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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理念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我国内陆开放区应当树立生态化理念,使区域法治建设适应法律生态化趋势,最大限度降低内陆开放型经济的环境代价。通过解析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理念,探讨区域法治化的生态价值要求和环境制度保障,对构建环境主导的内陆开放区法治体系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现实国情,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着重强调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的同等位置,着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我国内陆开放区应当树立生态化理念,使区域法治建设适应法律生态化趋势,最大限度降低内陆开放型经济的环境代价。随着两江新区、喀什经济区、西咸新区和兰州新区等国家级内陆开放区的相继兴起,倡导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重视生态效益和环境优先的新理念、新路径从实践层面到制度层面都持续深化。目前,我国的环境制度从基本法到地方性法规都有所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发展的环境约束具有指导作用,商务部等部门探索内陆地区生态化发展的具体举措,其颁布的《关于支持宁夏构筑内陆开发型经济新格局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环境资源脆弱的西部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内陆开放区既是一个发展命题,也是一个制度命题。通过解析内陆开放区法治建设的生态化理念,探讨区域法治化的生态价值要求和环境制度保障,对构建环境主导的内陆开放区法治体系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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