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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试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专项用于城市、县城、乡镇维护建设方面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显著特点:

(1)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虽负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但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附加税的形式出现,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对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不作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纳税人因偷漏税而被查补或处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纳税人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也就减征或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出口产品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外地区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但对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其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例题1】某处在城市的公司,进口小轿车2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关税税率为40%;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30%。公司境内销售小轿车,取得含税收入为585万元;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为7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小轿车8%;化妆品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该公司据实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案】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代征消费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1-8%)×8%=24.35(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1-30%)×30%=167.14(万元)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24.35]×17%=51.74(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167.14]×17%=94.71(万元)

(3)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

①小轿车销项税为:585÷(1+17%)×17%=85(万元)

②化妆品销项税为:700×17%=119(万元)

(4)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为:(85+119)-(51.74+94.71)=57.55(万元)

(5)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7.55×7%=4.0285(万元)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账务处理

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题2】某企业设在县城,2011年9月缴纳增值税20000元,消费税10000元。试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计提税金时:

应纳税额=(20000+10000)×5%=1500(元)

缴纳时:

第五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具体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分别确定。

二、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纳税。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缴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别规定为7%、5%、1%。纳税人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实务

【例题3】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大城市,2010年1月份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业务如下。

(1)1月11日,企业预交增值税20000元,相应地应预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7%=14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2)1月21日,企业同样预交增值税30000元,相应地应该预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会计分录如下:

(3)1月底,企业计算全月应纳增值税75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000×7%-1400-2100=1750(元)

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以上会计分录登记以下有关账户(见表6-1、表6-2)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假定2010年1月初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余额为零。

表6-1 营业税金及附加

表6-2 应交税费明细账

2010年2月初,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2010年2月初,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填写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如表6-2所示。

附: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在国家增拨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比率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般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例题4】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10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00元,缴纳消费税300000元,缴纳营业税1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应纳教育费附加=(200000+300000+100000)×3%=18000(元)

【例题5】某市一企业2011年8月被查补增值税50000元、消费税20000元、所得税30000元,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8000元。计算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应补缴的城建税=(50000+20000)×7%=4900(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50000+20000)×3%=2100(元)

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900+2100=7000(元)

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五、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账户,用来核算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教育费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

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相同。教育费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缴纳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可以单独填报缴纳,也可以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一起填写《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具体采用什么申报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七、教育费附加会计实务举例

××商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5000元,消费税2000元,营业税200元,处于大城市,则2010年1月份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为:

应纳城建税=7200×7%=504(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7200×3%=216(元)

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以上会计分录登记以下有关账户(见表6-3、表6-4、表6-5)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假定2010年1月份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余额为零。

表6-3 营业税金及附加

表6-4 应交税费明细账

表6-5 应交税费明细账

2010年2月初,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时,会计分录如下:

2010年2月初,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填写的申报表如表6-6所示。

表6-6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练习题

1.某市区一企业2010年8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5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8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某市区一企业2010年8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00元,同时缴纳营业税30000元,该企业无须缴纳消费税。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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