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1 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7.1.1 主要研究结论本书主旨是通过对2000—2002年三年审计服务定价的经验研究来回答第一章绪论中所提出的问题:我国的审计市场中存在有品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吗?由于审计质量不能直接衡量,我们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声誉来作为其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存在“品牌声誉溢价”也就意味着审计质量有高低差别。

7.1 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7.1.1 主要研究结论

本书主旨是通过对2000—2002年三年审计服务定价的经验研究来回答第一章绪论中所提出的问题:我国的审计市场中存在有品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吗?或者说,我国的审计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还是一个垄断竞争的市场[1]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书将审计市场中的行为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场知名度的高低分为三类:国际“五(四)大”合作所、国内“五(四)大”所和国内其他所。本书提出假说:在同样情况下,国际“五(四)大”合作所的审计收费高于国内所;国内“五(四)大”所的审计费用高于国内其他所。也就是说,国际“五(四)大”合作所相对于国内所来说,在审计服务定价中包含着“品牌声誉溢价”,国内“五(四)大”所相对于国内其他所来说,也存在着“品牌声誉溢价”现象。由于审计质量不能直接衡量,我们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声誉来作为其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存在“品牌声誉溢价”也就意味着审计质量有高低差别。

通过对三类会计师事务所2000—2002年三年的审计收费数据,对上述假说进行了经验验证。我们首先对审计费用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并进行了方差分析和非参数检验,然后才对审计费用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通过对三年审计费用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方差分析和非参数检验,可以看出,三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存在显著差别,国际“五(四)大”合作所的审计收费远远高于国内所,国内“五(四)大”所的审计费用又高于国内其他所。不过,这可能是由于客户规模等因素造成,需要其后的进一步检验。

另外,审计费用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别,也就是说,不同的地区,审计收费是明显不同的,这可以用不同地区的人力资源价格高低不同来得到部分解释。

对于行业之间的审计费用差别,本书通过方差分析发现:在2000年度,建筑业与医药生物产业的审计费用明显高于其他行业,除去这两个行业,其他行业的审计费用没有显著差别;在2001年度,建筑业与信息技术产业的审计费用显著高于其他行业,除去这两个行业,其他行业的审计费用没有显著差别;在2002年度,建筑业和造纸印刷业与其他行业有显著差别,建筑业的审计费用显著高于其他行业,而造纸印刷业的审计费用显著低于其他行业,而信息技术产业与其他行业的差别已不显著。随后,本书又对三年的审计费用分别进行了非参数检验,当把建筑业和造纸印刷业去掉之后,其他20个行业的审计费用没有显著差别。而建筑业的审计费用之所以高于其他行业,与这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规模有关,我们把建筑业与造纸印刷业比较就可以看出,两行业之间每家公司的资产有巨大差别,建筑业每家公司的平均资产为280411.77万元,而造纸印刷业每家公司的平均资产为161627.9万元,前者比后者高出73.50%,这与两者审计费用的差别大体相当。本书认为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发现,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服务定价时基本上没有考虑行业因素,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审计风险基本没有差别。

(2)当我们对审计服务定价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时,也就是考虑到客户规模、客户经济业务复杂性、客户的审计风险、客户所在地区因素等因素之后,本书发现:三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定价是有差别的:在2000年度,因为国际“五(四)大”合作所(Auditor1)这个变量的观察值只有12家上市公司,而回归方程的变量有13个,所以去除这12家样本公司。回归结果显示,国内“五(四)大”所(Auditor2)这个变量是不显著的,但参数符号与预期相符,说明国内“五(四)大”所的审计收费高于国内其他所。在2001年,国际“五(四)大”合作所(Auditor1)变量在1%水平上是显著的,变量参数为0.202,国内“五(四)大”所(Auditor2)在5%水平上是显著的,变量参数为0.068。说明在控制住客户规模、客户的经济业务复杂程度以及客户的审计风险之后,相对于国内其他所来说,国际“五(四)大”合作所审计收费平均要高22.38%,也就是“品牌声誉溢价”为22.38%,与此对应,国内“五(四)大”所的“品牌声誉溢价”为7%。在2002年,国际“五(四)大”合作所(Auditor1)和国内“五(四)大”所(Auditor2)两个变量在1%水平上都是显著的,变量参数分别为0.229、0.109。说明在控制住客户规模、客户的经济业务复杂程度以及客户的审计风险之后,相对于国内其他所来说,国际“五(四)大”合作所审计收费平均要高25.73%,也就是“品牌声誉溢价”为25.73%,与此对应,国内“五(四)大”所的“品牌声誉溢价”为11.52%。

从三年的情况可以看出,国际“五(四)大”合作所(Auditor1)和国内“五(四)大”所(Auditor2)品牌声誉溢价逐年上升,这说明在审计市场上,除了国际“五(四)大”合作所在证券市场中继续保持较高的品牌声誉度外,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也有一些事务所逐渐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上市公司的认同,逐步树立起品牌声誉,我国的审计市场已经成为一个“优质优价”的服务市场,同时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本书这一研究结论显著不同于李树华(2000)、王跃堂(2001)等人对中国审计市场的分析。李树华(2000)认为,由于审计准则的发布以及对违反审计准则行为的处罚等因素有效地提高了审计独立性,但是由于市场上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国内“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不升反降。王跃堂(2001)对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后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进行分析也得出了与李树华(2000)类似的结论。

(3)本书还运用审计费用数据和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特征的审计服务定价模型,验证了DeAngelo(1981)提出的假说: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一个替代衡量指标,由于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严重,规模大的事务所其审计服务质量高于小事务所。本书以事务所的市场份额(Mshare)来衡量事务所的规模大小,结果发现:在2000年和2001年,市场份额(Mshare)变量的参数并不显著,说明市场份额大的事务所与市场份额小的事务所在审计服务定价上没有什么显著不同。在2002年,市场份额(Mshare)变量在回归方程中非常显著(P值远小于1%),这说明市场份额大的事务所审计服务定价显著高于市场份额小的事务所。说明在控制住客户规模、客户的经济业务复杂程度、客户的审计风险以及地域因素之后,规模大的事务所相对于规模小的事务所在审计服务定价中包含着“规模溢价”。也就是说,规模大的事务所相对于规模小的事务所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时存在“低价揽客行为”吗?在2000—2002年三年间共有478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变更并披露年报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家数为354家。本书研究设计的回归模型(一)和模型(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Switch)这一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在模型(一)和模型(二)的回归结果中,2000年和2001年的样本数据回归结果与我们预期符号相同(都为负号),说明这两年事务所变更时,存在“低价揽客行为”。但在2002年,变量参数符号与我们预期的相反,也就是说,事务所变更时,收取了较高的审计费用。但是,无论是模型(一)还是模型(二)中的三年回归结果,事务所变更(Switch)这一变量回归出来的参数t值都不显著,也就是说,我们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变更时,存在“低价揽客行为”。

(5)本书还对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在B股市场上的“品牌声誉溢价”现象进行了研究。描述性统计发现:在2000—2002年三年间,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的平均审计费用为71.30万元,远高于其他所的37.18万元,高出幅度为91.77%。本书继而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Auditor)这个变量在1%水平上是显著的,变量的参数为0.591。说明在控制住客户规模、客户的业务复杂程度以及客户的市计风险之后,相对于非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来说,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审计服务定价平均要高80.6%,也就是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的“品牌声誉溢价”为80.6%。这远远高于国际“五(四)大”合作所在A股市场中的“品牌声誉溢价”,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在B股市场上对国际“五(四)大”及其合作所的需求呈逐年下降趋势。

(6)本书以上的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显示信号,得到了市场的认同,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是有价值的,价值体现在“品牌声誉溢价”上。同时也说明,虽然审计市场具有“二手车”市场的特征,但是由于多期博弈的存在,部分消除了审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研究表明我国审计市场已经初步成为一个优质优价、比较规范的服务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这有别于一般认为我国审计市场是一个过度恶性竞争的市场的认识。可以合理预见,在一定时期内,这种类似金字塔式的层级性市场结构将保持稳定,即优质大型客户将基本被国际“五大”合作所垄断,且国际“五大”合作所之间也存在激烈竞争。处于中间层次的国内前“五大”或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既和国际“五大”合作所争夺优质大型客户,又和国内其他所争夺市场份额。国内其他所由于市场份额非常小,在与客户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兼并整合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7.1.2 政策建议

7.1.2.1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信息披露为例

按照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披露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中包括应付未付款项的也应同时列明。

我们在搜集和整理2001年和2002年两年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数据时,我们发现,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也许是因为初次涉及该内容的披露,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额,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的报酬额;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报酬额,而有些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年报审计费用中包含了差旅费和住宿费,有的则没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并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费用与非财务审计费用分别披露。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时,上市公司同时还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

审计服务报酬关系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的质量。低额的审计服务报酬会不适当地影响审计程序和时间预算,如减少人员编制、省去部分必要的审计程序等,从而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过高的审计服务报酬又是对股东财富的浪费,使代理成本不必要地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上市公司支付给事务所报酬的信息披露应采取基本统一的格式,证监会应针对这两年年报披露存在的问题提供进一步可操作的指南,以加强审计服务报酬信息披露的科学性和规范化。规范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加强审计服务报酬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有效遏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揽客行为”,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且还能避免委托双方有关负责人收取回扣现象的发生。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服务报酬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完善有关的披露要求,如规定改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应该对支付报酬情况作更详细的说明,以接受市场的监督。我们以发行A股的某公司披露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为例进行说明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格式:

“经公司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决定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本次董事会公告刊登在2003年×月×日的《×××》上,该议案已于2003年×月×日提交股东临时大会表决通过。……本报告年度和上一年度支付事务所的报酬如下: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的说明:……”。

“一叶知秋”,从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这一信息看,还存在较多改进之处,可见,完善并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1.2.2 建立培养会计师事务所树立品牌声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本书研究的结论为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过去几年中着力培养大事务所的政策提供经验支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以及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专业服务需要的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有一批符合国家条件并具有大型业务承接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2000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事务所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准入条件做了重大修订,大幅度提高了准入门槛。这个管理规定从根本上推动了事务所以“保牌”、“保资格”、“保市场”为直接动力的规模化进程。到200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00多家事务所合并,其中,原106家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合并减少到71家。行业内部初步形成了一批较具规模的事务所,行业结构得到优化,“小、散、乱”局面得以改善,“大、中、小”合理并存的行业结构格局正逐步形成。

如何建立培养会计师事务所树立品牌声誉的机制?本书认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双管齐下。首先是激励机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要在证券市场上树立品牌声誉这一决策,同样面临着成本—收益的衡量和取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树立品牌声誉的行为要付出成本的,只有在付出成本最终会取得回报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相应行动。会计师事务所树立品牌声誉的回报包括两部分:一是品牌声誉所带来的市场份额提升;二是品牌声誉“溢价”,即在同样情况下,树立品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定价高于其他事务所。从本书的研究可以看出,树立品牌声誉的激励机制在国际“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身上表现特别明显。国内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逐步开始在市场上树立品牌声誉。这说明树立品牌声誉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选择。

其次是约束机制,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一些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因为其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损失较小,有可能出现“低价揽客”、“审计意见购买”等降低审计服务质量,破坏行业形象等行为。因此,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等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仍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整个行业审计质量的提高,为整个行业形象树立一个良好的口碑。

本书的研究也为证券市场发行新股是否需要国际“五(四)大”合作所等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的争论提供经验证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引起了极为强烈的社会反响与普遍争议。从本书的研究可以看出,国际“五大”合作所和国内“五大”所相对于国内其他所来说,在证券市场上有更高的品牌声誉度,在审计服务定价时收取了“品牌声誉溢价”,这意味着它们的审计服务质量得到了上市公司的认同。

另外,就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阶段看,本书的研究为是否进一步提高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门槛还是像律师行业一样取消资格认证,鼓励自由竞争的争论提供经验证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也为了培养一批能有实力与国外大事务所竞争的国内事务所,特地设立一道门槛,即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两类: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没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才能获得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而且标准有越来越高的趋势。是否要设立这道门槛,即是否要将一部分事务所挡在证券期货业务门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很多争论。本书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产品——审计报告有准公共品的特征。为了防止公共品免费搭车的行为,政府要加强监管,要干预,而将会计师事务所分类也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消费者缩小选择范围,降低信息搜寻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