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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开放区资本生态化的发展战略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资源有偿使用是基于资源稀缺性的战略选择,一系列的生态资源有偿化制度安排将有利于提高生态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广资源节约意识,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配置等突出问题。生态保护补偿战略将有利于内陆开放区摆脱传统“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走一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新模式。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投资战略不能独立存在。

(一)生态资源有偿化战略

生态资源有偿化是指在使用标准化生态资源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人们需要对标准化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支付费用。在我国,排污权、碳权、水权等均是基于使用权的标准化生态资源。生态资源有偿使用是基于资源稀缺性的战略选择,一系列的生态资源有偿化制度安排将有利于提高生态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广资源节约意识,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配置等突出问题。

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安排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碳税制度、特定的许可证制度等。在推行治污融资方面,有偿使用制度安排有诸多积极因素,但使用不当,势必带来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合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生态环境资源的定价问题,注重资金的二次分配和信息公开,让有偿使用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的积极手段。随着监测技术突飞猛进,界定生态产权成为可能,制度执行符合成本收益的要求。环境资源稀缺性的日益加剧,生态资源有偿使用需进一步推广。

(二)生态保护补偿战略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向提供良好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基于补偿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的形式多样,如经济补偿、政策补偿、智力补偿等。为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战略需要完善相关规章和制度,包括补偿标的、补偿标准、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原则、补偿方式等。[10]由于涉及的损益协商机制的运作非常复杂,生态保护补偿战略的执行较难。生态保护补偿往往涉及不同的经济区域,协商主体多,协商成本高,协商条件复杂,协商策略常常需要更高行政指令完成。因此,由政府主导的组合式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成为可能,即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联合补偿模式转变为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下游政府三方补偿模式。

生态保护补偿体现的不仅是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生态保护的意识和社会的公平。因此无论是经济伦理,还是生态公平,都要求政府坚决贯彻和执行生态保护补偿战略。生态保护补偿战略将有利于内陆开放区摆脱传统“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走一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新模式。

(三)生态环境投资战略

生态环境投资是指具有生态环境效应的投资和生态环境效应所引致的投资。生态环境投资以促进生态资本增加为根本目的。如欧盟的区域政策具有针对性并最有力,“长期以来它通过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通过对特别地区提供发展基金、减少税收等政策工具,促进了欧盟内部落后地区的发展”[11]。生态环境投资战略的制度安排,重点在于突出投资的生态环境效应,旨在提高生态环境的投入产出效率。

生态环境投资并非单纯的投资领域,它常常伴随着其他传统投资方式而运行。现实中,可再生能源行业和清洁制造业等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某项生态经济化制度的创新而附带有生态效应。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投资战略不能独立存在。伴随着技术进步和制度安排的革新,当生态环境资源行业更加规范和更有保障时,利润驱动的企业会自主地进行生态环境投资;当“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成为支配性的发展方针时,生态环境投资战略或许能更好地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得以推行。[12]

(四)生态经济化战略选择

基于生态经济化的内涵、理论基础和传递机理的分析,发现生态经济化能够协调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以生态经济化促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既是生态经济化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生态经济化制度实施的落脚点。长江三角洲地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经济区,在权衡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区域政府大都倾向于发展经济而把污染外部性转嫁给其他地区,或倾向于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外部化。因此,区域内流域政府之间和区域政府之间容易就环境污染产生纠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因素凸显。面临以上环境发展的瓶颈,生态经济化制度安排需变革方向。第一,利用生态资源有偿化战略的收入激励效应,实现区域生态公平,如生态财政收入的均等化;第二利用生态保护补偿战略的双方补偿和组合式补偿,实现区域补偿平衡,如组合式生态补偿;第三,利用生态环境投资战略,将外生的生态投资制度安排转化为内生的生态投资制度安排转变,实现区域制度均衡,如生态投资制度的层级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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