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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效用研究

时间:2022-0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莫迪利安尼消费与储蓄的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了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效用,提出了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对策以及建议。在多数非国有单位及广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严重滞后,社会绝大多数的老年公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

李婷婷 李沁芸[1]

摘 要:本文回顾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收入再分配的相关理论文献,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收入再分配不均衡等现状,深入探讨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利用莫迪利安尼消费与储蓄的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了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效用,提出了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对策以及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收入再分配 公平与效率

我国于1951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全球第一大发展中国家,面对人口众多、经济快速发展等特殊国情,我国养老保险政策面临诸多困难。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可支配收入却是囊中羞涩,加之随着区域差距、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我国收入再分配问题日益严重。养老保险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收入分配的结果。

一、相关理论研究

国外研究主要将注意力放在国家调控,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保证收入再分配的顺利实施上。20世纪90年代Conesa以及Krueger[2]深入研究了一般均衡与社会福利的关系。艾斯平·安德森[3]在他的著作中考虑了一种新的福利国家概念,其中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传统的收入转移以及社会服务等。国内研究中,以政策性研究为重点,学者郑伟(2005)[4]运用了A-K模型,收集大量数据,定量分析了经济中引入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吴连霞(2012)[5]也在他的著作中探讨了我国农村居民、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机制的理论框架。

在养老保险动态经济效应研究中,学者香伶(2008)[6]对养老保险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养老保险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保障再分配方式及效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思路。学者李雪增(2012)[7]以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转型为背景,以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资本积累和居民储蓄行为的影响为分析视角,系统地探究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转型的动态经济效应。李珍(2013)[8]则以养老金制度为视角,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研究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制度规定的各参量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二、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效用分析

(一)个人效用

个人的生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少年期、中年期以及老年期。个人出生之时没有收入但是有消费,进入少年期收入缓慢增加,消费也缓慢增加,但是消费数额超过收入。进入中年,个人收入快速增长,增长速度超过个人消费,这时收入总额超过消费总额。到了老年期,个人劳动力降低,可能失业、可能退休,收入急剧减少,可是日常消费几乎没有变化,收入总额低于消费总额。

从图1中可以看到,只有中年期收入大于消费,人们为了老有所养会选择将中年期超出消费的收入作为储蓄以供年老时消费。莫迪利安尼的消费与储蓄生命周期理论(见图2)解释了支出—消费需要优化配置的原因。图中C代表消费曲线,S代表储蓄曲线,在t1阶段储蓄大于消费为正数,在t2阶段消费大于储蓄为负数。一个理性的人他的消费和储蓄应当是使自己的收入在一生中的各个阶段都能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使自己的消费效用最大化。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假设个人一生中所积累的储蓄刚好能在他离世之前完全消费,没有剩余。如果个人在工作期能够为养老储蓄,并在退休期消耗完所有储存的本金与利息,那么他是理性的,他的消费效用达到了最大化。可是现实生活是一部分成员很少考虑他们退休后的消费,或者工作期收入无法满足储蓄的条件,他们不能为老年期进行必要的储蓄,到了晚年,他们意识到早期的短视行为造成了他们生活缺乏保障,但那时为时已晚。

图1 人生三阶段收入—消费曲线

图2 莫迪利安尼生命周期曲线

(二)家庭效用

对家庭来说,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会产生不同的效应。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养儿防老是年老后保障生活的重要手段。由现付现收制养老保险模式来看,上一代养老水平的高低由下一代决定,代际分配十分明晰。假设第一代处于退休期,第二代处于工作期,第三代处于未成年期,现收现付制要求处于工作期的第二代既要赡养退休的老人又要抚育未成年的孩子。

图3 家庭三代储蓄—消费曲线

图3中表示消费曲线,S1表示第一代储蓄曲线,S2表示第二代,S3表示第三代,N1—N2表示第二代工作期,N2—N3表示第三代工作期。

在N1—N2期间,第一代进入老年期,S1位于C以下,储蓄为负。第三代还未进入工作期,S3位于C以下,储蓄为负,第二代在工作期有较多收入,S2位于C之上,储蓄为正,收入大于本代的消费。如果第二代的收入刚好等于或者大于第一代与第三代的总消费,那么家庭得以生存与繁衍。如果仅仅依靠第二代工作期的财富积累不能满足自身以及第一代第三代消费总和,那么就会发生家庭养老危机。

在N2—N3期间,第二代进入老年期,第一代死亡,第三代进入工作期。第二代不能提供储蓄,S2位于C以下,储蓄为负。第三代有收入,S3位于C之上,储蓄为正,但是其需要赡养第二代,还需抚育第四代未成年孩子。从这个循环来看,家庭中每代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家庭养老的本质是家庭内部收入代际再分配。

三、养老保险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一)覆盖不全面,限制分配效应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是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覆盖范围。在多数非国有单位及广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严重滞后,社会绝大多数的老年公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32218万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895万,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0049万人,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外。他们所在的乡镇财政收入难以维持日常的经济开支,很少能有结余支付养老保险,更不要提其他的社会福利。农村社会无法向广大农民提供基础社会福利,农民无法像城镇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养老补贴,农村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功能是非常有限的,现行的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能缩小城乡差距,反而还会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统筹层次低,制约调剂功能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系数差距明显,最高省(市)为广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系数为4.0656,能用4年多;浙江省2.7985为第二;山西省为2.4043排第三;最低省(市)为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系数仅为0.5613,只能用半年多,为31个省市中最低。这表明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方面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城市间的结余与赤字引发地区差别不断扩大,各地居民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养老保险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不能转移到养老基金不足的地区,而出现赤字的地区又需要中央财政补贴保障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出现了某些地区养老基金剩余充足,但中央政府仍需花巨资补贴养老金出现缺口的地区。

(三)基数计算不完善导致分配不公平

我国养老保险缴纳额的计算是以工资收入为基数,2013年我国城镇职工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4.1%,剩下的35.9%都是工资外收入。这些收入没有计入保险金额的计算,非财产性收入越多的人获得的好处越多,而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九成以上的居民要缴纳更多的养老保险,但是分配时却无法得到更多的保险金,这是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四、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个人账户

首先,应该做实做细个人账户,专款专用,强调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取消混账管理办法,不允许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已经出现的空账无法短期内弥补,只有通过“空账—部分空账—实账”的调节机制完成。国家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土地增值税增量部分,以及遗产税增量部分等分担之前个人账户的缺口,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其次,应该控制个人账户的规模,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是通过社会统筹部分来实现的,如果个人账户基金过多会导致统筹部分规模降低,弱化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二)实施全国统筹

截至2011年,我国还有17个省没有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全国统筹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进行资金的转移和调剂。2013年末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当期结余为4000多亿元,但政府对养老金的补贴却达到2669亿元。如果扣除非正常收入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我国养老保险收入刚刚能够抵消支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人均收入不同,有的省(市)例如广东、上海等地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而有的省(市)例如贵州、云南却收不抵支,由于没有实现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各地区之间资金不能转移与调配,因此只有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均衡国家财政负担,增加基金收入,才能将养老保险统筹互济的功能发挥到最大。

(三)建立最低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同时由于受过去计划生育的政策影响,将来赡养率不断上升。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除了要将他们纳入国家政策规定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应给予他们额外的补贴,这一点可以参照英国的“最低所得保障”。英国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比重达到31.3%,而中国则仅为10.9%。公共财政的建立要求我们对所有的居民一视同仁,因此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弱病残、农民工和农民,他们的社会问题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家庭结构变化、第一产业以及农业人口减少的背景下,许多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政府此时应尽早提出有效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这部分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等制度,将财政支持更多地用于基本保障项目建设。养老保险宁可低水平起步,也不要跨越式发展。

(四)以公平为导向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正是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隐患。我国某些分配政策的不公和再分配政策的软弱无力使贫富差距随经济的增长而扩大,国家养老体制的建立首先应当是解决收入公平分配的问题,即不论地域,不分城乡,所有的居民都能享有平等的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老大哥,对其的公平配置是实现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的必要环节,不仅如此,公平配置养老保险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在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上有较大的差距,即使从2005年起我国已经连续多次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目前待遇差有所缩小,但公平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2014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养老保险体制并轨,进一步完善了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但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还没有实现制度并轨,只有做到这四项制度的真正并轨,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城乡统一的目标。养老保险并轨,将有效地消除附着在户口上、工作性质上的福利差别,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注释】

[1]作者简介:李婷婷(1991—),女,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2014级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与实践。李沁芸(1993—),女,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2015级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2]Birmingham B.“Occupational pensions and social assistance”.Journal of Pensions Management,2001,6(4):pp.278-293.

[3]Feldstein,Martin S.“Social Securit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1976,356(3):pp.800-807.

[4]郑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与经济效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吴连霞:《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6]香伶:《养老社会保险与收入再分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7]李雪增:《中国养老保险体制转型的动态经济效应分析——基于资本积累的分析视角》,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李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析与评估——基于养老金水平的视角》,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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