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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政府管制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我国主办跨国经营的企业主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但独资企业需要独立面对东道国的经营环境,经营风险较大。因此,不利于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服务业的跨国经营又形成了境外投资的支持网络,促进更多的企业“走出去”。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跨国经营网络,特别是,我国的服务业“走出去”的能力还很弱,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未能形成良好的伙伴和网络关系。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政府管制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工业经济研究所卷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政府管制

郭朝先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初级性特征及其发展趋势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初级性特征

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还处于初始阶段,具有某些初级阶段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境外投资规模小。从国家层次上讲,据统计,世界各国对外投资额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的平均值为15.4%,发达国家为19.4%,发展中国家为3.3%,而我国不到1%;我国境外投资金额仅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0.15%;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为1∶0.0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1.1的水平,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1∶0.13的水平。[1]从企业层次上讲,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投资金额为220万美元,其中一半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而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单项平均金额在600万美元左右;发展中国家在450万美元左右。

2.跨国投资主体单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虽然主要由欧美制造业集团模式和日、韩综合商社模式起步,但它们在跨国经营中均注意向贸易、实业(欧美制造业集团注意发挥或拓展境外企业的贸易功能,日、韩则注意向实业型集团发展)等行业扩展,从而促成了以工贸结合为主导的多功能跨国集团。可是,目前我国企业除少数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境外子公司具有多种功能以外,大多数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是单一的贸易型,且功能单一。另外,我国主办跨国经营的企业主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不占主导地位。并且,我国国有企业与当今世界上通常意义上的跨国公司相比,在企业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

3.海外市场进入方式偏差。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全球跨国投资中,跨国并购超过投入新设项目的“绿地投资”,在跨国投资总额中占据主要份额,而且呈逐步递增的态势,从而成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主流方式,而且出现了“巨无霸”式的“大并大”。如1995年跨国并购占跨国直接投资总流量的69.7%,而200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91.7%。达11000亿美元。[2]然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方式以独资为主,并且采取创建的方式。独资经营的好处是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存在与当地投资者的冲突。但独资企业需要独立面对东道国的经营环境,经营风险较大。合资企业虽然有容易产生合资方摩擦和冲突的可能性,但它的最大好处是合资各方可以在资金、技术、经营能力各方面相互补充,通过利用当地合资对象的销售网络和生产基地,能够迅速在当地市场和周边市场开展业务,有利于减少和分散境外投资风险。创建新的境外企业一般比购并企业的手续要简单一些,并对所需求的资金有着准确的估价。但创建境外企业所费时间长,也不像购并境外企业那样可以利用原有企业的生产条件、销售渠道。因此,不利于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

4.跨国经营动机原始。著名跨国公司专家邓宁(John Dunning)把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动机归纳为四种: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效率寻求型和全球战略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这四种海外投资动机都有,但主要是效率寻求型和全球战略型。它们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在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获取超过在本国生产和经营的超额利润。它们具有完整的全球战略,以世界市场作为角逐的目标,对再生产周期的各个环节实行国际化安排。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的动机还比较原始,主要是市场寻求型和资源寻求型,此外,有一部分是为了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而开展的对外投资。不可否认,我国有的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动机甚至是扭曲的,如办招待所,设接待站,使之成为国内主办单位在境外的“安乐窝”或作为特权安排和照顾性安排的场所。

5.跨国经营网络缺乏。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之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网络;二是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网络。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的企业众多,既有制造业又有服务业,它们往往集中投资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跨国投资网络,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范围效益。企业国际化理论中的“客户带动论”认为,银行、保险、法律、广告、批发零售、信息咨询等服务业的国际化过程是:其客户(服务对象)先打入国外市场,在国外开展业务,需要相应的各类服务,而银行、保险、法律、广告、批发零售、信息咨询商为了不失去这些顾客。就必须相应地扩展自身的业务,跟随客户在境外经营。在一定的条件下,服务业的这种“跟随客户行为”会在短时间内使其境外业务急剧扩大;甚至超过国内业务。反过来,根据网络模型原理,企业的国际化是企业在国际市场网络中建立、发展网络关系的过程。服务业的跨国经营又形成了境外投资的支持网络,促进更多的企业“走出去”。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跨国经营网络,特别是,我国的服务业“走出去”的能力还很弱,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未能形成良好的伙伴和网络关系。比如,在非洲地区,只有一家中国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我国企业在投资和结算方面颇感困难。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自身内部的经营网络亦十分发达,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量十分巨大;跨国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专业化强、分工明确、相互依赖。比如,伊莱克斯公司在法国的洗衣机工厂只生产上开门的洗衣机,并能满足整个欧洲对这种产品的需求;类似地,在意大利的工厂只生产前开门的洗衣机,也可以满足整个欧洲对该产品的需求;同时企业的研究中心、产品开发实验室、零部件制造单位也都是差异化的和专业化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形成强大的跨国经营网络,体现了跨国经营的高级化。[3]相比之下,我国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大多数对外投资尚处在单厂及零散生产的状态之中,谈不上国际化经营网络。比如,中信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尽管涉及多个行业,可海外子公司之间并无横向或纵向的经营联系;中化等专业性进出口集团的海外生产与经营只不过是某类产品对外贸易的单纯延伸,并不是该类产品的垂直一体化。[4]

6.国际性品牌缺乏。相对于国内市场而言,我国一些强势品牌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从全球角度看,我国品牌的影响力就很小,这不仅表现在其覆盖的国家少,还表现在其销售收入低。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时,总是以强势品牌和大量的广告来开路。而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鲜有知名品牌和强大广告支撑。在当今国际市场日益被跨国公司及其国际品牌垄断的情形下,我国企业要跻身国际市场,就必须具有响当当的品牌,因此,创造中国的名牌是中国跨国公司成长的必由之路,这将任重道远。

(二)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出现了令人欣慰的发展趋势

1.跨国并购初显端倪。我国企业境外跨国并购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绿地投资”方式,提高了企业国外市场进入的效率。如2002年9月,TCL集团公司收购了德国电器企业施奈德公司的施奈德、杜阿尔等5个著名商标及其生产设备,组建了新的施奈德电器公司。主要生产电视机和电脑,TCL公司因此拥有了该公司的知名品牌、销售网络和新一代电视产品的核心技术。[5]又如2000年4月,浙江万向公司收购了昔日将之带入国际市场的“师傅”——美国舍勒公司;2001年8月,万向公司又迈出了海外收购中的更大一步——收购美国上市公司UAI,在美国市场上本土化程度进一步深化。[6]

2.跨国经营模式异彩纷呈。我国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开创了多种经营模式,主要有创牌模式、贴牌模式、创牌与贴牌混合模式、加入全球制造网模式、“兵团”网络模式、跨国战略联盟模式等,各种经营模式共存,相得益彰。

3.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迅速崛起。据报道,在目前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中,万向、华为、新希望、正泰等公司都在不同程度地走向国际市场,这些公司已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其中包括亚洲以外的国家。[7]比如,正泰集团已在北美、欧洲、中东、亚洲的几十个国家、地区建立营销机构,在美国硅谷成立研发信息机构,这种“两头在外”即研发和营销机构在外的经营模式,能跟踪先进技术发展,及时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是我国制造业进入国际经济舞台的一种有效途径。[8]又如,温州的康奈集团在法国、美国、意大利、希腊、比利时、葡萄牙等欧美主要城市成功地开设了23家康奈皮鞋专卖店,立志要铸就中国鞋类世界名牌。

4.部分产业特别是家用电器产业成为“走出去”的新亮点。近年来,中国优秀的家电企业如海尔、新飞、春兰、长虹、格力等纷纷到海外投资建厂,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新亮点,改变了过去我国主要依赖传统贸易、资源开采,以及依靠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从事跨国经营的形象。这说明:一方面,我国在家用电器等行业国际竞争力在近年来得到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依照产品国际生命周期理论,我国这些行业已经具备(主要)向比我国经济稍落后一点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过剩生产能力,有利于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

5.中国式跨国公司雏形显现。综观中国式跨国公司自身发展的成功经验,无论是生产型跨国公司(如海尔),还是服务型跨国公司(如中远),或者是贸易型跨国公司(如中化),或者是金融型跨国公司(如中信),结果均殊途同归,都发展成了集生产、贸易、金融为一体的综合型、集团型跨国公司。

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与企业跨国经营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表现出的初级性特征,不但与我国企业成长的历史比较短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有关,而且与我国政府的政策管制有较大的关系。多年来,我国对企业跨国经营采取以限制为主的政策,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活动中感到困难重重,政策约束过多。特别是,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对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

(一)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1991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999年)两个文件规定。

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1999年,为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电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对这类境外投资项目规定了单独的审批程序。该文件的实质是将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计委转到了国家经贸委,由于前者的审批要比后者更为严格,因而此举实际上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管制。

(二)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特征及弊端

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给企业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第一,实行多头管理。多头管理就是多头审批,且采取“串联审批,而不是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于审批的低效率造成的延误,使许多企业错失了境外投资机会。第二,报送、审批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有人计算,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若全部手续办下来,需要申报的材料至少13类(有时一类材料就需要几个证明材料)。第三,只重视前置审批,忽视事后监管。到目前为止,我国境外存量资产究竟有多少,哪个部门也说不清。第四,行政审批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进入”门槛,也降低了不成功境外投资“退出”的可能性。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境外投资项目盈利、持平和亏损各占1/3。一部分基本持平或亏损的企业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即没有多少经营活动,其尚未撤资、注销的原因是项目报批成本高,投资者宁可勉强维持,也不愿轻易放弃海外的“窗口”和据点。第五,存在政策“盲区”。比如,民营企业“走出去”没有正常的渠道,不少民营企业以戴“红帽”的方式按正常手续办理对外投资审批手续,而另外一些民营企业则为了规避制度约束,自行对外投资,导致所谓的私人资本的“外逃”现象。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与企业跨国经营

(一)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随后发布的《实施细则》(1990年)和《审批规范》(1993年)分别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原则下作了丰富和细化。1998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银传[1998]53号)。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及资金来源审查制度,汇回利润保证金和境外企业利润强制调回制度,境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政策,境外投资事后管理手段等。

根据现行法规,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和境外带料加工项目中方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应由所辖外汇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批准(还应获得国家计委或者国家经贸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这两项审查通过后,境内机构再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然后凭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的批准文件及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并缴纳5%的汇回利润保证金。最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汇出资金。境外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应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汇回利润可以结汇或者开户保留。汇回利润累计如期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经批准进行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时将境外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含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外汇局备案。境外投资企业重大资本变更(如增资、再投资、中方转让股权、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等)应报外汇局备案。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由于外汇审批程序烦琐,一些企业就绕过外汇管理,通过种种渠道变相境外投资。这些投资项目因而“漏出”官方统计,导致数据失真,无法为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为避免境外企业利润被强制调回,一部分境外企业,如贸易公司、船运代理公司等,一般都将利润通过价格转移或者内部交易转移给母公司,由母公司按照交易量来核算其利润,会计年度终了时境外企业账上就没有利润。有的境内投资者仅仅出于解付保证金的需要才从境外企业汇回部分利润,一旦保证金解付,就再也没有利润汇回。境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政策不仅不利于企业网络化、规模化经营,而且刺激了企业规避管制的行为,如一些企业购汇不成,便通过各种途径截留或者转移外汇,以达到其境外投资的目的,如价格转移,支付“佣金”,或者利用境外办事处开办费等渠道汇出资金。目前,境外投资事后监管政策实施得并不理想,境内投资主体企业不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备案的事情屡屡发生,造成外汇管理部门与外经贸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

(三)近年来的一些改革措施

2001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放宽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规定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其他项目的投资以自有外汇为主。2002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取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和福建六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内容主要包括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在限额内允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方面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植的政策、消除由于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等。

四、对企业跨国经营政府管制的评论

通过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分析,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政府管制,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第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以及短缺经济时代形成的体制和制度仍然在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征是限制而不是鼓励企业的自主跨国经营行为。即使目前有一些政策属于鼓励政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不但政策覆盖面十分有限,而且支持力度小。比如,现行“走出去”鼓励政策只针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项目,那些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资源型投资、技术寻找型投资、市场开拓型投资和跨国公司型投资,均不能享受现行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就是对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项目来说,其政策覆盖面亦十分狭窄,譬如,在投资主体上,存在所有制歧视,只有国有企业能够享受;在产业类别上,国家颁布的产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只有机械类、电子类、轻工类、纺织类和烟草类五类项目可以享受鼓励政策,进一步缩小了鼓励政策的覆盖面。进一步讲,目前所谓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本质上只是取消了现行政策中对境外投资的限制而已,还谈不上什么优惠政策,国际上常用的一些鼓励措施,如财政政策中的海外亏损提留、所得税减免等,我国尚未实行。第二,不当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只会扭曲企业的行为,并不会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企业为规避政府管制,采取“迂回”或“非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却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损害企业的信用,最终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破坏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威信。第三,最近进行的一些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企业反应热烈,一些扭曲的企业行为初步得到纠正,应进一步深化下去。从短期目标来看,应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尽快推向全国。第四,为适应我们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新形势,我国有必要全面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和制度,将“以限制海外投资为主”的政策思路转向“以鼓励海外投资为主”的政策思路转变,切实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支持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此外,还要将政策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转向面向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管理和服务;将强化事前审批转变为强化事后监管,确保海外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海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增量和存量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五、大力促进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国家扶持战略

(一)重构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保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都能平等、顺畅地“走出去”

1.建议成立“境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变多头管理为一头管理。建议“境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单位有国家计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我国对外投资的战略性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和登记,制定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

2.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和放松有关限制条件。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要简化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可以在项目分类和企业分类的基础上,对境外投资申请进行分类管理。凡是符合我国对外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企业改革比较到位的投资项目,可列为鼓励类项目,实行登记制;凡是不符合我国对外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企业竞争力较弱、企业改革不到位的投资项目,可列为限制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介于中间的企业可列为一般类项目,进行一般性审查。

(二)营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实现我国境外投资法律和政策体系从限制为主到鼓励为主的转变

1.建立和健全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为推动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开展,我国必须首先制定一部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国境外直接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根据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单行法规,形成一个以《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为主、各种单行法规和相关配套法规为支撑的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

2.建立健全财政、金融、税收、外汇、保险等配套支持政策。①财政政策。除现行鼓励政策外,还应考虑引入海外亏损提留、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②金融政策。一是政府应允许我国跨国企业集团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赋予其境外融资权,使其在积极利用内部资源的同时,又能按国际惯例在境外融资。二是建立对外投资发展基金。除保留现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外,应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予以资金资助。三是扩大优惠贷款的规模,对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跨国企业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加大海外投资的信贷额度、贴息总额。③税收政策。除对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散件、原材料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外,还应实行国外纳税额扣除政策。④外汇政策。彻底废止“禁止购汇境外投资”和“汇回利润保证金”等制度。应该使企业充分拥有对资金自由调度的权限,允许和鼓励企业可用对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⑤保险政策。应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3.积极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4.积极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条款保护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利益。

(三)不断完善企业跨国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1.不断加强企业跨国经营的信息服务建设。一是充分发挥现有各驻外机构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各类涉外中介组织的作用;三是考虑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境外投资信息中心,负责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目标国家各方面的准确信息。

2.重视跨国经营人才的延揽和培养。首先,要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先进的制度来延揽人和培养人。其次,多层次、多渠道对企业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既可以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培训,也要注意同境外机构合作培训我国跨国经营人才。再次,促进境外华人、留学人员融入我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进程。境外华人、留学人员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可资利用的重要人才资源。最后,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

(四)深化企业改革,健全企业制度建设,强化国内母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监管的职责

1.防范企业“走出去”风险的主要措施,应该是企业的利益约束,即企业在利益的约束下自觉主动地防范风险。企业利益约束主要来自于企业制度的优越性,即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提高跨国经营效率、加强境外经营管理、完善境外经营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加强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强化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控制。在母公司与境外企业的关系上,要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切实做到对全公司跨越国界的投资经营活动实行一体化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境外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境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3.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多头对境外投资企业直接监管的做法,实行政府监管境内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监管境外企业的做法。政府在境外投资审批中不再承担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而是把投资主体的资信和资质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既然境外投资的经济风险由境内投资主体承担,对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也应以境内投资主体为对象。加强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做法可以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境外投资的联合年检,明确年检的主体为境内投资主体。但是,我国目前的试行年检内容和年检处罚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政府部门的事后监管要特别注意防止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原载《经济研究资料》2004年第64期)

【注释】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

[2]参见《全球企业跨国并购:趋势、原因与对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2001年第10期。

[3]席酉民主编:《跨国企业集团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4]银温泉、藏跃茹:《中国企业集团体制模式》,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

[5]参见《中国公司加快跨国投资行动》,《经济参考报》2002年9月21日。

[6]参见《“跨国”浙江》,《经济参考报》2002年11月1日。

[7]参见《中国公司加快跨国投资行动》,《经济参考报》2002年9月21日。

[8]参见《民企将成为“走出去”的生力军》,《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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