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保证金和担保物

保证金和担保物

时间:2022-02-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保证金和担保物(一)保证金1.保证金的形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三、保证金和担保物

(一)保证金

1.保证金的形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2.保证金的折算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3.保证金的比例

(1)融资保证金比例。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其计算公式为:

(2)融券保证金比例。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其计算公式为:

(3)保证金余额。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二)担保物及其处分

1.担保物的含义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也不得向投资者借出此类证券。

2.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

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现金或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3.担保物的处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