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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理念辨识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内陆开放区主要是资源脆弱地区或资源消耗区,生态化理念对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化理念是内陆开放区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是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基本要求,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要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内陆开放区法制建设生态化功能探究,实现制度优先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化源于生态学概念,主要是指生物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生态系统保持平衡。生态危机导致人类经济社会系统对自然系统的影响更加深刻,对生态化内涵的理解更加全面,并触发了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和重构,形成法律生态化的发展趋势。生态化理念作为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对强化区域的生态化功能和生态化效益具有导向作用。

(一)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内涵解析

在生态文明体系中,生态化是多元化范畴。经济社会活动的生态化内涵是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在合理科学利用环境的限度内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化理念在法学领域的延伸是生态制度化的必然趋势。生态化理念与法律价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法律生态化理念是指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行法律调适,保护环境的健康发展。我国内陆开放区主要是资源脆弱地区或资源消耗区,生态化理念对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学者提出,如何以最低的环境成本来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实现高效的可持续利用是西部地区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10]。内陆开放区生态化理念,并非单一的经济学或生态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特定区域内,将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生态化理念贯彻于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多层次、全方位构建生态法制体系,确保内陆开放区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化。

(二)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功能

可持续发展是生态化理念的应有之义,法律生态化功能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体化[11]。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化理念是内陆开放区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是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基本要求,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要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我国内陆开放区主要建设在经济欠发达、环境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率较低、整体可持续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加强对内陆开放区法制建设生态化功能探究,实现制度优先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生态化功能将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快速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实现西部大开发、城乡统筹、资源节约型社会等综合性战略目标。

(三)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效益

内陆开放区要在环境容量限度内实现生态效益最大化,环境容量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环境效益的排他性,即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没有替代性,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环境效益一定程度上优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陆开放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层面都应优先保障区域开发的生态化效益。“从近现代以来的情形看,通过法律来保障地区开发,已经成为必不可少且最为有效的途径。”[12]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目标是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利益,使环境法律制度把经济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统一起来,维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整体性。法治建设是区域开发的根本保障,是坚持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没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难以真正建立和完善[13]。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应把生态效益作为法律运行的重要考量指标,建立科学的环境效益评估体系,规范和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满足主体对的生态效益最大化的价值需要,即“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者有用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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