为她吃不习惯。李梅说,她一走进“麦当劳”,突然觉得自己很不对劲。站在那里,她不知道该吃哪一种?姐姐帮她要了一份套餐,几十块钱,她根本就没有吃饱。她为现在的物价惊讶,吃一顿饭要几十块钱甚至上百,简直太可怕了。

回到家的第三天,李梅决定自己出去走走。母亲一再跟她说现在的路都变了,你不认识,出门就打车,出租司机哪儿都认识。

走出家门,李梅招手拦了一辆出租车。因为前一天她和姐姐一起坐过一次出租了,所以她不是那么怯了。她要去的地方是昨天姐姐带她去过的一个超市。也是打的出租车,两个人到达目的地的费用是30块钱。她不知道那是计费器自动计算出来的,以为打出租一个人是15块钱,所以她们两个人是30块。

出租司机很快把她带到了目的地,她拿出15块钱递给司机。司机对她说是20块钱。她很吃惊,心里突然涌出一种不快。“你为什么多收我的钱。我昨天打车明明是一人15元。”司机满脸困惑:您不是外地人吧?说你看计费器上就是20块钱,没有多收你的。

后来她明白了,现在打车不是以人多少计费,而是按里程收费,计费器自动计算。昨天由于堵车,司机走了一条绕远的路,今天司机给她抄了近路,其实是比昨天的钱少了。

进了超市,李梅有点忐忑不安。在狱中,人民币违禁品,罪犯是不能携带的。现在她拿着钱自己买东西,心里不禁生出一点兴奋。她漫无目的地转了一会,随手拿了一包糖。拿着这包糖,她在超市里转了半个多小时,她不知道该去哪里结账。她不敢问人,怕人家笑话。眼看着人们拿了东西就走,于是她也拿着往外走。最后,是出口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她账台在后边。

第一次看到那么多的账台,那么多收款小姐,她又不知道该去哪个账台结账了。她鼓足勇气上前去问,对方回答,在哪里都行,是一样的。李梅说,走出超市,她出了一身大汗。不是因为衣服穿多了,而是因为太紧张。

李梅说,这一周的时间,所有的朋友都问她监狱里边的情况,他们把里边想象得非常凄惨,她跟他们说没有那么差。家里人问得最多的也是在监狱里边的情况。虽然她尽力做到有问必答,把自己的生活情况告诉他们。但从心里来讲,她非常不愿意提过去,更不愿意提起自己曾经做过的那件愚蠢的事情。她说,那件事使她付出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年华。15年牢狱生活,她已经受到惩罚了。她希望自己能够真的从心里把那件事忘掉。15年的努力,她已经把那恐怖的过去封存在自己的记忆里。在狱中这些年,除了接受记者采访,几乎没有人再向她提起那些事,对那丑恶的回忆,她已经非常淡了。可是,出来的这一周,却又是再三的被人提起。她从心里有点烦。

李梅还告诉记者,回家的这一周,每天晚上都睡得很晚,她有点失眠。在狱中,她每天早晨六点起床、上厕所、洗漱、吃饭,一切都在一种非常秩序的状态下进行,突然一下放松了,反而觉得有点不太适应。每天早晨六点,不管前一天晚上睡得多晚,她都会准时醒来,想睡都睡不着。她自己说要调整生物钟,她说她习惯了一种生活,突然改变,需要时间。她的小侄子说她要“倒时差”。

【启发讨论】

1.假释后的李梅在哪些方面表现出不适应?

2.什么原因使得她不适应现在的生活?

3.如果你是社工,该如何帮助李梅尽快适应这个快速变迁转型的社会?

4.李梅为什么烦别人提她的过往?

5.你认为矫正社工应该如何与李梅交往?

【教学指导】

一、假释后的生活适应问题

大多数假释对象在重新回归社会之后,将面对的是一个非常陌生的“生活世界”,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使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假释对象回归社会,首先要面临的就是生活适应的问题,他们进入社会后,往往面临着无力的状态,要解决诸如生活居所、合法身份、工作、婚姻等诸多问题。在经历长期监禁生活之后,回归社区,呈现出弱势状态,即经济收入低、社会生活贫困、政治影响力低、心理承受的脆弱性。在生活方面,由于假释对象离开社会多年,原来的社会关系往往中断,出狱后往往缺乏物质生活来源也缺乏生活条件,有的假释对象已家破人亡、身无居所。其中,住房问题、户籍问题引起的找工作难、申请低保难、生活难、社会关系疏离是假释对象经常要面对的;又如,在社会关系方面,由于假释对象过去对直接受害人或社会造成过危害,在社会惩罚心理和惧怕心理的双重作用下,使假释对象受到更多的社会歧视和社会隔离。几乎所有机构,无论是出于歧视还是真正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都会提出不接受“有前科”的人员应聘,这就导致假释对象基本被排除在劳务市场之外。更为严重的是,街坊邻居的担心害怕使得假释对象在居住环境中变得寸步难行,更加被孤立。这些因素相互恶性影响,导致其社会关系网络丧失而陷入边缘困境,由此造成他们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的失败者,生活的“弃儿”,或者感到自己已经被社会所抛弃,有严重的失落感和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而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假释犯对他人的评估比较消极,而对自己本身,则产生人际交往无能。焦虑及社会排斥感。心理上的不满、苦闷、焦虑、焦躁情绪,在社会生活中时有体现,对生活的信心日渐衰微。

二、社会适应理论

社会适应能力是指人为了在社会更好生存而进行的心理上、生理上以及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的改变,与社会达到和谐状态的一种执行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的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劳动能力、选择并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指社交能力、处事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同时社会适应能力是反馈一个人综合素质能力高低的间接表现,是人这个个体融入社会这一环境,接纳社会能力的表现。

社会适应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1)个体。社会适应过程的主体。

(2)情境。与个体相互作用,不仅对个体提出了自然的和社会的要求,而且也是个体实现自己需要的来源,人际关系是个体社会适应过程中情境的重要部分。

(3)改变。是社会适应的中心环节。它不仅包括个体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而且也包括个体改变环境使之适合自己的需要。

个体在遇到新情境时,一般有三种基本的适应方式:

①问题解决,改变环境使之适合个体自身的需要;②接受情境,包括个体改变自己的态度、价值观,接受和遵从新情境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主动地作出与社会相符的行为;③心理防御,个体采用心理防御机制掩盖由新情境的要求和个体需要的矛盾产生的压力和焦虑的来源。

常见的和重要的心理防御机制有:①投射作用,即把自己不能承认的观念、情感或冲动投射给别人或归因于外界事物的作用。②升华作用,即把被压抑的无意识冲动,通过某种途径或方式转变为人们可接受的或为社会所赞许的活动。③文饰作用,指一个人为掩饰易被他人取笑的行为去寻找理由为自己辩护;或巧妙地证明事实上他不能忍受的感情和行为是他所能忍受的。④倒退作用,指一个人采取倒退到童年或低于现实水平的行为来取得别人的同情和关怀,从而逃避紧张或不满的情境。⑤移位作用,指在一种情境下是危险的情感或行动转移到另一个比较安全的情境下释放出来。⑥补偿作用,指个人因心身某个方面有缺陷不能达到某种目标时,有意识地采取其他能够获取成功的活动来代偿某种能力缺陷而弥补因失败造成的空虚感。

三、假释后的社会排斥问题

“从社会学的观点看,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上都是某个或某些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的成员,我们在这些组织中可以获得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支持。同时,每一个社会成员又都生活在一个由他(她)自己的社会关系织就的社会网络中,每一个社会成员又都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得到相应的社会支持。因此,我们可以把人们获得的社会支持分成两大类:以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为支撑的正式的社会支持和以社会网络为支撑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前者如以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职业福利制度等等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后者如以家庭、家族、邻居、朋友、同事等社会网络的'圈子'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如果陷入贫困窘境,可以被理解为因为某些原因他们被排斥在这些社会支持之外了。”

假释对象重新回到社会以后,将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身份、户籍、住房、工作、医疗保障、收入、家庭生活、亲情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等,这些对于与社会隔绝时间较长的假释对象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挑战。为了寻求适合自己生存的生活空间,假释对象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选择,同时努力获得来自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资源。但问题是,源自于各个方向的社会排斥因素使得假释对象在回归之后步履艰难,这些社会排斥因素不断刺激着假释对象已经脆弱的神经,在他们限制的自由范围内不停地打击他们的自信心和改造的勇气。有关调查发现,牵动假释对象神经的最直接的事务就是身份、工作、户口、住房、低保、社会关系疏离、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及信任问题等。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潜在根源在于社会长期以来针对“罪犯”而“隐性”设置的一系列障碍,这些障碍在现实生活中以五花八门的形式横亘在假释对象寻求新生活的道路上。对于大多数假释对象来说,这些障碍是难以想象,但又是很无奈的。

与假释对象回归社会之后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排斥有:社会保障体制、劳动力市场、社会关系网络。

1.社会保障体制。相比较其他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妇女、儿童、老人、农民工等,假释对象其带有“标签”的身份使得其总是被人为和刻意地安排在社会保障体制的最边缘,因此,在他们假释出狱之后所能延续和恢复的保障权利总是未被有效的保护和获得。这是当前假释对象回归社会以后在生活世界中所遭遇到的最隐性的社会排斥问题。例如:养老保险的获得前提条件需要缴满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金,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假释对象犯罪之后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紧随其后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不交纳或者克扣,这样使得假释对象在出狱之后面临一个问题,即很难足额拿到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假释对象在假释期间内最多只能拿到被判刑前的养老金,而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是,对于刑期较长的假释对象来说,被判刑前的标准基本都是在90年代初,有些更是在80年代末,当时的养老金标准与现在的养老金标准存在很大的区别。还有一部分假释对象没有工作或者没有固定的职业,这类人目前很难进入养老保险的序列。假释犯的医疗保险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社会救助上,假释对象在申请低保的过程屡屡遭到拒绝和推托已是屡见不鲜。在我国,由于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犯罪和罪犯的看法往往披上了一层妖魔化色彩,认为犯罪的人都是一些懒汉,他们或者身心不健康,或者贪图享乐、暴力等。以上观念的存在,成为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假释对象低保申请程序的障碍,并波及其他具体事务上。

2.劳动力市场。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另外假释对象年龄偏大、身无一技之长、身份低等因素,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排斥。大多数假释对象只能去寻找“非正规就业”的工作岗位或自谋职业。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雇主与雇员不签劳动协议或不签正式的劳动协议,雇主不负责雇员的社会保障缴费的就业方式。有些假释对象在棋牌室、迪吧、歌厅等看场子,还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目前有关假释犯对象再就业的政策大多侧重于鼓励他们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3.社会关系网络。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假释对象假释之后参与的社会活动主要以家庭为活动场所,从中他们获得最多的是情感支持;为了寻找工作,假释对象会依靠两方面的关系:家庭、家族支持和同事、朋友支持。不过,由于假释对象在监狱内多年(有些则是十多年),社会关系网络易发生变迁,很多原来提供支持的关系渠道消失或提供支持的能力下降,而新的社会关系又是很陌生,短期内无法形成合力,这样就使得假释对象在诸多情境下易陷入两难局面。更为严重的是,发生变迁的社会关系网络在某些环节上会限制假释犯对象获得所需的资源,进而使其社会交往呈现“单一化”趋势,最终出现社会孤立或社会网络分割现象。例如,由于存在社会歧视,以及对犯罪先天的偏见,假释对象很难与周围的人群形成默契,而由隔阂所产生的自我保护使假释犯对象更愿意与自己最亲近的人相处,如妻子、孩子、父母等,这样就导致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相对隔绝。

四、假释后的自我排斥

假释对象回归社会以后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来自诸多方面的社会排斥,这些社会排斥因素制约着假释对象的工作、生活、学习,使得他们本来就迷茫的神经越发变得不可捉摸。事实上,多数假释对象在假释伊始就已经对自己生活以及未来的发展表现出了困惑,虽然社区矫正过程中政府各个部门(尤其是社区矫正机关)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对假释犯对象重新社会化表现出很大的诚意,并进行了相应的支持,但是由于在制度、政策以及观念层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假释对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步履艰难,个别假释犯对象已经被排斥到了社会群体的最边缘,几乎为社会所遗忘。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假释对象的失望演化成为了激烈的抗争,最严重的则是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还有个别假释对象则采用了“温和”的对抗方式,他们选择了与主流生活世界保持“若隐若现”的关系,同时主动地将自己隔离于现实社会交往空间。因此,对于社会来说,激烈抗争的假释犯对象更容易为社会所抛弃,造成了社会排斥与自我排斥的恶性循环。而选择温和对抗的假释犯对象则较为容易为社会所认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排斥的再生产。

【课堂实训】

完成对李梅的问题和需要评估。

【课外实训】

1.了解你所在社区的矫正对象生活状况。

2.了解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

教学情境三      面向未来

李梅说,在狱中这十几年,她曾经无数遍地对自己说,“如果有一天出去了,一定要好好地孝顺父母,照顾家人。”这是她出来一周感觉上唯一与现实完全吻合的事,她觉得只有这件事是可以马上开始做的。她的母亲今年已经快70岁了,4年前还能到监狱去探视她,可是后来母亲的身体不行了。母亲最担心的事是等不到她出来。现在她获得假释,提前出狱,对于母亲来说,真是天大的幸福了。那天她从洗浴中心出来回到家,母亲一把将她抱在怀里,两行老泪从那张饱经沧桑的脸上流下。

她曾经无数次地设想自己出狱后的状态,但是真的离开监狱那一天,她却没有流泪。她想自己可能是真的有点麻木了,也许是这些年来,她幻想的出狱场景太多了,临了反倒激动不起来了。可是,一进家门,和所有出来迎接她的亲戚朋友打过招呼之后,她看到母亲的一刹那,眼泪却夺眶而出。那一刻她下定决心,一定要和母亲住在一起,她要伴随母亲左右,一分一秒都不离开地照顾她老人家。

本来,母亲和妹妹住在一起,家里人说她刚刚出狱,一切都得从头做起,大家商量还是先让母亲住在妹妹家,家里人不想给她增加负担。但是她坚持要让母亲搬到她那里,这几天,她已经联系好了一家装修公司,她正忙着装修前的一系列准备。

李梅的一位朋友说,李梅属于那种性格相对比较平和的人。将近15年的狱中生活,她已经完全长成了一个大人,她看上去成熟、老练、富有经验,而这些全都是在狱中学的。出狱前,她把自己想得比较清楚。虽然她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她仍然坚持学习英语。

李梅说,很久以前,她就想好了将来出来时自己干点事,做点生意什么的,她相信自己有这样的能力,监狱里也一直教育他们,只要你自己肯努力,不怕吃苦,自己养活自己不会有问题。在狱中,她学了好几年的英语,但是目前看似乎用不着。她觉得,让她在一周这样短的时间内把所有事情搞清楚显然不太现实,她只能慢慢来。隐隐的,她感到自己在狱中所想的一些事情,与实际生活有着很大的差距。之所以有差距,是因为想象的东西总会加入一些理想的成分,想得太好了。

李梅说,她在狱中结识了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当然是女的,因为劳动改造的时候男女罪犯是严格分开管理的。她的这位女友早在五年前就出狱了,她们两人一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联系。现在她的这位朋友自己开了一家餐馆,她跟李梅说,如果一时没有更好的活干,可以到她餐馆里帮点忙。是不是去朋友的餐馆,李梅说她还没有想好,但是,她觉得在狱中与这位朋友的患难之交,是相当可靠的。那应该算是一种比较纯洁的友谊。

她打算月底前先选个驾校报上名,学会开车。然后再找一份工作,具体找什么工作她心里不是很有谱儿。家里人说让她先休息一段时间,养养身体,恢复一下精神,同时也再了解一下现在的社会生活。她自己希望能够尽快地找个工作,自食其力。已经荒废了15年,她觉得分分秒秒的自由时间对自己来说都非常宝贵。

【启发讨论】

1.李梅目前拥有哪些资源?

2.你如何看待李梅的生活打算?

3.实现这些打算(目标)有没有什么障碍?如果有,请分析。

4.对于李梅而言,法律规定她要做到什么才能满足假释的条件?

【教学指导】

一、针对假释对象的社会支持

当前假释对象所获得非正式社会支持的基本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假释犯回归社会以后其血缘(亲属)、地缘(邻居)、友情缘(朋友)、业缘(同事)等关系组成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重新恢复或延续,其中血缘(亲缘)、友情缘等关系起的作用较大,而地缘、业缘的作用相对较小,甚至没有;从个别情况看,假释对象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重新构建,大多数假释犯在假释后受到来自家庭、亲戚、朋友等各方面的支持,有些假释犯仅仅得到家人、亲戚的支持,与外界几乎隔绝,还有些假释犯几乎没有得到过什么非正式社会支持。

在具体支持内容上,假释后对象实际获得的非正式社会支持主要集中在情感支持和实际协助方面,经济支持、社会交往其次,而指导或建议相对更少。情感支持和实际协助基本上是来自于假释犯对象所属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等;经济支持相对来说较少,社会交往支持主要还是来自于家庭和朋友,而地缘(邻居)和业缘(同事)的支持几乎没有;指导或建议一般有血缘、亲缘承担,多体现在找工作(求职)、交友方面,这类支持因为对于支持的提供方要求比较高(如经济条件尚可、家庭环境适中、社会关系广泛等),因此在现实中并不多。

当前假释对象所获得正式社会支持的基本特征。大多数对象在假释后得到了数量、类别有限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所提供的支持,这些社会支持中尤以强化心理服务、法律知识教育为主,帮助申请低保、信息中介、技能培训、介绍求职技巧、政策咨询及职业咨询其次。强化心理服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站安排,由矫正社工站聘请的专门的心理咨询师对假释犯对象进行心理辅导,辅导的内容有熟悉环境,认识自己;了解自身心理,理解健康的含义;端正态度,参与矫治;分析问题,理智调控。法律知识教育正要针对假释犯对象法律意识不强的现状进行的强制性灌输。当然,教育的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民法、刑诉、民诉等关系对象基本权利的法律。事实上,每一个进入社区接受矫正的假释犯对象都必须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帮助申请“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针对那些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的对象,尤其是服刑较长的(一般是10年)假释犯,信息中介、技能培训、介绍求职技巧等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针对假释犯信息渠道狭窄、缺乏技能、求职身份限制等社会性障碍而采取的措施。

二、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区别

1.环境不同。监狱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2.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3.矫正对象不同。监狱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4.方式不同。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三、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及探讨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是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主要作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1.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治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1)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宽容是刑罚人道化的重要标志,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人性关爱。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上。

(2)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其他方面的权利存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个人自由具有空前的价值。这一点对罪犯也适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监禁矫正相比,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这反过来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3)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一是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他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地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2.效益价值突出

一是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教育,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政资源并不宽裕,用钱地方甚多,不应忽视行刑的经济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要比非监禁刑的行刑成本高得多。目前,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致使有限的监狱经费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远远不能满足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监狱偏离自身的性质而过度地追求创收。这种现状既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二是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一般来说,监狱往往只注意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员在狱中学到的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劳动技能非常有限,而且在刑罚强制的条件下,服刑人员被迫接受教育的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极的。他们长期在高墙内生活,与外部世界相隔离,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独立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较差,这对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个家庭都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由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如果改造好了,则可以达到人性的复归,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获得报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四、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1.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课堂实训】

针对李梅的情况,为李梅制订一份服务计划。

【课外实训】

了解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交流对这种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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