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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基础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CDM项目开展的重点领域,因此能源法律建设应当是相关法制建设的重点。同时,我国在制定CDM相关法律、法规时,还要兼顾到与其他国际法律和条约的相互协调问题,以保持其实施层面上的一致性。

二、加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基础

(一)加快制定清洁发展机制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质量,有必要增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可操作性,把现有的框架性立法通过修订或者颁布实施细则等手段具体细化。

现有的《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而CDM是一个与能源开发、利用和投资等重大事项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机制,其所涉及的诸多内容应由具有较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来规定。[75]况且,《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于如何加快促进和指导CDM项目在中国的实施少有涉及,对于CDM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CDM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防止CERs交易价格恶性竞争、CDM项目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规定。此外,由于实施CDM还涉及外资和技术的引进、项目的审批许可、违规的处罚,这些内容都不是部门规章能够解决的,需要由行政法规予以调整。因此,为了有效促进CDM项目的实施,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国务院应当抓紧研究制定《CDM实施办法》。

(二)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1.取消CDM项目股本结构的限制,降低在中国开展直接投资CDM项目的门槛,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国际投资。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如果是放开了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势必会促使更加多的CDM项目成立。但是考虑到基于此而获得的资金收益的特殊性,可以为其附加其他的义务或者限定条件。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对CDM项目参与主体资格的限制,允许所有我国注册的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其中。对于非中资控股企业获得的收益可以要求其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至我国CDM基金,用于我国环境改善。这样既可以保证我国的环境改善,又可以保证CDM设立目标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促进CDM项目的广泛开展。

2.目前《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10条仅泛泛规定“CDM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并未对“技术转让”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未强制要求CDM项目一定要带来技术转让。从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来看,虽然也仅要求CDM项目应带来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非强制要求,但从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应在《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对技术转让的内涵进行明文规定。比如,对于“技术转让”的内涵,可规定为设备转让或知识转让。[76]

3.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定,以便如果出现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的情况时,产生的CERs能够相对容易地转出。笔者认为应当在《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企业找到买家之后,随时可以将减排量转出,以此打消企业的顾虑。同时,取消我国政府从CDM项目中收取利益的规定,实施CDM项目所获得的利益应全部归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三)完善清洁发展机制法律环境规制

根据前文的分析,为完善我国CDM交易的法律环境,加强我国实施CDM的法律能力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制定明确的CDM项目标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识别是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为了使项目注册效率更高、风险更低,应当着重把好项目合格性论证这一关。”[77]制定CDM项目实施的环境效益标准必须联系项目实施国和所在地的具体经济和环境能力,从整体上服从于所在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对于额外性原则的考察,应从项目的技术可获得性、经济竞争力、法律法规的可实践性以及发达国家对资金援助的义务性等角度来正确理解CDM项目额外性所隐含的真正含义。

2.依据前述标准及程序,进一步完善我国CDM项目的评估标准和批准程序,力求明确、合理、透明,以便CDM项目能够被快速和有效的审批和实施,减少CDM交易风险。

3.明确CDM项目主体和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明确项目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协议进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或提供虚假减排量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的项目主体要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要明确监督部门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CDM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对CDM项目进行监督的国家发改委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相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在CDM项目相关法律体系方面,现行国家发改委主管的管理体制中,可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领域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上的整体行动能力,进一步完善中国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性。”[78]

1.在法律层面,加快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CDM项目开展的重点领域,因此能源法律建设应当是相关法制建设的重点。在节约能源方面,我国已有1997年《节约能源法》、2003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5年《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但是其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总体上呈现政策化的倾向。因此,我国应当制定节约能源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切实贯彻现行法律,强化其实施力度。

2.大力改善科技发展和科技立法的法律环境。当前应尽快制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促进法》。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推进技术创新是我国开展CDM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CDM项目给我国技术创新将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通过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CDM项目合作,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进展,我国很可能不得不较早和较大力度地减缓CO2排放,以超常规的措施大规模发展和推广先进能源等减排技术。因此要及早把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技术作为我国自主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领域。这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既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应成为我国推进自主技术创新的巨大驱动力。”[79]

(五)解决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

在CDM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必须考虑在现有投资、经营法律中,哪些有可能遭受CDM的冲击,如何将CDM机制融入到国内的投资、经营法律和监管框架之内。同时,我国在制定CDM相关法律、法规时,还要兼顾到与其他国际法律和条约的相互协调问题,以保持其实施层面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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