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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养老金保险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和重要的保险基金,因此,常由国家制定法规加以强制性实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国际上常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广度和深度的标准。实行企业补充退休金制,是投保资助型老年社会保险的最大特色之一。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_社会保障概论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既关系到在职职工,又与退休职工密切相关,涉及面很广。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养老金的给付条件及标准制定等相关联,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立法确定的社会劳动者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或退出劳动岗位时享有退休养老的权利,并依靠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基金,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规定,企业、政府或受益人需在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劳动期间(一般为16~65岁)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向保险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由于养老金保险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和重要的保险基金,因此,常由国家制定法规加以强制性实施。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国际上常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广度和深度的标准。

与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比较,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强制性。养老保险由于保险范围广、受益人众多、影响到整个社会和绝大部分家庭,因此,一般由国家立法实施,政府出面筹划,指定社会保险机构专门经营,对于养老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二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一般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通常的模式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强化和有效管理,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三是由于养老金保险费的缴付及待遇的给付时间较长,一般来说,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应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和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给付额的计算须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变动和工资率的变动。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各国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模式,即投保资助模式、强制储蓄模式和国家统筹模式。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投保资助模式。[1]

1.投保资助式养老保险

投保资助模式是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政府给予适当的养老金补助。实行投保资助模式的国家,受保人受益要具备下列条件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定期缴纳养老社会保险费,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并解除劳动义务。

在投保资助模式下,养老金的给付原则是受益人的待遇与其缴纳的保费成正相关关系,但同时,退休者又有权获得政府的资助,享受经济增长所获得的社会福利。在具体的给付上,养老金通常与物价挂钩,并考虑到被抚养人口等因素。

投保资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大多实行多重的退休金支付方式。一般有两大养老金,即国家法定的退休金和企业补充退休金。此外,在存在劳动者个人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储蓄和人寿保险的情况下,则受益人可同时享受多种养老金。

在一些国家,国家法定的养老退休金有普遍养老金与雇员退休金之分,两者都把附加退休金包括在内。其中普遍养老金制度,是西方“福利国家”法定养老退休金的一种。普遍养老金覆盖全体公民,甚至覆盖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人,而不管其是不是工资劳动者,也不管其退休前个人收入的多寡。但享受普遍养老金需具备一定的资格,主要是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投保一定年限;需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如英国1948年开始实行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凡达到劳动年龄,即16岁的公民,必须参加国民保险,强制缴纳保险费并交满三年156次,同时,每年还得交足50次。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到退休年龄时便有权享受普遍养老金。普遍养老金只能保障最低生活,只有加上企业补充退休金后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普遍养老金的给付,从各国实践来看,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英国方式,按绝对金额给付的方式。英国1997年规定,无论男女退休老人,普遍养老金一律按每人每周61.15英镑给付,但每年平均缴纳保险费不足50周的,按减额给付养老金。第二种是北欧方式,即按过去某个时点制定的一个“基数”的一定比例给付普遍养老金的方式。一个“基数”的金额相当于享受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各种消费性商品和服务之和。

雇员退休金制度是以挣工资的被雇佣劳动者为保险覆盖范围的。非雇佣者,包括雇主甚至独立劳动者,都不属于保险覆盖范围。因此,领取雇员退休金仅限于工资劳动者。雇员退休金的给付,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属工资挂钩退休金,另一部分属附加退休金。雇员退休金中的主要部分是工资挂钩退休金,它的给付额与挂钩工资有关。有关挂钩工资,就是计发退休金所依据的工资额。通常,各国都采用受益人退休前最后数年或十年中工资最高几年的平均值作为年度挂钩工资,如意大利采用退休前最后十年中工资最高三年的平均值作为挂钩工资。

实行企业补充退休金制,是投保资助型老年社会保险的最大特色之一。例如在美国,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退休金,覆盖了96%的全国社会劳动者。但由于给付标准低,只能满足最低生活需要,为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加以补充。这种企业补充退休金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运用。

实施企业补充退休金制,从各国实践来看,对国家、雇主、雇员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国家来说,要求制定并颁布有关实施企业补充退休金制的法规,作为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政府机关为各自雇员建立补充退休金制的法律手段,也作为各企业、机关筹措补充退休基金的法律依据。从各国推行的企业补充退休金制来看,大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退休金标准千差万别,依企业经营情况而异;二是一般不与物价变动挂钩;三是只付给雇员个人,且仅一个层次;四是鼓励连续工龄延长,因而有的企业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工龄,按高一档次的退休金率计发退休金;五是若雇员中途离职,该企业便将取消其补充退休金的享受权利;六是补充退休金基本上靠雇主投保并加进存款利息而形成。

为保障人们安度晚年,在实施投保资助型的许多发达国家也鼓励个人储蓄养老。有的国家通过政府发行个人养老公债等金融手段,鼓励人们多进行养老储蓄。美国还为未被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的个体劳动者、个体业主设计并实施了个人储蓄养老计划。此外,许多发达国家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也十分发达,如美国民间的互助养老储金会、日本的生命保险公司等,对保障老年人较好地度过晚年,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储金型社会保险

储金型社会保险,又叫强制储蓄模式。这是由国家强制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定期储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类型。其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时期实施的“职业保障基金”。现代的储金型社会保险,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险基本上都属于这种类型。储金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雇主和雇员缴纳定额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专款专用,分别记入每个雇员的账户。其给付方式有多种:一种是当受保人发生事故(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将工作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发给受益人;在少数情况下,受保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将存款保留给遗属。储金型社会保险在受保人之间,不存在收入再分配,不能互助互济,不共担风险。一般情况下,储蓄基金由于存储时间较长,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难以保值和增值。一些国家为避免这些风险,制订了养老金储蓄的投资原则和计划,形成了良好的养老储蓄和投资的机制。

3.国家统筹式社会保险

国家统筹式社会保险是按照国家保险的原则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类型。以中国、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产品在个人分配之前先扣除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即“必要的扣除”)。凡丧失劳动能力(生、老、病、死、伤残和死者遗孤)和失业者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险,职工到退休年龄,由政府支付退休金。养老保险费由单位负担;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机构经办,并由职工共同管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以前,就是采取这种模式。

实践证明,实行国家统筹式养老保险,由于采取多种年金的办法(按职业分),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一些行业及其企业留存或缴纳的保险费用很高,且朝着“不可逆”方向增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老年、伤残年金偏低,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家统筹式养老社会保险的国家便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改革。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即养老金给付条件,养老金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

1.养老金给付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缴纳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年限和具有受保职业规定的工龄等。

(1)退休条件,主要强调的是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职工年满60岁或65岁即可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如日本、美国、西欧一些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女均应满65岁,或女满60岁。世界各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的为45岁,最高的为70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的平均寿命正在延长,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劳动的起始年龄在后移,退休年龄也出现了推迟的趋势。据统计,在24个西方发达国家,规定65岁退休的占67%,67岁退休的占17%,60岁退休的占13%,55岁退休的占3%。在41个发展中国家,规定60岁退休的占44%,55岁退休的占33%,65岁退休的占17%,规定50岁、57岁、67岁退休的各占2%。对于从事艰苦劳动和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人,有40个国家规定可以提前5年退休,还有30个国家规定因病致残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退休。[2]近年来,欧洲各国面临金融危机的压力,又推迟了退休年龄,奥地利等国推迟到65岁,德国和丹麦推迟到67岁,英国推迟到68岁,法国将最低退休年龄推迟到62岁。中国于1953年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工人及女职工年满50岁;少数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其岗位上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后,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年限可以增加计算工龄。[3]

(2)缴纳保险费年限的条件。各国规定的年限不同,有3~5年的,也有15~20年的。如英国规定缴纳保险费满3年者就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奥地利规定缴费满15年者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美国则规定缴费满60个季度(即15年)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我国现行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才能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3)受保工龄条件。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有此条件限制。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个人一般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通过工龄来体现。如中国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女工人和女职员连续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在瑞典等福利型国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一般以在该地区住满一定年限为条件。

2.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养老保险的形式及其待遇的计算办法有关。按不同的养老保险形式投保,其养老保险待遇便有不同。从现有的养老保险形式及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方法看,有以下几种[4]:

(1)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及其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办法。这种筹资方式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因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通常取决于职工退休前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退休者投保年限和养老金率(即投保一年获得的占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养老金)等三个要素。其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工资收入×投保年限×养老金率

以这种方法计算养老金给付标准的有意大利、德国、芬兰、美国等国家。

(2)基本储蓄型养老保险及其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办法。这种筹资方式主要是由国家强制企业、职工或双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职工退休时,根据其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分批或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其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主要取决于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总投保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年利率。假设这些条件在几年内不变,那么投保几年后连本带息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可用下列计算公式:一次性领取养老金=img2月工资×12×总投保费率×(1+年利率)其中,养老金与总投保费率、工资水平、年利率成正比。

(3)统筹型养老保险及其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办法。这种筹资方式主要是国家(常由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作为代理人)以财政支出来负担养老金,不设专项基金。其养老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第一种计算方法为:月养老金=月标准工资×按工龄标准为基础的折扣比例。其中,月标准工资取决于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或若干年的工资水平。养老金与工龄长短成正比,工龄越长,养老金所占的工资比例就越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我国的养老金就是按这种方式计算的。第二种方法是养老金标准与工资水平成反比,即退休者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越高,养老金标准占工资的比例就越低,但养老金的绝对数额较多。前苏联就是按这种方式计算的。

3.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按本人的工资或薪金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是雇主按雇员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三是政府财政的补贴。

实行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来源于上述几种情况,约有半数国家是由三方出资。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通常与收入相关联,即保险费的征收按个人的工资或薪金的固定百分比缴纳。大多数国家雇主缴纳的费用和比例一般大于雇员的数额。少数国家,主要是东欧诸国,只规定企业负担保险费,职工除了在某些规定范围内向政府纳税,以供财政拨款用于社会保险外,一般不缴纳保险费。政府对保险基金的补贴,通常来自财政收入,也有来自指定征收的专用税款或消费税(如烟草税、汽油税、含酒精的饮料税等)。这部分政府的保险资金拨款,可用于不同的列项开支,如管理费、弥补亏空,甚至还可以负担某一分支保险项目的全部费用。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或者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或者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以弥补雇主和雇员双方缴纳的保险费与总的保险基金之间的差额。

若干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对最低收入的工人实行保险费的减免。有些国家甚至免征他们的保险费,因而他们的保险金待遇由总保险基金负担,但也有雇主为其负担的情况。由劳、资和政府三方分摊保险金,其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根据工资高低或工资类别的不同而按累进比例递增。至于独立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有所不同,通常规定他们需缴纳比工薪劳动者更高比例的保险费,以弥补雇主缴纳保险费的不足。

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由各种不同的半自治性机构或基金会组织负责。这些机构和组织通常由政府某个部所属的司、局管理,但在其他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管理机构通常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领导。但在有些国家,这种理事会仅由受保人及雇主双方的代表,或由受保人和政府双方的代表组成。凡是按照职业分类或人员分类(如工薪雇员、独立劳动者)组织保险事业的国家,通常是每类保险工作各有其单位负责管理基金会的机构。少数国家的年金业务,由政府的一个部或一个司、局直接管理。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层次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一般由国家立法、政府直接举办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缴费(税)或由财政预算拨款。基本养老保险通常由国家强制实施,保险面覆盖至全社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退休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英国称为国家退休金计划,美国称为公共养老金计划,在日本则称为国民年金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定的形式,由政府统一制定,对任何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不论采用哪种筹资模式,其资金的来源方式相对固定,具有稳定性。基本养老保险是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2.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是相对于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的养老保险,它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较,至少有以下一些区别: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质,而补充养老保险则基本上遵循自愿原则。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大都属于政府行为,其资金将来还有可能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多由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受益人经办。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在法律基础上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则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在承保范围内对受保人负有无限责任;补充养老保险则按照市场机制运作,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其提供的保障有一定的局限性。五是补充养老保险在发挥其社会性功能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商业性。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有多种形式,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单位账户制。即由单位开户为其职工储存养老金,所积累的基金所有权归单位,单位向其职工承诺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得到若干补充养老金;职工若中途离开单位,或未达到劳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将得不到这份补充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制。即将单位缴纳或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所有权归个人,但须退休后方能领取,否则将缴付高额税款。三是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结合制。即将前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实施,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单位账户,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时,按职工个人账户所储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一定比例,从单位账户中支付给个人。

各国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都比较晚,一般都是在基本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低的情况下,为了缓解中产阶级及高收入阶层退休后养老金与在职时收入落差过大的矛盾而实施的。如英国1960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即单位补充养老金制度),使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相加,达到原收入的50%;瑞典于1960年采取以就业年限为标准的方法。职工就业如满30年的,可得到的补充养老金约占其原收入的40%左右,如不满30年的,每少1年工龄,减发1/30的补充年金。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职工退休收入保险法》,规定在一定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资方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在美国,对50%左右的职工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大公司实行所谓的“固定福利计划”(即单位账户制),中型公司实行“固定缴费计划”(即个人账户制),小公司一般不设立这一保险项目。

中国在企业改革的深化过程中,也已逐步建立了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保险制度将单位的经济效益与职工利益紧密结合,对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积极性的发挥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2003年12月30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施行。2005年3月1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式施行。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年金作出专门规定。2011年2月23日,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年金制度正趋于规范运作之中。

3.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保险机构投保,以保障自己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这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实行个人自愿投保的原则,投保数额不限,所储款项一般按高于城乡居民个人银行储蓄存款的同期利率计息。退休时,经办机构一次或分次发给,平时不得提前支取。在职时或退休后死亡的,记入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的储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项目的设立,从职工个人和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保障退休者的晚年生活。

目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三位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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