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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业务的流程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手续,必须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风险。审查承兑时,银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授信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银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一般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以内,经有权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手续,必须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在实际票据流通中有以下程序:持票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时,若银行经审查同意承兑,双方应签订承兑协议。

一、提示承兑

  汇票的承兑必须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的提示。所谓承兑的提示,是指持票人为行使或保全票据的权利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承兑的行为。提示可以邮寄,也可以送达。票据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汇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在提示承兑行为中,持票人是提示人,付款人是被提示人。提示的方法具体有:持票人到付款人面前展示票据,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或者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的地点主要有:持票人应将汇票送达付款人处所,包括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提示的时间,除了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外,如果是银行作为付款人,还必须是在付款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被提示人(也就是付款人),对于持票人的提示,有权要求持票人展示票据,有权要求持票人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对于委托收款人代理提示的,有权要求委托收款人出具合法的代理证明,或者查验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文句。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对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的承诺。

  2.申请人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

  4.申请人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真实商品交易或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6.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需要提交有关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7.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8.承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提示承兑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形式不同,有两种提示承兑期:一是定期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二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

  收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时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0天。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承兑的操作

(一)受理承兑

  票据的出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或票据)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审查承兑时,银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承兑行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承兑业务申请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与收款人之间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银行应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是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等资料):(1)对于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申请,承兑银行不应受理;(2)对于提供虽然真实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有效期或失去法律效力以及提供虚假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的承兑申请,承兑银行不应受理;(3)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如无交易合同的现货交易等的申请人,承兑银行在确定其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并有相关证明资料,且在承兑协议中有相应风险控制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受理;(4)已在同一承兑行办理过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在承兑行规定的期限内或票据到期日前未提交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其他用以证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相关凭据的,承兑行不应受理其新的承兑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银行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银行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出票人留存,第二、三联承兑银行留存)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银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一般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以内,经有权行或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各商业银行总行对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分支行承兑总量。各分支行相应核定辖内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在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办妥相关手续后,票据业务经办人员会同出票人财务人员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交会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并转交相关资料及其清单。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资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协议书是否正式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按协议书约定全额存入账户,出票人领用空白凭证份数与承兑协议是否一致,等等。审核无误后,票据管理员填制领票凭证(注明出票人和领用份数),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按本行要求办理领用手续,票据管理员把领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出票人财务人员和经办信贷员。

(二)出票人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由出票人财务人员领票后在营业柜台即时填写,经办信贷员在场陪同,或由出票人委托的银行人员填写。票据填写无误并加盖出票人预留印鉴后由经办信贷员审核。严禁出票人财务人员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带出银行或无经办信贷员在场一人填写。

  经办信贷员审核。经办信贷员要将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与承兑协议书约定要素逐一核对,完全一致后在承兑汇票第一联备注栏签名,之后,与出票人财务人员一同将承兑汇票交票据管理员。

  票据管理员审核。票据管理员接到承兑汇票后核对印鉴、账号等内容,确认无误后,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加盖个人名章,连同承兑协议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一并转交指定的印章管理员。

(三)承兑的记载

  首先,承兑记载事项包括三个,即“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属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则其承兑行为无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承兑日期属相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其承兑仍然有效,而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天为承兑日期。其次,承兑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而不能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更不能在汇票之外记载,否则承兑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再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2010年版银行承兑汇票印有“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字样,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四)银行计算收取承兑手续费

  商业银行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申请人计算、收取承兑手续费。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申请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向承兑银行(出票行)支付承兑手续费,由承兑银行从出票人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承兑银行一般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通行计收标准是票面金额的0.5‰,但这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可以围绕0.5‰ 进行浮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八条提到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服务项目及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但具体实施的标准和办法仍未发布,造成基层行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格范畴,根据政府指导价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可以实行浮动,但浮动幅度多大权限在发文单位,承兑行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敞口风险管理费可按双方协议执行。敞口风险管理费按敞口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以大幅提高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以下是一般的收费做法。

  1.管理费收费标准:

  管理费=(承兑金额-低风险质押物金额×质押率-保证金)×费率

  管理费率按承兑汇票的期限确定标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限费率一般为1%,3个月费率为0.5%,承兑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收,超过3个月(不含)的按半年计收。同时,也有按存款保证金比例确定风险管理费的,保证金比例高,风险管理费标准降低,反之,保证金比例低,风险管理费标准提高。

  2.本行重点客户可以减免管理费,或按其等级对应的下调权限对管理费进行下调。

  3.保证金在承兑期限内分次缴纳(到期日达到100%)的保兑仓或类似产品项下的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费,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管理费=承兑金额×(1-保证金率)×费率×缴纳保证金期限参数

  缴纳保证金期限参数区间为0.5~10:保证金在小于等于1/6承兑期限内全部缴纳的,参数为0.5;保证金在大于1/6、小于等于1/3承兑期限内全部缴纳的,参数为0.6;保证金在大于1/3、小于等于1/2承兑期限全部缴纳的,参数为0.7;保证金在大于1/2承兑期限内全部缴纳的,参数为1.0。

(五)银行承兑的核算

  办理承兑后,银行柜员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承兑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应提交转账支票和进账单。柜员使用扣划保证金交易进行处理,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承兑申请人,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

  柜员收到信贷部门交来同意办理承兑协议副本、待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邮电手续费凭证,应认真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与承兑协议内容是否一致;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签章是否与预留签章一致;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承兑协议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章,承兑手续费计收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将第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按汇票到期日先后顺序专夹保管,同时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登记簿批注承兑日期,填制表外科目收、付方凭证,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四、拒绝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表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不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持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持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商业汇票依法所作的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行为。

  具体地说,付款人除可依据票据法的形式合法原则,对违反出票规则、背书规则、持票人提示承兑规则的远期商业汇票拒绝承兑外,还可对下列违反规定的远期商业汇票加以退票。

  1.不符合资金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十五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前,必须“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符合规定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只有在签署了该承兑协议的基础上,付款人才予以承兑,“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这里所说的承兑条件主要是指“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上述

规则同样也适用于商业承兑汇票。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五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远期商业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提示时,还必须提交购销合同等证据,银行则必须在认真审查后方按规定予以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后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五、承兑银行对承兑汇票到期收取票款

  票据到期前,承兑行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承兑行柜员应每天查看专夹保管的承兑汇票卡片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柜员检查出票人保证金及结算账户余额的合计是否够支付汇票款项,如不足支付,应通知出票人及时补足款项。这时柜员应填制三联特种转账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承兑申请人存款户的借方凭证,一联作保证金科目的借方凭证,一联作应解汇款科目待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户的贷方凭证,一联加盖转讫章交承兑申请人作扣款通知,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作应解汇款科目的账卡专夹保管。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票据到期,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行向持票人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应转入逾期贷款核算和管理。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柜员应通知信贷部门发放贷款许可证,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账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三联特种转账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一联作借方凭证,一联作贷方凭证,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出票人。其分录是:

   (借)逾期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账户不足支付的,加填二联特种转账凭证,一联作借方凭证,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出票人。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承兑行因工作差错或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委托收款人计付赔偿金。承兑银行发生票据垫款后,应积极催收和追偿。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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