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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时期的北欧地区

时间:2022-07-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之后,人们更多的使用北欧来指称上述国家和地区。从历史上来说,北欧地区大多由于各种形式的联合而联系在一起。“卡尔玛同盟”解散后,丹麦仍然与挪威联合,瑞典独立后逐渐集结力量,成为北欧地区的强国。在长期的分分合合的过程中,北欧地区拥有了一段共同的历史和回忆,同时也拥有了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某些相似性,这一点与欧洲大陆其他地区明显不同。从宗教与文化上来说,北欧地区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首先有必要对我们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因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我们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指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方人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指称这一地区,即使如此,他们有关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概念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人认为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包括挪威、瑞典和芬兰,但不包括丹麦;英国人则认为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包括挪威、瑞典和丹麦,加上芬兰和冰岛。实际上,斯堪的纳维亚(Sc and inavia,通常也译为斯堪地纳维亚)在地理上指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或斯堪地纳维亚半岛),包括挪威和瑞典;从文化政治和历史上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是指瑞典、挪威和丹麦这三个国家,尤其在这些国家自身看来,更是如此;有些学者从地理和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除了三个国家外还应包括芬兰;也有人从人类学、语言和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除了瑞典、挪威和丹麦三个国家外,还应将冰岛和法罗群岛包括在内;还有人使用诺尔登(Norden)一词,指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这些相互联系密切、与欧洲大陆其他部分截然不同的国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西方学者特别是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学者,常常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指称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在这之后,人们更多的使用北欧来指称上述国家和地区。用“北欧”代替“斯堪的纳维亚”不仅表明欧洲北部地区的定义已发生变化,更重要的,它表明了一种愿望,即找到一个更明确、更概括的概念,以便将那些在历史、语言和地理方面有着共同背景的国家都包括进来,并把它们看作相互独立又密切依赖的北欧联邦的成员。本文即采用“北欧国家”这一概念,考虑到资料的原因,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挪威、瑞典、丹麦和芬兰这四个国家。

北欧国家普遍人口较少,除个别国家的个别地区外,资源都相对贫乏,在地理、历史、宗教文化、语言等方面具有相近性或相似性,这既构成了这些国家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也构成了我们研究这一地区的基础和出发点。

从地理位置来说,北欧国家处于欧洲大陆的西北端,四周被太平洋、巴伦支海、挪威海、北海和大西洋包围,其北部在北极圈内,西部的挪威濒临大西洋,东部的芬兰和北挪威与俄国接壤,南部通过日德兰半岛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地区的陆桥进入欧洲大陆。这样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北欧国家在现代航空业发展起来以前,既可以通过陆路,也可以通过海洋,但主要通过海洋与外界发生联系,地理位置的优越和海路的四通八达构成了北欧地理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说,北欧国家与中欧和东欧国家相比,除了铁矿、水力和森林资源外,其他资源相对贫乏,尤其是缺乏矿物燃料如煤炭和石油等。农业资源也不够发达,由于深雾、雪盖和个别地区整个冬天处于黑暗之中,再加上土地贫瘠,森林密布,农业产量受到限制,除丹麦拥有较大的耕地外,北欧地区现代技术能够耕作土地的百分比:芬兰9%,瑞典8%,挪威2.8%,冰岛1%。除丹麦群岛以及日德兰半岛东部外,整个北欧地区可以用作种植的地区小而分散,自然资源的贫乏构成了北欧地区地理的第三个基本特征。

从历史上来说,北欧地区大多由于各种形式的联合而联系在一起。丹麦在9世纪建国,11世纪初建立了包括英格兰、挪威和瑞典在内的丹麦帝国;挪威于9世纪建国,1261和1262年分别与格陵兰和冰岛联合;芬兰在海盗时期常常遭到瑞典海盗的侵袭,1157年属于瑞典,并在1262年自愿与挪威联合,1380年后隶属丹麦;瑞典于10世纪建国,1066年后长期陷于混乱。1388年,瑞典贵族向丹麦的女王玛格丽特乞援,后者的军队打败了瑞典王室的军队,从1397年开始,北欧地区形成以丹麦为主的瑞典、丹麦和挪威三国的“卡尔玛同盟”(1397-1523).1412年马格丽特去世后,丹麦加强对瑞典和挪威的控制,引起了当地贵族和教会的不满,加上丹麦人长期对德意志人用兵,给三国造成极大负担,激起挪威和瑞典的反抗,丹麦本国的反对势力也趁机而起。1520年,克里斯蒂安二世制造了斯德哥尔摩血案,古斯塔夫·瓦萨发动起义,推翻了丹麦统治。1523年,瑞典独立,“卡尔玛同盟”宣告结束。“卡尔玛同盟”解散后,丹麦仍然与挪威联合,瑞典独立后逐渐集结力量,成为北欧地区的强国。1563-1570年,瑞典与丹麦进行了7年战争,逐步确立了在波罗的海的霸主地位。1658年,瑞典攻入丹麦,由于欧洲列强的干涉,1660年缔结哥本哈根条约,划定丹麦、瑞典和挪威三国的国界。1700-1721年,瑞典与俄国发生北方战争,俄国、丹麦、波兰联合进攻瑞典,最终俄国占领了瑞典在波罗的海沿岸以及芬兰的所有地区。1814年挪威与瑞典联合,一直到1905年6月7日挪威议会宣布脱离瑞典而独立。芬兰于1809年脱离瑞典后,由俄国进行统治,一直到1917年宣布独立。只是到20世纪初,上述4个国家才成为主权国家。在长期的分分合合的过程中,北欧地区拥有了一段共同的历史和回忆,同时也拥有了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某些相似性,这一点与欧洲大陆其他地区明显不同。

从语言上来说,北欧地区的语言属于日耳曼语北部语支,现代标准语有丹麦语、瑞典语、挪威语(丹麦挪威语及新挪威语)、冰岛语和法罗斯语。丹麦语和瑞典语为东部分支,挪威语、冰岛语和法罗斯语为西部分支,这些语言均由约11世纪时的北欧诸方言发展而来。冰岛语与法罗斯语是现代北欧诸语言中最保守的,其他北欧人大多不懂得它们,而挪威人、瑞典人和丹麦人却能以各自语言互相交流,因为这三种语言有许多共同的词汇,语法特点相似,而发展变化也相同。芬兰语稍有不同,属于接近匈牙利语的芬兰乌戈尔(Finno?Ugrian)语言团体,但历史的进程使瑞典语成为芬兰的一个官方语言。对北欧地区的居民而言,语言过去和现在仍然是把他们凝聚在一起的强有力的因素。

从宗教与文化上来说,北欧地区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北欧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长期存在着多神教,崇拜太阳和生殖,这种宗教没有神学,也不设专门的祭司,但有许多自成体系的神话故事,其教义和教规、训谕和戒律通过神话故事来表达。大约从9世纪起,隐修士安斯加(Ansgar,801?——865)在北欧地区开始基督教的传教活动。丹麦到国王大卡纽特(1015-1035年)统治时,彻底皈依基督教;挪威在奥拉夫二世(1015-1028在位)统治时采用极端的做法,强制推行基督教,最终在马格纳斯一世(1035-1047年在位)时完成基督教化;瑞典到奥拉夫·斯克特科南统治时期(994-1024)确立了基督教的地位,并在1100年左右,彻底消灭了异教;在北欧诸国中,芬兰接受基督教最晚。基督教在北欧的传播和强制推行,一方面摧毁了北欧地区的异教,使该地区的多神教发展为一神教,另一方面,随着基督教的确立,北欧地区的教会也通过精神信仰与思想控制操纵世俗统治。在宗教改革中,北欧国家纷纷割断与罗马教皇的联系,建立了以路德宗为基础的国教。所以从宗教的角度而言,北欧地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同步性。

从法律上来说,北欧地区的法律是中世纪日耳曼早期法律中独立的一个分支,起源于现在的挪威、丹麦和瑞典的领土,后来逐渐扩展到一些定居和被征服的领土,如冰岛、格林兰、法罗群岛、英格兰的一部分、爱尔兰、诺曼底、芬兰以及波罗的海沿岸的领土。在9世纪前,北欧各国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王国,各地区和省区在法律和行政上都是独立的。最初的法律体系只包括民众会议所保存、发展和批准的习惯法,这种民众会议由全体自由民组成,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熟悉法律的出色人物来领导,他们对法律做出说明,对有关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法律规则发出指示,当传统的法律不够使用时,才经民众会议同意制定新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各个王国的联合,到13世纪,一种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法律的趋势逐渐显示出来,形成了更加广大的法律适用区。11-13世纪之间,各省区的法律开始有了文字记载。在挪威,国王马纳格斯(1263-1280年在位)在1274年为乡村地区,两年后为市镇先后制定了共同的法律。14世纪,瑞典也有相似的过程,但丹麦却停留在三种不同省区的法律统治之下,一直到1683年才颁布了丹麦法。上述法律除了婚姻、继承、财产和契约等私法外,还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大概由于受到基督教的影响,这些法律还包括对贫困者和无依无靠者的规定。由于很少受外来的影响,相对于欧洲大陆许多地区而言,这些法律特别重视个人权利,也比较人道。瑞典在1734年编撰了适用全国的法律,并适用于瑞典的属地芬兰。

北欧国家在地理、历史、语言、宗教文化和法律方面的相近性和相似性,既构成了这一地区不同于欧洲其他地区的显著特点,也给这些国家未来的发展留下了痕迹,导致这些国家在工业化道路的选择上大致相同,在政治和社会发展方面,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或相近性。不过,在北欧地区存在某些共性的情况下,也存在某种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北欧国家所处具体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的不同。

在北欧诸国中,丹麦的地理位置极为优越,它横跨东西水路,在南北陆路上处在德国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之间,这一地理位置使丹麦自青铜时代开始就有“欧洲的十字路口”之称,由于西临北海,靠近人口稠密的西欧工业国家,南部接近中欧,在地理、文化和商业上,丹麦是连接北欧与中西欧的桥梁。丹麦多岛屿,海岸线与面积相比特别大,全境地势较低,平均海拔不高于100英尺。由于地处温带,从大西洋、北冰洋和东欧来的气团在此相遇,因此气候多变,空气潮湿,全年有降雨。地势的平坦和较有利的气候条件使丹麦成为北欧诸国中最有利于发展农业的地区。相比较而言,丹麦发展工业的基础比较薄弱,自然资源有限,特别是缺乏金属、煤和石油。

瑞典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东北部与芬兰接壤,西部和西北部与挪威为邻,东濒波罗的海,西南临北海,有“中间支轴”(neutralful-crum)之称。瑞典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全境从北向南分为四个主要地形区:山区、低地湖区、较低高原区和南部小平原。山区占国土面积的2/3,区内有森林、瀑布和金属矿物;低地湖区为由冰川形成的起伏山岭,瑞典的9万个湖泊大多分布在这里;较低高原区多在海拔500英尺以下,境内多森林和泥炭层;南部小平原土质肥沃,是该国人口最稠密的农业区。因受西风和洋流的影响,瑞典北部为平和的大陆性气候,南部是较温和的海洋性气候。从资源来说,瑞典在北欧诸国中相对富裕,矿产以铁矿最为重要,集中在北部,森林资源也比较丰富,森林面积占国土面积的一半以上,因而有比较好的发展工业的条件。

挪威地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西部和北部,意为“北方之路”,地理位置也比较优越。挪威地形狭长,南北长1100英里,最狭窄处只有4英里,最宽处270英里,腹地海岸线1650英里,但总海岸线1?6万英里,这一特点有利于挪威船运业的发展。整个挪威几乎3/4的地区是山区和沼泽,境内有16万余个湖泊和相同数量的岛屿。全境包括一个北极区和三个南部区,北部在北极圈内,夏季无黑夜,12月至次年一月无白昼,全区多山;南部区的西部为濒临北大西洋的狭长的沿海区,多海岛和山谷;中部为典型的农业区,地势平坦,土地肥沃,面积1/3为森林;东部因有中部山脉作为屏障,气候为内陆性,冬冷夏热,作物生长期短。从总体上说,挪威自然条件差,土地和土壤条件不合适发展大规模的农业,森林也不如瑞典和芬兰重要,但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狭长的海岸线,挪威拥有北欧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发展运输业的条件。

芬兰既是欧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又是欧洲人口最少的国家之一,也是北欧国家中唯一领土完全在北纬60度以北的国家,在地理位置上没有任何优势可言。森林和湖泊构成了该国特有的地貌:该国71%的土地表面覆盖着森林,湖泊占国土的10%,是北欧国家中湖泊和水路最多的。芬兰的气候类似加拿大,特别是在冬天,每年降雨量接近500毫米,其中1/3来自降雪。由于处在高纬度,冬天白天短,夏季中期无黑夜。在北欧诸国中,芬兰的自然条件最差:既没有丹麦那样发展农业的条件,也缺乏瑞典的矿物财富和挪威的廉价电力和航运条件,直到19世纪中叶,耕作、狩猎和渔业仍然是芬兰人生存的主要手段。甚至到1938年,芬兰仍然有一半以上的人口从事农业和森林业的工作。

不难看出,北欧国家既存在地理、历史、宗教文化、语言和法律等方面的相近性和相似性,也有一些不大的差别。如果说这种相近性和相似性,决定了这些国家在从传统性向现代性的转变过程中,大致经历相同的道路,如它们都扬长避短,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在率先工业化国家需求的刺激下,依靠对外贸易发展本国经济,走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北欧模式,那么,它们之间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则决定着各个国家发展的方向。例如,从地理位置来说,丹麦处于北欧这一整体的西部,与历史上的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隔海相望,历史上与英国发生着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在接受英国的辐射和拉动方面,有着其他北欧国家不能比拟的条件,因此农业在其现代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瑞典处在北欧的南边,与德国接壤,在历史上与汉撒同盟发生联系,资源禀赋相对优越,因此,与铁矿有关的工业在工业化过程中起了比较大的作用,并且由于位于挪威的侧翼,受到它长长的面对海洋作为屏障的保护,一直是四个国家中最能维持自己为政治实体的国家,也是最易于进入工业化的国家;挪威地理位置优越,有狭长的海岸线,在资源上以森林为主,因此航运业与木材加工业在该国的现代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芬兰由于邻近俄国,在历史上曾经是俄国的大公国,因此能够利用俄国的市场,发展自己的工业化。

北欧国家的传统社会大致延续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传统社会时期,由于各种原因,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还是在文化价值观方面,北欧国家都形成了一些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的特点。具体地说,在政治方面,北欧民族国家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同时这些国家又具有悠久的民主传统;在经济方面,以农业为主,工业和贸易不占主要地位,经济结构单一落后;在社会方面,农民拥有重要地位和相对的自由,社会结构显现了相对宽松的态势;在文化和价值观上,由于所处的环境,容易接受外来文化的影响。

在政治上,北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大多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据丹麦的考古发现,在约公元前45000年,即最后一次冰川消退以前,现代的北欧地区就开始有人居住。瑞典的最早居民可以追溯到14000年前。此后,北欧地区经历了长时期的历史发展,到公元4-5世纪,出现了罗马帝国崩溃时期与民族大迁徙时期产生的蛮族统治区,但这时的蛮族统治区既不是种族的统一体,也不是文化的统一体,在地理上虽然可能有一个核心,但难以确定自己的边界,并且这时社会成员的忠诚是针对个人或家族而言,统治者对偏远地区不能形成有效的统治,而各个地区自给自足的低水平的经济活动,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趋势。这种对个人或家族的忠诚,把公共权力占为己有,以及地方独立自主的趋势,在北欧地区延续了很长的时间。随着缓慢的历史发展,这些存在下来的统治区才逐渐形成同一性,最终迈出了形成国家的第一步。

与欧洲主要国家不同,导致北欧统治区迈出形成国家重要一步的是其海盗行动。从中欧北去的日耳曼人到了北欧地区后,一直以渔猎为生,到8世纪,经济才逐渐发展,人口有了增加,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当蛮荒的北欧人南下到达欧洲的中南部时,这里的富足让他们感到震撼,他们做出了历史少有的选择,这就是下海为盗。关于北欧人下海为盗的原因,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由于人口压力;有人认为是王朝斗争的失败者到其他地方寻求发财的机会;还有人认为是为了获得尊严和名声。793-1066年,北欧人在氏族首领的指挥下,分东西两路,远航欧洲各地进行劫夺。西路是丹麦和挪威的海盗,主要向不列颠诸岛扩张,他们在英法沿海先后建立战略据点,进而袭击内地,其中丹麦海盗在1013年征服了整个英格兰;挪威海盗在袭击不列颠的同时,还远航到赫布里底群岛、奥克尼群岛、法罗群岛等地,并在那里定居,此外,他们于874年到达冰岛,986年到达格陵兰,1000年左右到达北美海岸;东路是瑞典的海盗,9世纪初进入俄国,并在该世纪后期在那里建立一些小国,他们的木船速度快、吃水浅,便于从海口沿河上溯,深入内陆。这些海盗所到之处,烧杀掳掠,有时则索取赎金,富庶的修道院是他们攻击的主要目标,而将海盗帝国发展到极盛的是丹麦的克努特大帝(1018-1035年在位),他在前辈的基础上,经过10多年海陆两路的征服,建立了一个包括丹麦、挪威、英格兰全部、苏格兰大部和瑞典南部的大帝国。到11世纪中叶,随着欧洲大陆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由于基督教在北欧传播等原因,北欧海盗日益衰落,自1050年以后,北欧海盗再也无力远征。1066年,在欧洲延续了270多年的北欧海盗活动最终结束。

这些北欧的野蛮人在给欧洲人带来一个胆战心惊的时代,即“恐怖的维京人时代”的同时,也把自身带入了封建王国的时代。海盗时期,随着向相对发达地区的远征以及与这些地区的接触,北欧地区的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国王的权力也不断增加,逐渐建立了管理体系和军事组织,并开始发行铸币。在“北欧海盗时期”内,丹麦和挪威于9世纪建国,瑞典在10世纪建国,到11世纪中期,整个中世纪北欧的政治版图就大体形成了。然而,北欧国家建立后,领土国家并未建立起来,更谈不上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一方面,该地区经常受到外来势力特别是德意志势力的渗透,另一方面,随着强制的基督教化的过程,该地区也受到神权政治的影响。1200年以后,德意志人开始向波罗的海地区扩张势力,控制了北欧各国的许多地区,到1300年左右,组织完善的德意志商人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独立王国形成威胁,促使丹麦、挪威和瑞典三国联合起来,形成以丹麦为首的“卡尔玛同盟”(1397-1523)。但“卡尔玛同盟”只维持了一百多年,到1523年,古斯塔夫·瓦萨发动起义,瑞典从联合中独立出来,此后,瑞典逐渐成为北欧地区的霸主。

16世纪中叶的宗教改革对北欧各国的建国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与欧洲其他国家宗教改革一般发生在文艺复兴之后不同,在北欧地区,宗教改革发生在文艺复兴之前。北欧地区宗教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引入新教路德宗的教义,切断与罗马天主教教会的关系。路德宗是基督教新教的主要宗派之一,又称信义宗,是以马丁·路德的宗教思想为依据的各教会的统称,与加尔文宗和安立甘宗并称新教三大流派。路德宗坚持“因信称义”,强调《圣经》的最高权威,认为信徒皆可为祭司,无需教会神职人员为中介,在礼仪中只保留洗礼与圣餐两项圣事,崇拜仪式更为简化。路德宗的教义进入北欧国家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德国传教士向北的传教活动;二是在德国宗教改革中心学习的北欧人的影响;三是汉撒同盟的商人在北欧地区传播路德的教义。早在1519年即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颁布后两年,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二世就邀请萨克森选候给他派一位传教士。1524年,丹麦文的《圣经》问世后,丹麦的宗教改革运动迅速开展起来。1536年,克里斯蒂安下令逮捕天主教主教,并由丹麦议会作出决议,禁止天主教所有的宗教活动,没收教会的一切财产,改奉路德宗为国教。瑞典的宗教改革过程与丹麦大致相同。1524年,瑞典国王任命佩特里(Olaus Petri)为斯德哥尔摩大教堂的传教士。1527年,瑞典正式确定路德宗为国教。1536年,国王通过教会会议,采用瑞典文的弥撒,并没收教会的财产。在挪威,丹麦统治者也强加路德宗的教义,将原先使用的拉丁语布道改为丹麦语布道,1536年挪威确定路德宗为国教。不过,在挪威的宗教改革中,没有出现丹麦那样摧毁天主教教堂、没收教会财产的情况。到16世纪中叶,北欧各国相继完成了宗教改革。宗教改革加速了北欧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进程,因为宗教改革推翻了神权至上的天主教的统治,结束了神权与世俗王权的长期斗争,标志着原先对教会的基本忠诚,转到了对世俗国家的忠诚;没收教会财产使王室的财产增加数倍,扩大了国王的权力;更重要的,宗教改革也使教会成为王权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工具。在新的路德宗教中,教区教士不仅是上帝的代表,也是国王的代表,他们履行许多世俗的服务,如负责记录教区的档案,保留地方人口的统计资料,负责村民的教育,检验他们的宗教知识,控制他们的道德生活。在宗教改革后,国教的周日礼拜不仅是一种宗教聚会,而且也是教士宣读国家的通告和新规定的时刻,这些功能使教区教士成为国王的助手。

如果说宗教改革结束了北欧各国的神权统治,向民族国家迈进了一步,战争则进一步加速了领土国家的形成和官僚机构的产生,从而奠定了民族国家的基础。“卡尔玛同盟”瓦解后,丹麦和瑞典分别成为独立的国家,为了支配北欧和大西洋地区,两国在1520-1720年进行了10次血腥的战争。在1611-1613年的“卡尔玛之战”中,瑞典虽受挫但随后击败丹麦的盟国俄罗斯,逼迫俄罗斯签城下之盟;在三十年战争中,瑞典与英国、低地国家和德国的新教诸侯国结盟,与德国皇帝领导下的各诸侯国和丹麦交战,并打败了天主教国家同盟;在1700-1721年“北方战争”中,瑞典打败了丹麦同俄罗斯等国的同盟,使丹麦失去了最后分赃的权利;1799-1814年“拿破仑战争”期间,丹麦几乎全部的舰队被英国摧毁,并遭瑞典入侵,被迫将挪威转归瑞典。经过这些战争,丹麦这个昔日的欧洲强国,在一次次的失败之后,萎缩为仅拥有日德兰半岛周边一隅的小国,尽管还保有格陵兰和法罗群岛这两个渺无人烟的蛮荒之地。与丹麦的由盛转衰相对照,瑞典的国力经过这些战争逐渐强盛起来,成为北欧和大西洋地区的强国,最强盛时,其领土包括现在的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以及俄国、波兰和德国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挪威自1450年与丹麦签订了同盟条约后,直到1814年一直在丹麦王国的统治和控制下。1537年,挪威贵族参与反对克里斯蒂安的叛乱被镇压后,丧失了有限的自主权利,挪威的主要官员以及大主教或主教均由丹麦人出任,挪威实际上成为丹麦的海外省。不过,丹麦国王出于聚敛军费和战争赔款的需要,在政治和文化方面实行高压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挪威经济的发展,挪威除了1644-1645年以及1716-1718年曾受丹麦牵连外,在1807年欧洲大战前,战争没有在其本土上进行,受战争影响有限。与北欧其他国家不同,芬兰在历史上的相当长时期一直是一个处在欧洲经济和社会边缘的国家。自1155年起,瑞典四次组织十字军东征,占领芬兰的大部分地区,1325年,瑞典与俄罗斯签订《诺特堡协定》,确立对芬兰全境的统治,在此后的几百年,芬兰的命运一直与瑞典联系在一起。瑞典在统治芬兰期间,不仅控制了芬兰的文化、经济和贸易,而且在向东扩张中,特别是向俄罗斯的扩张中,战场大多在芬兰土地上,阻碍了芬兰经济文化的发展。

在长期交战的过程中,瑞典和丹麦因为战争的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逐步完善了国家官僚管理体制。1634年,瑞典颁布第一个宪法规定“政府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里格斯达格(即议会),里格斯达格由来自瑞典和芬兰每一个地区的贵族代表、主教以及六个主要城镇的自由民构成;行政权属于由25个贵族成员组成的参政会,并形成一个由财政、最高法院、战争部、海军部和国库的首脑构成的五人内阁,他们通过地方总督(这种官职由贵族担任)与37个省份保持联系,有效地控制国家的政策。这种政府体系据说“保留了国王的尊严、参政会的权威以及各等级的合适权力和自由”。在战争的过程中,丹麦的立法和行政体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670年,丹麦按照法国的模式,形成由主要大臣构成的参政会。1683年,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五世颁布了丹麦法典,在中央建立由战争院、海军院、商业院、租金院(Rent Chamber)和大法官法院(Chancery)构成的行政体系;在地方上,设立总督,负责征税和征兵,在理论上监督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在各城市,设立由国王提名的市长和市议会。

战争不仅改变了瑞典和丹麦两国的权力平衡,促进了两国官僚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且也推进了两国的建国过程。1814年,挪威被迫接受瑞典的卡尔十四世为“联合在一个国王下的自由、独立和不可分离的王国的首脑”,此后,挪威与瑞典在一个联合王国内达90年。从表面上看,在长期的战争中,北欧国家的主权归属不断发生变化,并且除了瑞典与丹麦外,在民族主义潮流影响欧洲所有主要国家时,挪威与芬兰没有一个是充分独立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挪威与瑞典的联合王国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尽管在外部事务上是一个单位,但在内部事务上被看作是分开的,并且各自拥有自己的宪法与议会,有人称这种国家为“内务主权国家”。拿破仑战争期间,丹麦政府缺乏效率以及挪威贵族的软弱,有利于挪威在政治上更大地控制自己的事务和更独立精神的发展。芬兰虽然成为俄罗斯帝国统治下的大公国达109年,但在俄国人统治期间,芬兰与挪威一样也有自己的宪法与议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直到大公国的后期,才开始俄罗斯化,而且芬兰人长期忍受的政治压迫有助于芬兰国家认同感的增强。因此,到19世纪初,北欧国家基本具备民族国家的各种元素。尽管挪威到1905年6月7日才宣布脱离瑞典,芬兰到1917年才宣布独立,也就是说,到这些国家开始现代化时还没有充分形成民族国家,但由于上述特点,并没有影响其随后的现代化进程。

在整个传统社会时期,北欧存在着浓厚的民主传统。北欧的民主传统可以追溯到它的历史发源期,其中最重要的是称作“评”的议事制度。有关议事会最早的文字记载,出现于丹麦的里姆博特所著的《安加斯的传说》,其中提到被授予某种政府权力的议事会在斯德哥尔摩布约彻的比尔卡举行了集会,表明9世纪议事会在丹麦已经存在。在海盗时代,北欧地区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小的地区议事会,以及管理几个地区的更高一层的区域性议事会。议事会在北欧各国有不同的称法,在丹麦,由几个地区组成的、并有一个共同的议事会的区域被称为“兰德”(land),区域议事会被称为“兰茨庭”(l and sting);在瑞典,议事会所在的区域称为“拉戈萨格哈”,议事会也称为“兰茨庭”;挪威的议事会所属地区称为“格勒丹米”,区域性议事会称为“格勒评”。议事会的主要功能是仲裁争端、处罚犯人、选择或罢黜首领以及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功能,开始是对原先已经存在的习惯法进行阐述,以利于处理特殊案件,进行法律制裁,后来逐渐发展为“法律创制”(Lawmaking),这些新法律开始时只对同意制定法律的人有约束力,一旦获得绝大多数酋长的批准,就对整个地区的所有居民具有约束力。起初,议事会都是一种不定期的露天会议,以后逐渐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除了权势者,所有有权携带武器的自由民也可以参加。在挪威,议事会由一群熟悉法律的议法人(logmenn)主持,他们负责解释特定情况下法律的含义,到10世纪中叶,挪威的许多区域性议事会变成一种名为“格勒评”的代议制机构,酋长们从他们所在地区委派一定数量的代表陪同自己参加会议。大约1271-1274年,一个称为勒格雷坦(logretta)的特别议事会开始提出司法和立法建议,然后交“格勒评”去批准或否决;在瑞典,农民选出称为拉格蒙(lagman)的主要官员作为代言人参加区域性议事会,与国王打交道;在丹麦,各酋长轮流掌握区域性议事会的领导权。参加议事会的成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他们对议事会的行动用欢呼、鼓掌和挥舞武器表示同意,用咕哝、呻吟或沉默表示反对。

在北欧的传统社会早期,议事会对国王有较大的制约权,国王的选举和就职必须得到议事会的确认。在丹麦,国王是由区域性议事会推选的;在瑞典,国王由中心地区代表人民的某一议事会选出,然后再由各个区域性议事会加以确认;挪威的国王由专门为了选举而召开的议事会产生。通常,国王候选人要在议事会上发表演说,获得议事会的支持。例如,1230年,奥拉夫向出席议事会的代表们提出自己的计划,并宣布他将统治挪威的奥普兰这一地区,请求议事会接受他为这个地区的国王,作为报答,他向议事会保证,坚持古老的法律,保卫该地区不受外国军队和部落的侵略,随后,代表们站起来对奥拉夫的请求发表意见,最后,同意奥拉夫担任该地区的国王。有时,议事会要求候选人在他的演说之前做出某些特殊的许诺,如受法律的约束,倡议立法,监督议事会的审判工作等等。如果国王超出合法权限,议事会可以处死或废黜国王。瑞典国王奥洛夫那时一直反对挪威国王奥拉夫·哈拉德森,他拒绝了挪威的和平要求,准备对挪威发动战争,为此受到代表农民利益的托格尼的反对,托格尼在议事会上说,“如果你抛弃我们需要的东西,我们就要鞭打你,杀死你,我们决不容忍你的非法行为和你制造的动乱。我们的祖先就是这样做的。他们曾在‘穆拉平’议事会上把像你一样的五个骄傲自大的国王投进了一口井里,快说,你选择哪条路”,接着代表们碰撞他们的武器,并发出一阵巨大的喧闹声,于是国王站起来说,他不拒绝农民所要得到的东西。他还说,瑞典的国王们始终允许农民同他们一起管理他们所希望的人和事情。听到这,农民的咕哝声才停下来。

12和13世纪,随着多数西欧国家成为君主国,北欧的君主制也逐渐发展起来,国王作为国内和平的保护者和朝廷监督人的作用有了增加,财政和军事力量有了扩大,由国王任命官员的制度得到了发展。北欧的强制基督教化也有利于君主制的发展,因为基督教坚持君权神授,国王的权力不是来源于他的人民及其代言人的意志,国王的权力也不受这种意志的约束,这导致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在1163-1164、1170和1210年开始实行教皇加冕仪式,一些君主开始绕过议事会采用长子继承权的原则,例如,1260年,挪威国王开始实行长子继承权,一直到1449年。与此同时,立法权属于现实君主的思想也得到发展,导致丹麦和瑞典国王追求原先属于议事会的立法权,例如,大约在1200年左右,丹麦国王为社会立法,禁止民族间仇杀,1216年,国王颁布法律,禁止在审判中使用酷刑。从表面上看,君主制的发展和王室权力的扩大,是与民主的传统背道而驰的,因为君主制的发展侵犯了原先属于议事会的国王选举权、就职权和立法权,但实际上,议事会对国王的制约作用仍然存在。一方面,在丹麦和瑞典,实行长子继承权受到抵制,瑞典到1544年、丹麦至1660年一直有议事会对国王进行选举;另一方面,即使在已经实施加冕仪式的地方,由北欧议事会主持的国王就职仪式在整个中世纪一直存在。在立法权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律以外,丹麦君主从来没有掌握完全独立的立法权,而只拥有法律的动议权,1241年的日德兰法律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国王提出法律,但要交给人民批准,这个原则延续到1660年。瑞典的国王在制定法律方面要得到政务院(statecouncil)和国民议事会的合作。挪威的王室官员、教士和议事会共同制定了教会法,以取代世俗的古代法和习惯法,但在1247年只是在国家议事会上通过后才生效。

因此,尽管君主权力的上升使古代议事会的权力有所下降,但议事会并没有完全瘫痪,仍然发挥着某些重要的作用。议事会衰落后,其部分权力落在了新生的政治集团贵族手中,12世纪和13世纪初,为了满足中央集权化的要求,北欧各国形成了由世俗和教会贵族构成的新型议会,他们与国王合作做出能够代表整个民族的决定。但由于早期北欧的交通尤其是瑞典和挪威的交通条件差,旅行困难,无法经常召开议会,故这种国家议会生存的时间很短。13世纪中叶,朝廷官员的影响力增加,他们形成参政会,与国家议会一起,甚至代替国家议会参与君主的决策,到14世纪,参政会将国家议会的权力和职能都揽了过来,他们监督国王的任命,在王位空缺时管理国家,同时作为咨询机构,参与制定以国王名义发布的重要决议,特别是司法和立法决议。此外,参政会还与君主签订限制君主权力的契约。国王对参政会的人事安排十分有限,参政会享有很大的独立权力。当然,参政会的成员大多是贵族和高级神职人员,尽管他们打着国家的旗号,他们仍然倾向于代表贵族的利益,同时,他们的权力在实践上依赖于他们控制政府的能力。

传统社会时期,北欧的民主传统还体现在从13世纪开始贵族通过宪章对国王的约束上。传统上,北欧的国王在就职时一般要用口头套语保证自己尊重已定的习惯法,绝不侵犯人民的权力,随着王权的增长,贵族与君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化,贵族逐渐将原先国王在就职时的口头套语的内容扩大与明确,并写成宪章这样的公文,迫使国王签订。丹麦贵族与国王签订的第一个宪章是1282年埃里克·格利辛国王被迫接受的宪章,该宪章规定,国王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国家议会;赋税和其他负担服从规定的原则;禁止国王将那些没有自愿供认犯罪的人或依法证实没有犯罪的人送进监狱;禁止国王过度惩罚的行为。这一宪章是丹麦最早阐述政治权力分配原则即国王与贵族合作的宪章。1320年的宪章禁止国王压制发表有助于国家利益的意见,在这一宪章中,反对派的权力开始得到确认。在这之后,1326年和1376年丹麦的贵族在新国王登基时都签订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宪章。1376-1448年期间,由于君主政体强大,没有发布任何宪章,但在1448-1660年,每一个新君主登基时都要发布宪章成为自然之事。15世纪晚期起草的宪章,对反对派的权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允许反对派可以阻止国王对他们的非法侵犯,并认为这不是谋反的举动,不过,在克里斯蒂安二世1513年被迫服从这种规定前,丹麦国王总是力图避免在这一条款上签字。瑞典最著名的宪章是1319年的权力法案,这在1350年并入马格努·埃里克森时期的法典里。该宪章规定税收要有限制有计划地征收;确认贵族历来的免税做法,没有贵族和平民代表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新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某人触犯了本国的法律,不得将其投入监狱;国王不得任命外国人担任重要的政府职务;此外,与该宪章一起通过的其他法律还规定,贵族拥有依照古老的传统习惯选举国王的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终止了13世纪以来瑞典国王为实现长子继承权而作的各种努力。总之,该法案限制了国王权力的扩大,巩固了贵族等级集团的特权,事实上确立了延续到1791年的宪法原则。1371年,瑞典国王在就职时,首次发布当选宪章,此后在国王就职时贵族与国王签订宪章成为一种惯例。挪威的情况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在13世纪挪威的贵族数量少于丹麦和瑞典两国,而君主的权力和地位高于贵族。1260年起,挪威实行王位世袭,促使挪威王室通过各种复杂的婚姻关系与瑞典(1319年)和丹麦(1380年)建立联盟。在与丹麦联盟期间,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一世发布了一部宪章,同意与挪威参政会一起商定处理所有对挪威有影响的重大事务;每三年定期与参政会会谈一次;未经挪威参政会同意,不得增加税收;只任命挪威人担任重要的政府职务。1449-1536年,挪威人通常赞同丹麦的宪章。1536年,挪威参政会院被废除,挪威实际上成为丹麦的附属国,要无条件认可和服从丹麦宪章的规定。

如果说,在传统社会时期,北欧国家的议事会和宪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的话,在中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等级议会制度,则在更大程度上为未来北欧各国立宪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3世纪初,等级集团在北欧开始形成,除了贵族外,教士、自由农民和市民等级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为等级议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4世纪,瑞典已经有一种等级议会的雏形在发挥作用,1468年,丹麦首次召开等级议会。等级议会在北欧各国有不同的称法,在瑞典称为里克斯达格(Riksdag),在丹麦称为里格斯达格(Rigsdag)。尽管名称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例如,它们都不定期召开,只是国王和参政会需要特别支持时才举行。13世纪和14世纪初,挪威的等级集团在国民议会里有一些代表,但在16世纪之前,等级议会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只是在16世纪后才经常举行,主要是批准国王就职和征收额外赋税。

从北欧的民主传统来看,它有两块基石。第一块基石是议事会、国家议会、贵族议会、参政会以及等级议会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从已知的最初历史时期到11世纪,北欧在政治上是以议事会为中心的,这种“议事会政体”是一种高度参与的政体形式,所有自由的、带有武装的人都可以参加,尽管由于这一时期的国家还正在形成当中,议事会成员在非成员中缺乏代表性,特权人物或特权集团对议事会常常加以利用和操纵,并且由于议事会不经常召开,酋长对当地事务以及百姓日常生活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要远远大于议事会,因而早期北欧社会是一种前民主(pre-democratic)社会,而不是一种民主的社会。但我们也应看到,早期北欧社会在具体的实践中,较之于其他社会具有更多的公众性和参与性,这也是事实。无论议事会在古代北欧社会的职能如何,它们的确限制了权势人物对社会各个领域实行无限制独断控制的能力,后来的国家议会、贵族议会、参政会、等级议会也都是在议事会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尤其是等级议会由于有城市市民和自由农民的参与,其政治参与的基础有了扩大,对国王的限制作用更大。北欧民主传统的第二块基石是以宪章为形式的对王权的限制:王权是有条件的,必须受到与被统治者签订的契约的限制。12世纪和13世纪,随着君主制的发展,关于国王权力的来源、在上帝和法律面前的地位有了变化,从表面上来看,国王权力的扩展不利于民主的发展,但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始终受到各种限制,更重要的,王权要受到限制的思想写进了那个时代产生的宪章中,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在贵族向资产阶级屈服的时代,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总之,在传统社会时期,现代北欧民主制度中有一些可以追溯到北欧海盗时代的一些独特传统,这也许是为何民主在今天的北欧各国能够找到牢固基础的原因,也是为何从19世纪初以来,民主的体系在北欧始终如一地向前发展的真正原因。

在传统社会时期,北欧国家在经济上具有一些不同于欧洲大陆国家的特点:由于受到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各地农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尽管农业在整个地区的经济中有很大的重要性,但品种单一;贸易在这一时期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主要是以当地大宗生产资料的出口为主;受资源的影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工业不够发达。

由于地形、生态和气候等方面的差异,传统社会时期北欧各地农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并且在很长的时期内没有太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零散性和相关资料的缺乏,导致西方学术界在相当的时期内对北欧传统社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研究驻足不前。近几十年来,北欧的经济史专家将农民作为一个历史过程进行研究,开辟了研究的新途径,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北欧传统社会时期的经济提供了新的思路。他们将整个北欧地区的农民分成六种类型,从中可以看到传统社会时期该地区农业经济的差异,这六种农民是:第一,农业地区农民。丹麦的平原区、瑞典的南部地区、挪威和芬兰的西南地区适于农业的发展,这些地区最接近于E.沃尔夫所谓的“欧亚粮食种植在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变种”。在这些地区,通常耕作和饲养家禽相结合,并有相对大的村庄为农场提供食品和服务,如铁匠、磨坊工、皮匠、裁缝等等;第二,森林地区农民。在北欧低地的森林区,农村经济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对畜牧业和森林的复杂利用为基础的,森林被用作放牧和生产木材、木炭、焦炭、木材工艺品,这种地区的居住模式以小村庄或一个农场为主;第三,沿海农民。大西洋和北海海岸的农民和渔民,将小规模的耕作与渔业结合在一起;第四,高山牧场农民(Seter Farmer)。在挪威的绝大部分地区、瑞典的北部地区以及在芬兰的一些地区,有一些山区森林斜坡,农民季节性地移民到这里建立小屋,从事畜牧业活动,其主要产品为牛奶,通常以酸奶的形式保存,或生产成黄油或奶酪,用于销往市场;第五,山区地区农民。在北极和亚北极山区,农民以狩猎和捕鱼为主,同时辅以畜牧业,这里的气候条件常常不适于农业;第六,临时性农业地区农民(Swidden Farmer)。这类农民在一些森林地区被砍伐或烧除植被后所形成的临时性农田上耕作,这种形式的农业主要存在于18和19世纪的芬兰东部。

上述六种农业类型到19世纪初才不再存在或有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在19世纪初以前,整个北欧地区的农业具有上述的差异性。相比较而言,丹麦拥有北欧地区最适合发展农业的土壤和气候,是唯一有大面积耕地的王国,特别是丹麦岛屿和斯卡恩省土地肥沃。在瑞典,农业的重要性不及丹麦。挪威的大部分地区土地都很贫瘠,只能用来放养牲畜,而且散养在荒地上。除了农业发展的差异外,在北欧各国,作为农业一部分的林业以及作为农业补充的渔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差异,这主要与土地所有权有关,例如,在丹麦,由于国王拥有对未开垦森林地区的所有权,小的森林归贵族私人所有,而且原始森林是不可逾越和不可侵犯的,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森林与农业的发展没有太大的关系。与此相反,在瑞典,由于公共财产全部或部分归公社所有,在中世纪中期,瑞典的农民可以在一些季节在森林中狩猎,可以自由地从森林中获取燃料、木材和其他对家庭消费有用的产品。在挪威,林业的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较为紧密,到中世纪临近结束时,当木材出口到西欧的规模扩大时,更显现出其真正的价值。此外,虽然北欧地区湖泊纵横,但只有在挪威,捕鱼才对农业人口具有重要性。从13世纪开始,挪威在罗弗敦群岛的捕鱼业变成了全国性的行业。

北欧国家的农业不仅发展极不平衡,而且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生产技术的落后,农业产品主要用于自给自足,商品经济不发达。首先,由于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北欧地区能够种植的作物非常有限。在挪威和丹麦的北部地区,尤其是在波的尼亚湾沿岸,最普遍种植的作物是大麦,南部平原通常种植黑麦;其次,农业技术落后。由于土地高低不平,并且土地规模小,难以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和方法,只能利用牲畜进行耕作。1200年左右,虽然一些主要的农业区已经采用三田制、两田制以及全麦制,但在其他地区,到16和17世纪,农业耕作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手段上,几乎所有地区都沿用定期休耕一年的轮作制,而且在瑞典还实行短期耕作的方法;第三,农业生产率低。农业生产率除受到各地经济的一般状况,如地理、地形、气候的制约外,还受到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由于产量有限,到16-18世纪,北欧地区的农业仍然以糊口为主,生产出的谷物刚好够满足当地人口对食物的基本需要。谷物种植受到的条件限制,迫使北欧部分地区农民转向畜牧业的生产。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北欧地区的农业没有发展出欧洲大陆那样的农业模式,也就是说,北欧地区典型的农民不是单一农业生产方面的专家,而是“万能博士“("jack-of-all-trades”),他们除了从事农业生产外,通常还从事饲养家禽、制作奶制品、捕鱼、狩猎以及各种与林业、手工业和贸易联系在一起的活动。

北欧地区农业生产率的低下与该地区的村庄类型和所谓敞地(tegskift,teg意为条状土地,skift意为划分)的土地制度有关。西方学者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依靠现存的许多详尽的地籍簿和土地勘测图来进行的,尽管它们描绘的情况都晚于17世纪中期。一般认为,在北欧地区有三种类型的村庄:一是核心式村庄,村庄的中间是矩形或椭圆形的居住地,农场环绕在村庄周围;二是长条形村庄,这种村庄的农场分成两排,彼此相对,中间是狭长的村庄大道;三是地形式村庄,这种村庄的农场沿着一条小溪、一个湖泊或一大片草地而排成一行。就比较典型的长条形村庄而言,所有村民的居住地分布在村庄大道的一边或两边,可耕地被划分为一些片地(vangar),每个村民在这些片地上拥有一块条地(teg),也可能拥有几块不靠在一起的条地,有的村民在一个村庄拥有一百多块甚至更多的条地。各块条地在大小上不一定相同,但都沿着与村庄大道和居住地平行的方向排列。由于将整块片地分割成许多条地,条地变得极为狭长,通常宽10-11码,长80-110码。随着轮耕、继承、出售以及土地易手(新主人希望在不同的片地都拥有土地)时的重新分隔,最初的条地就被划分为更狭长的条地。这种土地分配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确保居民拥有不同肥力或位置的土地。当荒地变为可耕地时,新的土地也按同样的方式进行划分。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即使发生土地易手,如果新获得的条地没有与原有的条地刚好靠在一起,一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仍然是分散的。

由于条地过于狭长并且属于不同的主人,为了便于耕作,整个村庄必须作为一个单位而行动,在瑞典,这就是所谓的“村庄强制”(bytvang)或“混合所有权”(agobl and ning),即根据法典以及在这些法典基础上颁布的法律,由地方官或市政官进行指导,决定一个村庄犁地、播种和收割的时间。由于采取统一行动,村庄形成一致的耕作方法,种植相同的谷物,或引入相同的轮耕。如果邻居种植冬季谷物,你就不能种植春季谷物,因为它们在不同的时间播种和收割。这种村庄强制的弊病显而易见:“当农民与邻居分享一块片地或牧场时,他们必须同时犁地,当他的邻居播种时,他也必须播种而不管土地是否准备好。当他的邻居收割时,他也必须收割而不管庄稼是否成熟。人们不能改变种植的谷物品种以恢复地力,否则邻居就会抗议。当邻居晒干草时他也得这样做,哪怕干草还没有成熟或长势正好的时候。只要邻居高兴,他在春天和秋天就得让邻居的牲口在块地上吃草。”由于这种土地分配制度和“村庄强制”,生产者不能决定生产什么、何时生产、生产多少,自然影响了劳动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

在传统社会时期,尽管北欧地区的农业经济不够发达,但其他产品的贸易还是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中世纪早期,通常是农民带着自己的货物到最近的市镇上销售,也就是短途的国内贸易,但从海盗时代开始,沿海地区的居民开始了长距离的对外贸易,他们将商品从欧洲的最北端带到拜占庭,再把拜占庭的商品出口到北欧。在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中,北欧地区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当地的大宗日常用品,除毛皮外,奢侈品极少。在挪威,一直到13世纪,仍然有许多人从事贸易,甚至与外国进行交易。汉撒同盟的建立对北欧地区的对外贸易有一定的影响。到中世纪后期,随着欧洲大陆对铁制品、铜锭和木材等产品需求的增加,北欧地区的对外贸易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从中世纪早期起,瑞典已经有人开采一些小矿床,当时提炼矿石的主要目的是作为税收交给国王。此后随着外国资本特别是德国资本、技术和组织方法的输入,瑞典的铁矿石和铜矿石的开采量有了增加,提炼方法有了进一步改善,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到1600年,按价值计算,铁制品已构成当时瑞典所有出口的一半,其中以条形铁为主。与此同时,铜的开采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铜在经济发展中有多种用途,可以用来铸造货币、生产铜炮、制造各种工业、手工业与家庭的用具,包括酿酒和蒸馏用的铜缸、烧煮用具、盖屋顶的材料、造船材料、厨房用具以及装饰品等。瑞典铜的开采和生产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它的铜矿十分集中,位于达拉那梅拉伦湖的法伦区,当时瑞典王室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铜的生产和销售。16世纪70年代,随着新的铜矿的发现,瑞典铜的产量日益增加,这促使国王试图绕过北方的汉撒同盟城市而与尼德兰和西欧建立直接的联系。在1595年前,瑞典生产的铜锭主要在吕贝克出售,从1600年前后开始,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出售。1611-1613年瑞典与丹麦的战争,使瑞典获得100万银元的赔款,这笔赔款主要用于铜的开采和生产。随着投资的增加,铜的产量进一步提高,瑞典也因此成为欧洲铜的主要生产国。1614年,瑞典王室加入铜的生产并行使先买权。在三十年战争时期,瑞典成为欧洲最大的铜供应国。木材也是这一时期北欧地区的主要出口产品。木材广泛应用于建筑业和造船业,可以用来制造犁、吊车、水车、马车、纺织机械、落锤等,此外,木炭和木材是熔炉、锻炉、石灰窑与家用壁炉最常用的燃料,木材灰是制造肥皂与玻璃器皿的基本材料。早在11-13世纪,北欧人就利用该地区的海岸线和水路运输,将本地区剩余的木材运到欧洲西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无论是铁、铜还是木材的出口,都是以原材料的形式出现,很少进行加工。

摆脱欧洲战争为北欧地区的对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导致这一地区对外贸易的范围和品种有所增加。与瑞典相比,丹麦资源有限,其贸易模式也有所不同,这不仅体现在丹麦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上,也体现在其对外贸易的商品构成上。从贸易的地理方向来说,丹麦的出口主要集中在北欧地区和西印度群岛,1602年后,丹麦垄断了与冰岛的贸易,并控制着与法罗群岛和格兰陵岛的贸易;从商品构成来说,由于其资源有限,丹麦主要进口一些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出口。1732年,丹麦建立贸易公司,在加勒比海的一些岛屿进行殖民活动,将那里的糖、棉花和靛蓝进口到丹麦,以满足丹麦国内的需求。另一方面,丹麦也将从加勒比海进口的糖,在国内进行提炼后再出口到西印度群岛。糖的提炼一度成为哥本哈根的主要工业,再出口到西印度群岛的糖等于丹麦出口的四分之一。

总之,在传统社会时期,由于受到自然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北欧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了单一落后的特征,单一主要体现在农业方面农产品品种少,在工业方面缺乏英国那样的多种工业并存的格局,以及在贸易方面以当地大宗生产资料的出口为主;落后体现在各地农业发展的不平衡,耕作方法、土地分配制度的原始以及工业基础的薄弱。这种单一落后的经济基础表明,北欧地区缺乏自身工业化的基础,必须依靠外来因素的刺激。

与上述经济基础相一致,在传统社会时期,北欧地区没有发展出欧洲大陆特别是中欧和东欧那样典型的封建关系和结构,贵族在北欧社会中虽然拥有某些政治和社会的特权,但在经济方面没有太大的特权,与此相反,农民却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结构显现了相对宽松的态势。关于北欧地区的社会结构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到该地区缺乏欧洲大陆那样完备的封建制度,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在中欧和东欧地区盛行的领主制,在北欧地区存在的时间不长。例如,有学者认为,瑞典从来就不存在一个像德国、法国和诺曼英国那样充分发育的封建社会。下面通过对北欧地区传统社会中的等级结构,特别是贵族和农民两个阶层的分析,从中揭示其特征及其对北欧社会未来发展的影响。

关于北欧地区传统社会时期的等级结构,挪威的分类是扎尔(jarl,优秀者)、贷款者(lenderman)、霍尔德(hold,拥有了四代的农场家族中的一员)、邦德(bonde,农民)、雷克辛(reks the gn,在农场干活的人)、雷辛(lejing,脱离奴籍的人);丹麦提到了诸侯、权贵、贵族组成的贵族阶层;而在瑞典,位居农夫之上的是高贵的扎尔和地主。尽管各国的称呼不同,但我们仍然能够勾勒出北欧社会传统时期等级结构的大致情况。

与欧洲大陆一样,北欧地区最早的贵族也是随国王征战的人,或是国王的高级官员,他们通常为国王服军役,国王则以赐予土地和各种特权作为回报。在13世纪之前,丹麦、挪威和瑞典的法律将本国划成多个地区,每个地区拥有土地的人原则上都必须为海军的开支提供资助,自由农民负责一条快速战船的维护、装备、供应和人员配备,当地的贵族要担任船队首领,是为蓝盾义务。当时王室的地产散布于其领地上,大部分是租地,随着王室的扩大和君主制的发展,从这些地产上获得的收入日益不敷经常性的开支,同时这些地产也不适宜充当高效的王室地方管理的基础,为了确保王室收入的稳定,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更好地控制整个国家,1213年,丹麦将贵族通常为蓝盾舰队提供装备和人手的义务,转变为一种普遍的税收体系,主要缴纳粮食和其他自然产品,其中缴纳的大量燕麦用于饲养国王的马匹。这一改革开始了贵族分化的过程,由于新的税收体系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上,每个人在经济上被看作是有能力缴纳税收的一个单位,因而贵族失去了对他所在地区的控制。半个世纪后,挪威和瑞典经过长期的缓慢调整,最终模仿丹麦将蓝盾义务转变为一种普通税。

在实行以税收代替蓝盾义务后,北欧各王国旧的贵族或消失,或发生变化,或与别的等级融合,其中的一部分贵族由于自费充当国王骑兵因而被免税,他们被称为免税贵族。在这一改革后,从国外引入的新的社会等级的称谓取代了旧的称谓,新贵族由爵士、骑士和乡绅三个层次构成,但爵士不久就消失了,因此,在瑞典和丹麦,只有骑士、乡绅和普通的免税贵族(瑞典语为fraelseman,丹麦语为herreman)。总的来说,这些阶层不同于旧的贵族阶层,他们中只有最高层次的人从旧的贵族中转化而来。在大多数情况下,拥有土地的贵族和乡绅从他的佃农那里征收费用,他们是不在地主(absentee landlord)或有固定地租收入的人,而不是农业的管理者,这一点与英国和大陆的贵族都不相同。在挪威、瑞典和丹麦,不仅贵族的人数不多,到14世纪,丹麦只有350个贵族,瑞典有100个贵族,挪威的贵族更少,而且,贵族阶层拥有的土地也没有欧洲大陆多,例如,在实行以税收代替蓝盾义务后,瑞典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土地类型:一、国王拥有的土地(kronojord);二、教会和教士拥有的土地(kyrkojord),这种土地豁免税收;三、世俗免税土地(fralsejord),这基本上是贵族或乡绅拥有的土地,是对他们提供军事义务的回报;四、纳税土地(skattejord)。在进入现代社会的前夕,这四种土地在上述三个国家的比例分别为:王室土地5.6%,教会土地21.3%,免税贵族的土地20.7%,纳税土地52.4%。在芬兰,96.4%的土地属于纳税土地。此外,世俗免税土地(fralsejord)中的“Fralse”意味着提供军事义务而豁免税收,至少是豁免当时重要的税收土地税,只要这种规定存在,任何农民在原则上就可以通过提供一些与其土地规模相对应的军事义务而获得免税的权利,也就是说,免税不是贵族的排外特权,这显然消除了紧密型贵族存在的可能性。而且,在整个中世纪,贵族和各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忠诚的关系,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贵族不能对自由农民形成中欧或东欧领主那样的奴役。在这样的情况下,北欧国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基础,封建政治关系在北欧国家没有得到充分建立。

北欧地区在传统社会时期没有出现中欧或东欧那样典型的领主制或封建制度,也与这一地区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有关。北欧地区自由农民的出现既与村社制度和土地分配制度有关,也与以税代替蓝盾义务的改革有关。早在北欧地区的村社发展成熟前,该地区的农民就有耕种自己和享用公共土地的极大自由,这种情况可以从13和14世纪北欧各国编纂的法律以及此后的分区图中看出。例如,为了某种目的,所有拥有某一最低数量村庄土地的人都可以使用公共牧场。当开垦新的土地时,村民之间不仅会有一定程度的合作,而且新开垦的土地也会按照某种规定在村民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土地分配形式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每个村民有从村庄中搬出,把他之前的住所变成耕地,以及在他拥有的土地或牧场上建房子的自由。为了保证农民享有的各种自由,很多法律条款详细地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农民有为可耕地和草场围上围栏的义务;农民不能把自己的牲口放到其他农民的耕地上;对每个人使用公共森林和牧场的权利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大量自由农民的存在,是北欧地区传统农业社会区别于欧洲大陆传统农业社会的主要特征,而在中世纪贵族与农民的力量消长中,一些外在的因素如自然灾害和国王限制免税贵族力量的增长等也都有利于自由农民的发展。14世纪,欧洲一些地区冬天下了大雪,春天多雨,加上火山爆发和地震,造成了经济的衰退,而黑死病的流行加剧了这一衰退。黑死病是1347年10月通过远东西西里的商路进入欧洲的,由于导致黑死病的淋巴腺鼠疫的顽固性,黑死病的发展不可控制,在三年的时间里,约1/3的欧洲人口因此而消失。1349年8月,该瘟疫随英国船只带到挪威,并沿着海岸从卑尔根传到山谷,然后传到瑞典、芬兰和丹麦。黑死病对北欧种植谷物地区的直接影响是减少了人口,间接影响是导致租金减少,工资提高,一些大地主如国王、教会和贵族为了继续耕作土地,被迫接受更小的利润。由于劳动力的缺乏,一些地主有时被迫将原先用于耕种的土地改为牧场。挪威受到黑死病的影响尤为严重,这里约有1/7的农田荒芜了几代的时间,资本资源减少2/3,绝大多数贵族被迫沦为农民,在14世纪初期,挪威有270名贵族,到这一世纪晚期,只有60名骑士。在黑死病长期的影响过程中,农民的独立感和尊严感增强,贵族的作用相应减少。

此外,国王试图阻止免税阶层土地的过度增长,也有利于自由农民的发展。免税阶层土地的增加,会导致国王收入的下降,而那些仍然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的税负也将因此而更严重。为了防止贵族免税土地的增加,国王往往颁布法令,收回通过不同的方式落入免税机构和个人名下的土地,然后归还给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农民。1363年,瑞典王室将从纳税人转移给免税人的农场交还给纳税人。尽管国王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维护纳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整个中世纪北欧地区的基本情况是,纳税农民所拥有土地的份额不断减少。在13世纪的前50年,丹麦一半或2/3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而到了17世纪中期,只有10%的土地归农民所有。14世纪前半叶,挪威国王拥有20%的土地,教会、贵族和农民分别拥有25%、15%和40%的土地,到1625年,农民拥有土地的份额下降到25%。这主要是由于战争的需要,国王为了筹集军事费用,采取变卖和赐赠的政策,导致王室土地减少,贵族土地增加,农民所占土地份额也相应减少。尽管如此,到16世纪中叶,瑞典超过60%的农业人口拥有自己的土地。在芬兰,由于殖民时间晚,几乎所有土地都归农民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北欧各国农民的地位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一般认为,在海盗时代,由于王室力量相对小,各地区有较大的独立性,议事会等机制的存在,以及农民在军事方面的作用,北欧的农民绝大多数是独立的农民,有较高程度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平等。12和13世纪,随着国王和教会获得大量的领地,一些农民开始成为佃农。同时,随着国王领导的常备军的建立,农民的影响减少。此外,国王权力的增加和政府集权制的发展也削弱农民的政治影响力,到16、17和18世纪,农民的经济独立性和政治影响力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减弱。

在传统社会时期,不仅农民的地位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而且在不同的国家也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瑞典农民的地位高于丹麦农民的地位。在瑞典,贵族虽然拥有军职和文职,在国王的参政会中,后来在等级会议中占有支配地位,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在经济中不占支配地位,他们大致只拥有全国1/10的土地;而瑞典的自由农民在13世纪以税收代替了蓝盾义务后,其军事作用仍然比北欧其他国家的农民大。14和15世纪,丹麦与瑞典结成王室联盟,丹麦君主企图扩大在瑞典的权力,瑞典贵族和部分教士坚决反对,并求助于农民支持,农民给予了支持,并在这场斗争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于是瑞典农民的作用得到了强有力的巩固。17世纪,瑞典贵族的权力有所增长,他们获得了大量的农业地产并对自由民征收高额赋税,但即使在这样的压力下,瑞典农民至少3/4是自由民,并且对理克斯达格具有影响力,能够作为单独的一个等级进入等级议会。特别是农民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在15世纪,瑞典的自由农民可能拥有全国一半的土地,直到18世纪,由于瑞典存在大量的拥有土地的农民,贵族相对不能形成大的等级,农民有充分的力量,如同欧洲其他国家资产阶级所起的维持君主和贵族平衡的作用。在农民这种作用的形成中,瑞典政府以稳定农民为目的的改革起了积极的作用。1600-1712年,由于战争、重税、瘟疫和饥饿接连不断,北欧农民陷入困难时期,许多农民被迫离开自己的农场,为了防止农民在一些地区流动,使交地租者和纳税人成为一个稳定的阶级,瑞典当局利用当地农民的经济合作传统,以村庄为基础进行纳税,除此以外,村庄还负有各种义务,如维修道路、提供士兵等,这样,瑞典的军队由几千个生活在村庄的农场工人(cottager)构成,当他们没有军事训练和战斗任务时就耕作土地,这种改革产生了有趣的后果。首先,由于村社协调农场活动,管理农场的公共财产资源,如森林、水域和远离农舍的土地,以村社为纳税和军事单位,加强了瑞典农民社会组织的集体因素,使瑞典农民与法国或英国的农民相比,更能发展或维持集体主义的社会制度;第二,由于行政实践以地方代表体系为基础,这些代表不是居住在首都或大都市的遥远的人物,而是居住在农场中的农场工人,这使社会控制更加缓和有效;第三,由于这种改革,到18世纪晚期,瑞典农民的社会和经济分层仍然很小,尽管这时已经存在由农村的茅舍农和乞丐构成的无产阶级,但他们数量小,未能成为独立的社会和经济阶级。因此,在传统社会的相当时间,瑞典农民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指出,从15世纪开始到18世纪结束,瑞典历史主要从两种冲突的宪法力量的拉力导致的紧张中获得内在的动力:一方面,贵族重申它的利益,保护宪法的自由;另一方面,君主通过保护小人物不受剥削而依赖世俗的支持,而瑞典自由农民刚好充当维持这种贵族和君主之间平衡的作用。

丹麦的情况则刚好相反,不仅贵族在该国的作用受到限制,而且丹麦农民的地位也相对低,没有获得瑞典农民那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就贵族而言,丹麦贵族在该国的军事和文职机构中只占20%-25%,这一比例虽比挪威高,但比欧洲其他国家低得多。在建立君主专制统治的时期,丹麦贵族被排除在高级军事职位之外,在文职管理方面,基本上不是来自贵族,而是平等地来自贵族和资产阶级,到19世纪初,丹麦的行政管理开始由法律职业人士支配,他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起主要的政治作用;更重要的,丹麦新的社会团体,如城市商人、教士、中产阶级官员和地主,依附君主作为他们的保护力量,反对贵族。但有意思的是,贵族地位的低下并没有合乎逻辑地导致农民地位的提高。在丹麦,随着君主专制时代农业的衰落和都市的扩大,部分乡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为了防止乡村劳动力的流失,贵族强迫许多佃农转为农奴身份的佃农,这些佃农虽有人身自由,但要在指定的土地上耕作,他们在耕作自己的土地外还要为地主劳动。到18世纪初,地主甚至可以不受限制地向佃农提出各种要求,并有权处罚不顺从的佃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88年。同样有意思的是,尽管丹麦农民的地位不如瑞典,但由于贵族地位低,丹麦的阶级基础拥有重要的资产阶级因素这一点,到近代开始时,尽管丹麦是专制主义的,但具有较强的自由趋势,这导致丹麦比瑞典更自主,为丹麦随后自由、平等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挪威农民的境遇相对好一些,他们从来没有像丹麦农民那样有农奴的身份,而且在17世纪,挪威自由农民的比例也高于丹麦,特别是随着18世纪王室出卖土地,自由民的数量增加,但挪威的自由农民经常有双重身份,既有一块自己的土地,又租用别人的土地。

除了免税贵族和自由农民外,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北欧农业社会还存在自由但无地的农业人口,包括雇佣劳动者阶层、租住户和佃农。在这些无地的人口中,处于最底层的是挪威和瑞典的劳动者,即雇佣劳动者阶层,他们起源于旧的奴隶阶层,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农奴的作用;然后是租住户,即那些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得到自己的居住房子和小块土地,作为交换,给土地所有者服一定劳役的人。租住户也主要从农奴阶层转化而来,有时他们的土地只有很小的几块,而且通常都位于村庄共有的土地之外,少数情况下,他们也可以拥有村庄小部分的公有土地,他们在土地农场上服劳役的义务也因人而异,有些人做日工,其他人原则上在一年中每周为土地所有者劳动二到四天;无地农业人口中的最上层的是兰波(l and bo,佃农)。佃农制在北欧地区有很长的历史,早在中世纪之前就已存在。从中世纪中期北欧地区的法律来看,佃农在各方面都是自由的,除了不拥有自己耕作的土地外,与拥有土地的农民处于相同的地位,但实际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在14世纪的丹麦,佃农如果要解除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合同,或从他们耕种的土地中解放出来,需要交纳额外的地租。在丹麦的一些岛屿,佃农无权自由变更居所。1414年,瑞典的某些法令规定,一个佃农直到六年的租期期满时才能离开农场。同样,在瑞典,当佃农用货币或实物交纳的地租有所下降时,他们为土地所有者提供的劳役会有所增加,如一个佃农有义务为土地所有者服8天的劳役和运一车货物到较远的地方。随着时间的推移,佃农与纳税农民或自由农民之间的界线逐渐模糊,佃农与农民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佃农向土地所有者交地租,而农民向国王交税。诚然,国王土地上的佃农必须交费用给国王,但这是交给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王,而不是交给作为王国统治者的国王。拥有土地的农民虽然对自己的土地有世袭的权利,但当他向国王交纳固定的税收时,他与佃农的地位别无二致;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土地的农民也可以通过出卖自己的土地给免税贵族,然后作为佃农租种这一土地的方式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北欧地区社会结构的相对宽松,还可以从该地区奴隶制的发展状况中看出。奴隶制曾经盛行于北欧地区,在海盗时期,一度存在奴隶买卖,但在1200年以后,随着以税收代替蓝盾义务,在丹麦和挪威已几乎没有奴隶制的迹象,在瑞典,虽然后来的文件中还提到奴隶,但在13世纪后奴隶制已不多见,并且在法律上加上了种种限制。中世纪中期后,北欧诸国在法律中对奴隶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冰岛的法律规定,奴隶的主人在法律认可的圣日不能杀奴隶,西挪威法典允许死亡奴隶的孩子葬在教会墓地。1335年,瑞典的法律消除最后两个省的奴隶残余。

尽管北欧地区农民的地位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相比较而言,北欧地区具有相对宽松的社会结构,大量自由农民的存在不仅构成了对贵族和王权的一种限制,而且导致该地区社会和阶级矛盾不如欧洲大陆特别是中欧与东欧那么尖锐,与17和18世纪欧洲大陆的农民相比,北欧地区的农民很少反叛和骚动。有一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当农民们对地方政府的统治不满时,法国农民可能会烧掉地方政府代理人的房子进行反抗,而北欧地区的农民通常是向国王递交一份请愿书,然后坐下来等待国王或其代表的答复。这是北欧地区几个世纪的政治社会化的产物,它表明个人自由以及宪法主义在北欧已经成为一种传统。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些传统,这两个国家向自由民主的转变比法国和德国更为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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