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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金业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德国基金业的产生与发展德国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促进基金业的产生及发展,而结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的德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并且设立有专门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特别基金,从而使德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基金发展齐头并进,成为德国基金业市场的一大特色。德国金融信托业务的拓展与长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呈同步发展之势。

第一节 德国基金业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促进基金业的产生及发展,而结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的德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并且设立有专门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特别基金,从而使德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基金发展齐头并进,成为德国基金业市场的一大特色。

一、德国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德国很早就有信托,但没有像英国那样发展起来。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德国人处理遗产时一般不采取像英国的信托方式,而是采用让通晓经济的人当监护人或管理人进行照看的方法。19世纪后期,德国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银行统一了证券买卖业务和金融信贷业务。此后,德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则完全随着银行体系的扩张和银行业务的发展而同步进行。直至19世纪末,德国才开始模仿英、美的信托办法建立了信托公司。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随着德国经济的腾飞,信托公司大举从事海外投资业务,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德国,投资基金这个概念并不是自主形成的,而是到了二战后才出现的。德国第一个投资公司在1949年成立,当时并没有一个特别针对投资基金的立法。直到1953年,立法当局意识到有必要促进投资基金的概念形成,这才使得投资基金获得一个法律上的正常地位。1955年到1956年,又建立了4个证券投资基金公司。随着德国经济飞速发展,民间储蓄能力不断增强,股票投资开始活跃,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随后在1957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为这些投资基金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为投资于投资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必需的保护层。

自颁布该法至欧洲共同市场成立为止,短短四年间,基金数增加1.5倍。发行证券份数增加了30倍,资产总额增加30倍。德国早期成立的基金均为股票基金,到了1959年产生了不动产基金,扩大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规模也随之大幅增加。而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债券基金迎合了德国投资人保守的投资观念,基金开始获得社会广泛认同。70年代以后,联邦德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数不断增加,银行证券业集中,逐渐形成了有组织的银行垄断证券市场的新格局。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有13家信托投资公司,所运用基金分别为股票信托投资基金33个,债券信托投资(公债、公司债信托投资)基金10个,共计43个基金。其中,在信托条款中明确投资于国内证券的只有5个基金,大多数都是海外投资基金。海外投资基金,可分为兼作国内投资的混合型与限定仅作海外投资的基金。限定仅作海外投资的基金又可分为:仅以欧洲为投资对象的地区基金,特定投资于一国或两国的基金与不限制国家的广泛进行国际投资的基金等3种。

20世纪90年代对德国来说是非常不平凡的,1990年10月3日,经原民主德国人民议院通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原民主德国)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原联邦德国),合并为统一的德国,德国因此进一步奠定了它作为欧洲第一大强国的地位,德国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同时,德国银行监督局进一步加大了推动基金业创新的力度,三次修改颁布金融市场改革法案,推出固定期限的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等新品种基金,同时允许基金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风险,使德国基金业近十年来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率。

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传统分业经营的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正因为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所以在德国没有专门的金融信托机构。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金融信托业务的拓展与长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呈同步发展之势。

德国经济界认为能够在私人经济占主体的经济重建过程中以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进行“储蓄”是最好的方法。因此,为了刺激大众投资意向,德国在1970年成立了BVI(Bundesverband Investment und Asset Managemente.V)组织作为德国投资基金管理协会。虽然当时投资基金只持有总年度所有私有储蓄的2.5%。

表4-1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金的增长

(单位:10亿德国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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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德国公平投资公司协会BVI,http://www.bvi.de。

到2000年6月底,德国共有特别基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4 984只,公共基金(亦称零售基金,主要面向大众投资者)1 625只,市场总价值达到9 220亿欧元(约合8 880亿美元)[1],地方银行占公共基金销售市场的95%。

图4-1 特别基金及公共基金资产金额

图4-2 德国基金数量

截至2004年年初,德国BVI组织的成员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超过9 500亿欧元,其中有5 327只特别基金(机构投资者基金)及2 505只公共基金(公共基金),大约共1 500万投资者参与到其中[2]

二、德国单位信托基金的发展变迁

(一)制度变迁

作为基金中一个重要的当事人,虽然基金管理人在德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投资公司”,但在德国,早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是契约型,而非公司型。这是因为德国在1957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K AGG),明确了其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

《投资公司法》的立法初衷考虑了民众的投资储蓄思想。《投资公司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促进民间的、以投资基金为载体的投资方式,当局希望通过这样一种较稳定的投资方式促动民间投资情绪,来分享由生产财富及其增长带来的收益。实际上提高了市场上私人投资者的比例,提高了个人投资者的参与意识及责任度,结果形成了一个以投资基金为主的新的资金来源。所以,《投资公司法》的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德国基金业,它对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基金类型、投资行为、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0世纪60年代,境外基金在德国的崩溃使成千上万的投资人遭受损失,《外国投资公司法》因此应运而生,以规范国外基金销售业务。

在1970年修改的《投资公司法》和《外国投资公司法》中,为了推动德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德国开始允许保险、养老金和福利机构以及教会和基金会手中的资金进入特别基金市场,还允许新组建的基金可以具有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在这类基金中流动资金的最高比例可达49%等。

1998年重新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为信贷机构,应本着分散风险的基本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者(份额持有人)共担风险,将投放在该机构的货币与自有资产区分开来,投资于本法所允许的基金形式,如金融市场特别资本,证券特别资本,参加特别资本,投资基金参股的特别资本,地产特别资本,有价证券与地产混合的特别资本或养老特别资本,并就此向份额持有人颁发权益证书(份额凭证)。”[3]并从全新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做了一个界定:“投资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以获得份额凭证为交换条件,在投资公司投资的货币和以此购置的各种形式的财产构成特别资本。属于特别资本的财产可依据决定投资公司与份额持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属于投资公司所有或属投资公司和份额持有人共有。特别资本必须与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区分开来。”“投资公司或组建多只特别资本。这些特别资本必须通过其名称加以区别,并且必须分开持有。”[4]

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文化背景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与其他的工业化国家相比,德国在法律的很多方面,特别是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与基金有关的法律属于联邦立法权的一部分。二是目前德国尚未建立起对证券市场全面广泛管理的联邦机构和州权力机构,因而德国也没有发布统一的《证券法》。三是德国从未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开,所以德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四是负责监管德国所有投资基金活动的是联邦银行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负责立法之外,还参与审批基金管理公司。五是设立了一个负责协调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方针的联邦投资公司协会,该协会负责基金经理人的资格审定和认证业务,目的是对投资基金的有关业务进行监控。

(二)市场结构

在德国,基金与国债、股票和期货是资本市场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基金在德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

按照受益凭证的发行对象不同,德国投资基金分为大众型的公共基金(亦称公共基金)和机构型的特别基金。前者受益凭证的发行对象是大众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主流;后者则为专业机构和法人团体,这些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公司、养老、教会及基金会等。特别基金具有税收和管理等方面的优越性。它们是养老计划和保险公司外部托管首选工具之一。

按照不同投资标的,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货币市场基金、房地产基金、养老基金、股份投资公司等8种不同的类型,其中唯有股份投资公司采用的是公司型。因为在法律上对股份投资公司与开放型基金类似,但是股份投资公司却不能像开放型基金那样享有税收上的优惠,因此股份投资公司在德国难以盛行[5]

由于德国在1957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因此,契约型基金成为开放式基金的唯一形式,而封闭型基金却以公司型为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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