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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应链优化中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规定1.企业分立程序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分立方案方案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安排外,还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规定

1.企业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分立方案

方案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安排外,还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和材料

公司工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原公司减资程序及新公司设立程序。根据工商部门公司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分立时,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3.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下文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1.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③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⑤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5.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做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

6.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7.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规定

1.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做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2.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3.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4.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5.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在此方面,存在相当普遍的误解。不少会计师认为需要对被吸收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后根据其净资产的情况重新出具验资报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不过实践中居然就有这样做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合并的税收规定

税法上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本文将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列示于下,供读者参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有时会采取兼并其他企业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效益,被兼并企业因此将被解散,这种兼并其他企业的现象称之为企业合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合并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2000=166.7(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如上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尽管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但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合并后的企业只能以5000万元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6.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不征或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不征或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公司合并的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指定(委托)书”;

——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2)新设合并形式需提供的资料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指定(委托)书”;

——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2)新设合并形式需提供的资料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企业合并登记应注意事项

(1)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3)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合并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6)自合并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注意:企业合并的难点往往在于税务的清缴与注销登记;也有不少内资企业问题出现在验资环节,尤其是有抽逃出资嫌疑的企业。

公司合并协议

(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的适用此范本,仅供参考;这里仅仅是框架条款,具体内容根据各家企业的情况进行扩充。)

×××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限公司(吸收方)吸收合并×××有限公司(被吸收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并双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_注册,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注册,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合并后甲方存续,乙方解散。

第三条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合并后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

第五条 合并后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六条 合并后乙方解散,乙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承继。

第七条 职工安置办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第八条 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需经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_________签字。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过股权结构调整对优化企业供应链有着积极地意义和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实现资产的转移,可以避免因资产转让发生的流转税。因为股权转让不涉及资产转移,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二,通过股权结构调整,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实现盈亏互补,从而实现利润转移,降低企业税负

第三,股权结构调整属于企业重组,如何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以及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的条件,还能享受特殊性所得税处理,递延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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