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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保证金的物权保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拘留保证金,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受到拘留处罚以后,当事人为了保留或重获人身自由寻求法律救济,以避免难以恢复的人身自由损害,向办案机关交纳的保证金。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保证金的物权保护

张 超(1)

行政拘留保证金,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受到拘留处罚以后,当事人为了保留或重获人身自由寻求法律救济,以避免难以恢复的人身自由损害,向办案机关交纳的保证金。法律规定的保证金是以人民币数额作为交纳标准,但从被处罚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和被处罚人交纳保证金的实际支付能力看,人民币是保证金的基本表现形式,外币应该折换成人民币交纳保证金,而对交纳人民币有经济困难的被处罚人,必要时,应该不排除可以采取以物品折价提存的形式交纳保证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一规定确立的是行政拘留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制度,即行政拘留担保制度,是警察权与公民权两个效益兼顾的产物;在法律价值层面,是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两种价值权衡之后认为的平衡。

行政拘留担保对象的确定,是以行政拘留的对象作为备选对象的,总体上,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可以成为行政拘留担保的对象。公安机关每年仅查处的治安案件就有600多万起,并处于上升趋势,而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数量应当远远大于实际查处的数字。在处罚的行为和种类上,数以百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五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可以适用拘留。(2)

在行政拘留担保中,虽然法定担保形式包括人保和财保两种形式,(3)但普遍适用的是财保,即保证金担保,直接体现的是用财产权约束和保护人身权。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的基本法律,在物权法中,对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不同保护中,行政拘留保证金所涉主体具有什么样的财产权应该得到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中,当采取财保形式时,由于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占有产生转移,那么,就需要关注被处罚人对保证金应该享有什么权利,交纳保证金的近亲属对保证金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公安机关对保证金应该得到什么性质的权力、可以行使什么权力。权利、权力和义务的配置和运行得当,才能够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及其积极效用的充分发挥,强化行政拘留担保制度的功能释放,更好接近财产在立法预设中的理想追求。而这一切追根溯源,就应该首先考察行政拘留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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