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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程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应当认真审查核实。经查证核实,具备法定条件的,应予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事实,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注明减刑、假释的起止日期。减刑裁定书的副本或假释书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存卷。减刑、假释裁定不准上诉。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一、减刑程序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可以由较重的刑罚减为较轻的刑罚(只限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但是,经过一次减刑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裁定减刑后的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时,可以酌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减刑时,应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3)对于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付执行时余刑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分别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管制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表现的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二、假释程序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基本相同。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的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撤销有两种情形:(1)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2)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

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时,必须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以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应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意见书或提请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制件、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应当认真审查核实。经查证核实,具备法定条件的,应予减刑、假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事实,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注明减刑、假释的起止日期。监狱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减刑裁定书的副本或假释书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存卷。

人民法院的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减刑、假释裁定不准上诉。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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