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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清洁发展机制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制度

时间:2024-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规定了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条款,却不认可其强制性,这类条款的实际意义也因此大打折扣,极大地影响了CDM的顺利进行。对此,后京都时代的CDM制度应当明确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是发达国家的强制性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不履约责任。关于资金和技术援助,还可以借鉴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做法。

四、强化清洁发展机制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制度

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规定了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条款,却不认可其强制性,这类条款的实际意义也因此大打折扣,极大地影响了CDM的顺利进行。对此,后京都时代的CDM制度应当明确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是发达国家的强制性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不履约责任

尽管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没有承认违反这些条款将构成违约,但是各国可以通过缔约方大会对这一现象进行改变,这也是发达国家对其历史责任的体现和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的现实要求。当然,其最终实现要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和努力,以及发达国家对这类条款重要性的认识。

关于资金和技术援助,还可以借鉴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做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对资金援助采用义务捐款和自愿捐助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凡拖延交付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缔约国不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关于技术转让,《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同样要求各国应当进行合作,确保知识产权有助于而不是违反公约的目标,并建议发达国家通过适当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放宽强制许可的条件等方式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另外,发达国家还建立了公共基金,对发展中国家购买环保技术进行补偿。这些经验都可以为CDM项目所参考。

此外,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也可以设立类似《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的多边国际资金机制(Multilateral Fun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ntreal Protocol)[84],由国际资金机制对发展中国家购买环保技术进行补偿。《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85]是目前国际环境领域最成功的成果之一。为了确保资金和技术问题的公平解决并且保障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该多边基金机制在协议中对资金和技术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在1990年的伦敦议定书修改中对项目发展的增量成本和新方法学开发成本都做了仔细规定,公开明确地保证了发达国家所提供的援助将会被妥善用于实现议定书的目标。

最后,关于清洁发展基金,它从CDM诞生之时就已存在,“然而却未有发挥实质性作用”[86]。在下一阶段,可以通过协议或制度安排来激活并进一步扩大清洁发展基金,“用来帮助那些无法完成预期CDM项目但却没有任何过错的发展中国家”[87]。基金的参与是自愿的,作为京都机制的补充,不需要对议定书作出任何修改,可以在京都机制外独立运行。基金可以由执行理事会来管理,对项目双方来说,既可以减轻资金压力,还可以对CDM项目实施提供第三方保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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