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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联储除了鼓励银行签发、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外,还直接参与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市场的繁荣。鉴于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已经成熟,美联储开始终止若干对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优惠政策。并从1977年起停止购入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同时,美联储对每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金额做出了规定,超过这一限额就必须上交准备金,以防止银行信用创造的无限制扩张,控制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节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广义地说,票据市场包括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特征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付款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将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两类。商业汇票是指由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企业、个人或银行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由于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企业、私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虽然是企业,但承兑人却是银行,具体地说,银行承兑汇票是应购货人或销货人的请求,由购货人或销货人开出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该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即承诺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这张汇票因有银行承兑,因此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为方便商业交易活动而创造出的一种工具,在对外贸易中运用较多。一般地,进口商首先要求本国银行开立信用证,作为向国外出口商的保证。信用证授权国外出口商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票据,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若是即期的,付款银行(开证行)见票付款。若是远期汇票,付款银行(开证行)在汇票上面签上“承兑”字样,填上到日期,并盖章为凭。这样,银行承兑汇票就产生了。

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而对收款人来讲,它比商业承兑汇票更安全。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随时贴现或转让,因此,与商业承兑汇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性更大。

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买卖的市场。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换取现金,并贴付利息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银行贴现票据不同于银行贷款,其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关系不同。贷款是银行借与贷款客户资金;贴现则是银行对票据上债权的购买。

(2)资金流动性不同。贷款必须至到期日才能收回,而贴现在票据到期之前可以转让,即进行转贴现和再贴现,较贷款灵活。

(3)可否展期不同。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征得货款银行同意后可以展期,而票据到期就要清偿,不存在展期问题。

(4)利率水平不同。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低于贷款利率。

(5)利息收取的时间不同。贷款利息一般在贷款到期的时候收取,先用款后计算;贴现利息在贴现日支付,未用款先付息。

(6)关系人不同。贷款的关系人仅有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贴现则因票据的背书或承兑,关系人较多。

(7)有无抵押品不同。贷款常常以抵押品为担保,而贴现通常无抵押品。

(8)资金所有权不同。贷款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让渡,借款人只有资金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到期应归还借款资金,资金所有权仍属银行。而贴现则是银行用资金买入票据获取债权,这笔资金归属申请贴现人。银行只是在将买入票据再转让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才能收回资金,但这笔资金并不是来自贴现申请人。

所谓转贴现是指银行将已贴现的票据,向同业再行转卖的票据转让行为。也就是说,银行将其贴进的、尚未到期的票据转向其他银行贴现。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指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汇票,再转让给中央银行的票据转让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银根松紧的重要手段。

目前在西方国家,多数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在调度头寸时,一般不再将汇票转贴现或再贴现,而是直接把银行承兑汇票卖给汇票交易商,投资者如共同基金、恤养基金、保险公司、其他公司、政府机构、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向汇票交易商贴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其结果,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汇票交易商、汇票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便形成了一个活跃的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市场。

三、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银行承兑汇票起源于国际贸易,并大量地应用于国际贸易。在发达国家,银行承兑汇票很少应用于国内贸易。这是因为企业面临更多的融资渠道,其中如商业票据、银行信贷额度等有着更加优惠的市场利率。此外,国内交易双方比较容易了解对方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在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下,供货方通常愿意直接向购货方提供短期贷款(也就是应收账款),而并不一定非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最早起源于英国。19世纪的伦敦已成为各国贸易和国际金融中心,世界各地的借款人汇集于此。由于许多外国借款人不被当地的投资者所认可,由他们签发的汇票很难转让。当时伦敦的私人银行虽然有熟练的资信鉴别技术,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无力直接向外国借款人贷款。这时他们发现利用自己娴熟的资信鉴别技术,对外国借款人的汇票进行承兑,将自己的信用借给外国借款人,对其债务进行担保,即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取得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得以产生。

20世纪初,美国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将纽约建成能够与伦敦竞争的国际货币市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刺激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发展。美联储除了鼓励银行签发、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外,还直接参与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市场的繁荣。除此之外,美联储还同意接受以银行承兑汇票为担保的再贴现、再贷款申请,或同意与银行签订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对象的回购协议,美联储的措施对美国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迅猛增长、石油和其他商品价格的上涨等都刺激了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增长。1982年,美国放宽了银行承兑汇票的限额,致使市场竞争加剧,承兑手续费下降,银行承兑交易额上升。

然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银行承兑汇票的增长速度明显下降,1979~1989年期间,美国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余额的年均增长率从前十年的20%下降到6.1%,是所有货币市场工具中增长最缓慢的。从1989~1998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出现了负增长,市场余额也已经下降到了143亿美元,仅占除政府短期证券外所有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余额的0.6%,到2000年,余额仅为103亿美元。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在于:

(1)银行承兑汇票的最主要特点是以银行的信用代替商业信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风险增大,银行的财务状况恶化,部分银行倒闭。这一切促使投资者开始回避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替代融资工具的产生和更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备用信用证的产生对银行承兑汇票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3)鉴于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已经成熟,美联储开始终止若干对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优惠政策。并从1977年起停止购入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这无疑对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运用可以增强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各国对银行承兑汇票市场有严格的管理。在英国,英格兰银行要逐一审批银行和贴现公司的资格,只有由经过审批的银行和贴现公司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才是合格的票据,英格兰银行才为其提供再贴现或接受以这种票据为担保的贷款申请。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案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格性有明确的规定,美联储将此作为是否购买或是否接受银行的再贴现申请的标准。同时,美联储对每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金额做出了规定,超过这一限额就必须上交准备金,以防止银行信用创造的无限制扩张,控制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四、我国票据贴现市场的建立

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全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企业应收账款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的办法,即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

为了解决企业较大范围的货款拖欠问题,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通过推广票据结算,逐步实现商业信用关系的票据化。自票据结算推广以来,商业承兑汇票遭到冷落,银行承兑汇票受到欢迎,这说明在当前整个社会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对于商业信用而言,银行信用毕竟有着更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在我国仍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发展不仅是保证供货方合法权益、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需要,而且也是强化债务约束、加快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需要。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涉及到了多个可追偿的责任人,形成了多个债权、债务的连带责任关系,这就使得原本仅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最终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信用行为,从客观上强化了企业、银行的债务约束,形成了相互监督机制。

我国于1985年开始建立票据贴现市场。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两个文件,鼓励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票据化。

1986年4月,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哈尔滨和南京等城市开展了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清理拖欠货款的试点,允许专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进行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票据限于在商品交易基础上产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允许各专业银行之间办理转贴现业务。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人民银行的一些分行开始办理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银行结算制度,取消了银行签发汇票必须确定收款人和兑付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转让,试办银行本票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10多年的汇票业务发展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先后颁布《商业汇票办法》、《再贴现办法》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关于棉花调销推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的通知》,《关于下达再贴现额度的通知》。这些办法和通知规范了商业汇票行为,统一的操作流程,对商业汇票业务进行推广并给予再贴现支持。1995年《票据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发布了《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票据业务的法制基础逐步健全,以此为基础,我国商业汇票据业务步入了规范发展阶段。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企业签发的商业票据、商业银行贴现额和中央银行再贴现额都有很大发展,并且形成了地区性票据市场。

1998年,人民银行加大了对再贴现政策的运用力度。改变了贴现和再贴现利率生成机制。在下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三次下调了再贴现和贴现利率。同时,从1998年3月25日起,改变了过去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5至10%和贴现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下浮5至10%的做法。1999年6月10日,人民银行再次调低了再贴现利率,拉开了再贴现利率与再贷款利率差距。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央行再现贴资金,扩大票据贴现业务,极大地激活了商业汇票业务。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银行在上海成立了票据专营机构—票据营业部。随后,工商银行又建立了北京、天津、广州、西安、重庆等多个分部。其他银行如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等也都相继成立了票据中心。其业务范围主要是票据承兑、担保、承销、经销以及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回购交易。这些票据专营机构集中办理票据业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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