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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的性质与特点

时间:2022-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CDM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来获取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京都机制下义务的一部分。因此,绝大部分国家是赞成对于CDM的境外减排必须实施量化控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技术,从而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CDM是以项目为基础的机制。只有东道国采取积极自愿的配合措施才能促成高效的CDM项目运行。

三、清洁发展机制的性质与特点

(一)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一各国国内减排的补充性手段

CDM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来获取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京都机制下义务的一部分。“OECD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京都机制下31%~55%的减排目标是可以通过CDM得以实现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中心的调研则表示这一比例将高达57%。”[62]相比较第一承诺期的巨大减排任务额以及CDM给发达国家在节能降耗、提高能效上的低成本优势,更凸显了CDM的补充性。

但是对于CDM是否作为附件一国家国内减排的补充地位,依然充满争议。[63]其焦点在于:适用境外减排是否有量化的限制。考虑到温室气体的流动性特征,减排行动的地区差异从全球范围来讲,其效果是一样。而境外减排的实施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扩散,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既可以节约减排成本,又可以避免减排技术的重复投资和重复利用。据统计,使用CDM比使用其他减排机制,能节约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20%~50%。因此,部分国家如美国提出反对对CDM机制的应用进行限制,主张以最低的成本获得环境效益,并提出为了履行本国承担的减排义务,不应局限于获取减排额度的方式。[64]

而另一方面,比起不适用CDM项目而言,长期大量的境外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将可能导致全球排放量的增加。因此,绝大部分国家是赞成对于CDM的境外减排必须实施量化控制。欧盟国家一直主张减排行动首先应当在本国进行,通过CDM获取的减排额度只能作为本国国内减排行动的补充,并且应当限制在减排总体指标50%的比例范围内。

(二)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性机制

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项“双赢”(Win-Win)机制。“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普遍比较落后,同时又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与温室气体排放密切相关的能源、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及部分高耗能工业部门都具有较高的增长潜力。”[65]因此,无论是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还是提高现有的能源使用效率,都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的落后设备,引进外资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这无疑为CDM项目提供了潜在的广阔空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技术,从而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66]

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基础设施建设均已完成,更新改造周期长,置换费用较高,一般而言削减成本也相应较高。发达国家企业为了从这样一种减排差额中获取收益,将有动力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寻求旨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由于获得的CERs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CDM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67]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CERs,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既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68]

由此可见,CDM就是以“资金+技术”来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额度”。[69]CDM的出现在南北合作的关系史上是一个突破。“气候变化国际法所设立的CDM,为陷入停顿的南北经济合作关系注入新的活力,为公约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开辟了新的交流渠道”[70],是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第一阶段(发达国家减排)向第二阶段(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过渡的桥梁。

(三)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以项目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

CDM是以项目为基础的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第5款规定,CDM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为:项目所带来的必须是额外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并且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71]根据额外性要求,项目开发人员必须建立一个基线排放情景,以对比检测项目产生的效果,并根据排放量基准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来计算减排额度(CERs)。每一个具体的CDM项目的实施程序和效果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具体能源类型、程序繁简、实施规模等差异而不同。在项目运行之初,项目业主首先必须进行项目识别和项目设计,在其可行性获得批准以后才能付诸实践。

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CDM上的合作是以市场为导向的。CDM项目的最终产品CERs的交易,其实是一种法律拟制交易。它将一般意义上不能构成物权客体的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导入拟制市场交易的环节,构成一种无形物的交易市场。在CDM交易中,有的买方以股权或者贷款的方式投资于项目市场,获得项目的减排量;有的买方直接购买市场上的减排量,不进行项目投资。而且在国际市场上,CERs的交易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调节后由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加以确定的,足见其市场导向性。

(四)发展中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自愿性

议定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有必须开展CDM项目的义务,也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利用从CDM项目中获取的CERs来完成其减排目标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参与项目的根本宗旨在于充分利用项目合作的机会,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议定书对东道国政府的唯一要求是它必须积极促进本国境内的CDM项目实施。因此,“CDM在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东道国政府的态度”[72]。只有东道国采取积极自愿的配合措施才能促成高效的CDM项目运行。甚至有学者提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才是CDM的首要目标,协助附件一国家完成减排目标则是其次”[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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