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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业务流程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保兑仓融资业务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质押物的监管责任,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可以选择采取静态质押模式或动态质押模式,上游生产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依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严格行使质押物的监管权,从而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融资企业全部清偿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前,置换、提取质押物都要保证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区域范围内的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最低价值。

1.保兑仓监管流程

保兑仓模式是近年来国内贸易中使用广泛的一种“先发货、再给钱”的金融物流服务模式,它能有效地缓解供应链下游经销商的短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利于融资企业抢占市场先机,从而避免了上游生产企业不愿意生产、不发货或延迟发货等情况的发生。在融资企业无法全部销售有关产品的情况下,上游生产企业做出回购承诺,融资企业可以凭借与生产企业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出承兑汇票,此时货物的提货权归属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有,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收到上游生产企业的承兑汇票后对货物进行运输、仓储和质押,融资企业根据保证金的比例有限提货。若融资企业不能在还款期内按时还款,上游生产企业则负责回购货物并补足融资额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

在保兑仓融资业务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质押物的监管责任,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可以选择采取静态质押模式或动态质押模式,上游生产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依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严格行使质押物的监管权,从而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本书借鉴郭佳(2012)的研究成果,在其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整理得出保兑仓监管模式的运作流程,如图5.4所示。

(1) 质押物确认。

① 开票审核。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和融资企业四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融资企业根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交纳货值20% ~ 30%的保证金,申请开立承兑汇票。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第三方物流企业通报有关承兑汇票金额和期限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承兑担保,融资企业以质押物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反担保。

② 价格确认。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与近期质押物平均市场价格进行对比,确认融资企业的质押物价格并将《质押物价格确认 / 调整通知书》盖章后提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质押物价格确认 / 调整通知书》确认质押物价格。

在融资企业的质押物监管期间,当质押物的市场价格与确认价格相比跌幅大于合同约定的10%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价格进行调整,并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重新确认质押物价值。同时,要求融资企业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数量等其他担保方式。如果融资企业逾期未能补交则视为违约,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融资企业偿还已使用的贷款额度并提前行使质权。

图5.4 保兑仓监管模式运作流程

③ 监管金额确定。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开票金额以及质押率计算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需质押物的监管金额,计算公式为:监管金额 = 开票金额 / 质押率。有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还会根据监管金额以及质押物单价计算监管重量,计算公式为:监管重量 = 监管金额 / 质押物单价。如果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库存充足,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融资企业共同盘点,并将双方签字确认的《质押货物盘点明细表》提供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监管库存量以及质押单据的核对证据。如果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库存量不足,监管员将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醒融资企业尽快补货,直至质押物库存量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开票条件为止。

④ 货物盘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运抵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仓库并确认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员根据融资企业提供的库存报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核定库存,对质押物的数量、质量、品种等事项进行检查,核定确认后与融资企业有关人员在《质押货物盘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⑤ 投保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向融资企业确认质押物是否投保。如果质押物没有投保,则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议规定,要求融资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方式办理保险业务,融资企业质押物的投保要求应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开票要求。

⑥ 最低监管价值确认。融资企业的质押物首次质押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将已盖章确认的《首次出质通知书》和《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提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并将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首次出质通知书》和《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发《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见附录表12),对质押物的最低监管价值进行确认并转交监管员,监管员根据两份单据的复印件确认最低价值并留存两张单据备查。

融资企业全部清偿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前,置换、提取质押物都要保证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区域范围内的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最低价值。

⑦ 出质确认。融资企业的质押物首次质押,第三方物流企业将融资企业提供的足以证明监管货物数量、重量、质量等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质量合格证书、许可证、报关单、货运单、商检证明等)与融资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确认。若质押物符合《首次出质通知书》条件,则与融资企业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盖章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进行监管。

在融资企业的质押物监管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双方可随时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确认质押物的库存状态,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通知书的当日通知监管员盘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查核实际占有质押物情况,并在《质押货物盘点明细表》上签字,作为监管库存量与质押单据的核对依据。然后与融资企业共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动产质押确认书》 (见附录表13)和《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确认质押物的最新库存状况。

(2) 在途监管。

在上游生产企业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承兑汇票并确认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存入的保证金数量签发等额的提货通知单,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提货通知后,依据提货通知单所列品质、规格、数量等要求提货,并在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陪同下现场清点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然后按照传统运输业务的操作流程运至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仓库。

(3) 入库操作。

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入库前,上游生产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交到货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及时了解入库信息,实时监控质押物的存放区域,并根据融资企业提供的库存报表盘点核定库存情况。

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融资企业质押物的核查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关要求为标准,以质押物入库时的表面审查、外观检查结果为依据,有权对质押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异议。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融资企业的指定人员共同盘点核定库存数量并签字确认,妥善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质押货物盘点明细表》备查。融资企业质押物入库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5.5所示。

图5.5 融资企业质押物日常入库操作流程

(4) 库存管理。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员根据融资企业质押物的出入库情况,每日盘点质押物的出入库数量及库存数量。盘点内容包括查验、核对质押物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与标识、记录质押物的入库时间、数量和去向、留存出入库单据备案等。相关数据制作报表报送第三方物流企业,然后每月与融资企业盘点确认。当实际库存临近库存警戒线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积极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盘点确认。当库存到达监管库存的临界点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就要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进行全面控制,确保不出库。

(5) 出库操作。

① 提交出库计划单。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出库之前,需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员提交出库计划单,监管员根据融资企业的出库计划单核对出库品种、规格与数量;若出库后的质押物仍高于库存警戒线,则允许本次出库操作。

② 判定能否出库。如果出库后的质押物低于库存警戒线,监管员填写《预警通知书》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要求融资企业补货或还款,并在《预警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确认,送交第三方物流企业保存。如果此次出库将造成库存量低于最低监管库存量,监管员应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告知融资企业及时补货或还款,并终止本次出库操作。

③ 出库。融资企业经过第三方物流企业同意后,在监管员的监控下进行出库操作。监管员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质押物的过磅过程、规划车辆在库区的行驶路线、管理仓库出货操作单据等。质押物出库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5.6所示。

(6) 解除质押。

在质押物解除质押前,融资企业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追加保证金或补足库存量,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无误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上游生产企业进行电话确认,复核无误后可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进行账务处理,为融资企业办理出库手续,并书面告知上游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办完全部质押物提取手续后,本次监管任务即告终止,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再承担监管责任。解除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5.7所示。

图5.6 质押物出库操作流程

图5.7 质押物解除质押操作流程

2.保兑仓监管操作规范

(1) 质押形成。

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买方信贷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汇出贷款后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或汇出贷款证明以及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授权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替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接货手续。

融资企业要求上游的生产企业按时将质押物送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指定仓库,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三方共同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后,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据验收结果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该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

(2) 质押物出库。

融资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补充库存量或追加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质押物。融资企业凭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提货手续。

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融资企业还可凭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向第三方物流企业交付新的质押物,置换提取原有质押物。

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后,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指定人员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融资企业办理提货手续。

(3) 质押解除。

其实,保兑仓模式下的质押解除操作流程与动产质押模式的质押解除基本相同。融资企业归还全部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通过后,根据融资企业的要求办理质押物出库手续或继续履行质押物保管责任,该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4) 涉及单据。

《质物价格确定 / 调整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质物变更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

(5) 涉及人员。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监管经理、业务开发经理、业务受理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融资企业有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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