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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问题探析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重刑犯的减刑、假释问题探析叶春弟[1]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衔接关系,特别是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最低服刑期限的规定,给重刑犯的减刑、假释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使监狱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重刑犯的减刑、假释问题探析

叶春弟[1]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衔接关系,特别是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最低服刑期限的规定,给重刑犯的减刑、假释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使监狱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中,原有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文件与《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幅度与最低服刑期方面存在冲突之处,对此应出台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解决重刑犯首次减刑的幅度、减刑后最低服刑刑期、适用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和考验期的衔接问题;原来的刑法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对此对正在监狱服刑的重刑犯的减刑、假释仍应当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原有的减刑、假释的模式不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监的重刑犯,对此应采取延长首次减刑时间,之后再减刑或假释的模式。

关键词 重刑犯 溯及力 减刑 假释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总则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远超之前历次修正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关系,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重点之一。其中,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部分的修改,给重刑犯的改造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刑事犯罪高发的基本态势不会改变”[2],2011年5月1日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重刑犯将陆续入监改造,因此有关重刑犯减刑、假释的探析迫在眉睫。

在展开具体探讨之前,必须明确本文中“重刑犯”的概念。什么样的罪犯才能被称为重刑犯,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是一种比较口语化的描述。而人们对所谓重刑犯的认知,一般从两个角度去评判:其一,从刑期长短角度来分,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就可以被称为重刑犯;其二,从犯罪危害性、情节恶劣角度来分,如手段极其残忍的也有可能被划入重刑犯范围。事实上,有些重刑犯可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标准,二者并非绝对孤立。本文以刑期长短为标准来划分重刑与否,并进一步缩小重刑犯的范围,即本文中的重刑犯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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