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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面临诸多风险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项目都是有风险的,CDM项目也不例外。CDM项目能否注册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项目业主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东道国政府提高了项目批准的标准,或者在向指定经营实体提交报告前已撤销了批准。再加上目前对于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这使得CDM发展失去了动力,国际市场信心骤减。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面临诸多风险

风险即不确定性,对风险的认识和把握关系到交易双方直接利

益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任何项目都是有风险的,CDM项目也不例外。一个可维持的授权环境和全面的投资氛围无疑是吸引CDM投资的关键,而“CDM的可预测性不足则成为其发展的潜在障碍[113]。这些风险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身的风险

由于CDM项目在实施中受到国际国内双重管制,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使其存在一些内在的制度性风险,主要有:

第一,“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以后的减排义务未有明确的规定,故第一承诺期以后的CDM市场尚不明朗”。[114]而且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其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在不断增长。“此外,议定书暂时没有规定境外减排的限制,如果第二承诺期设置了境外减排的限制,必将对已经签署的部分CDM项目造成影响,使其不能继续实施。”[115]

第二,项目国际注册风险。CDM项目能否注册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除了国内的审批程序,CDM项目还需要在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注册。除了程序方面的审查事项外,CDM执行理事会对指定项目经营实体的审查也过分严格,对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和方法、基准线的研究等都有严格的方法。如果CDM项目无法得到CDM执行理事会的核准,执行理事会将拒绝核发CERs,也就意味着前期工作付诸流水了。

第三,新方法学应用的风险。任何一种CDM方法学只要获得了执行理事会的核准就可以应用在其他的项目中。由于CDM项目要遵循已在执行理事会注册的方法学进行论证,通常情况下,项目业主都会尽量避免采用新方法学,多用已经获得批准的通用的方法学,而提交的新的方法学得不到通过或审批时间过长都会影响到交易的成功。[116]“议定书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在申请指定经营实体审核的时候需要运用到新的方法学,则项目参与方应当首先将新方法学向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执行理事会有4个月的审查时间以决定是否通过新方法学。只有当新方法学获得认可的情况下,指定经营实体才会核准CDM项目。如果执行理事会没有认可新方法学,就现行的CDM规则而言,当事方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只能重新以其他方法学进行申请。”[117]

第四,泄漏的风险。根据CDM模式和程序规定,当项目界限外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出现可测量的、可归因于CDM项目的增加的时候,应当把这部分排放量从项目的减排量中扣除,由此一来CERs的核准量就降低了。“要测量泄漏是比较复杂的,此类减排量发生在项目界限外并且一般不受监测,所以就不清楚是否属于项目产生的额外减排。”[118]

(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与法律风险

第一,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项目能否获得东道国政府批准的风险。[119]CDM项目在执行理事会获得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并将此批准呈交给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业主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东道国政府提高了项目批准的标准,或者在向指定经营实体提交报告前已撤销了批准。

第二,“项目所占土地或涉及的财产甚至所产生的CERs被征用,是CDM项目业主面临的最严重风险”[120]。由于CDM项目从初期投资到最后收益之间时间跨度较长,很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干扰迫使其中断。这种征用通常有两个情况:一是积极征用,即直接对项目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强制转移,或者彻底撤销原权利人对项目所拥有的财产权,特别是撤销项目开发企业对CERs的交付权利,或者附件一国家对CERs的购买权,将对项目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二是消极征用,通过政府监管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间接地阻挠CDM项目的运转。

第三,项目业主面对的一个较大的风险还来自于所投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变化[121]。“虽然这些法律不是直接调整CDM项目的,但是却可能与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诸如价格控制、税收、进出口管制等。”[122]

(三)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风险

CDM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市场尚未统一、市场的不确定性。由于没有公开统一的交易机制,CERs的交易制约因素较多,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分担方案、潜在风险、项目类别、交易风险、交易时间、交易程序等都存在不确定性。[123]概括而言,CDM市场主要存在着以下方面的风险:

第一,由于京都机制下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使得排放权的交易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政府或经营实体容易高估或低估了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与市场脱离。再加上目前对于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这使得CDM发展失去了动力,国际市场信心骤减。

而且,CDM作为一种低成本碳减排方式,项目的融资和实施都是由市场来调节的。项目参与方更关注的是如何采用更低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减排量,然后高价卖出获得利润,而相对轻视了项目在资金和技术引入方面的作用以及对当地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一旦CDM项目以市场为导向,那么很容易变成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从而违背公约和议定书的目的与宗旨。

第二,其他排放权交易机制分化了减排指标。议定书的达成,催生了全球多个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了缓解所面临的国际压力,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排放权交易制度。目前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这些区域性的市场中,存在不同的交易商品和合同结构,各市场对交易的管理规则也不相同,分割了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三,由于CDM存在着各种风险以及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因此目前CDM市场仍然是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接近全球的1/4,但是由于美国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并不受到《京都议定书》的约束。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尽量压低CERs价格。

第四,项目参与者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从2007年开始,CDM行业经历了爆炸式的发展,大量咨询公司、买家进入市场。这些公司大多为小型创业公司,项目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非常有限,在无序竞争中聚集了巨大风险。由于之前CERs价格在油价泡沫的推动下疯涨,极高的预期回报率吸引了诸多国际炒家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大量项目集中在少数买家和个别国家手中,因此市场潜在的支付风险和政治风险巨大。

第五,来自于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和CERs市场的风险。关于这两个方面,本书已详细论述,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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