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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完善及其意义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通过对协议要件的审查,还能进一步确保CDM项目对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价值追求。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及其企业也应当着力提高协议谈判能力及分析和辨别ERPA风险的能力。“作为CDM项目交易的核心法律文件ERPA,不仅是买卖双方谈判的焦点,也是检验CDM制度不断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标志。”最后,值得注意的是ERPA模式对国际法发展的促进意义。

三、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完善及其意义

由于ERPA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CDM本身的特点决定了ERPA所适用的交易必然是跨国交易,因此,严格来说,“ERPA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5],只是其合同标的比较特殊。[16]“由于买卖的商品CERs并非是有形的货物,因而使得为了简化交易成本而经过多年努力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公约和惯例无法直接适用于ERPA中。”[17]而CDM本身就是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一项创新,各国的国内法也并未专门针对CDM交易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这就使得ERPA的演变和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协议双方的协商和谈判。

在实践中CERs买方一般是发达国家的企业或实体,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强的金融法律知识和协议谈判能力。而作为卖方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在规模和财力上与之都有较大差别,签署的ERPA往往存在很多不利款的可能。“这也决定了大多数的ERPA为买方文本,在协议的约束力和生效条件以及可能涉及的纠纷方面都侧重于保护买方利益。”[18]为了维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热情,迫切需要CDM执行理事会“从发展中国家利益出发,提供一系列更加具体、便于操作的ERPA参照条款,包括付款与购买的条件、适当的担保和违约救济方式、合同的准据法等合同重要条款”[19]。其次,执行理事会还应加强对ERPA的管理,对ERPA采用要件登记生效方式,通过登记赋予协议更强的约束力。而且通过对协议要件的审查,还能进一步确保CDM项目对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价值追求[20]同时,鉴于公开透明原则,执行理事会还应该考虑“是否应建立专门的CDM项目责任机构来处理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违反ERPA的行为或者国家违约行为,以及当项目没有达到ERPA预期效益时如何处理”[21]等问题。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及其企业也应当着力提高协议谈判能力及分析和辨别ERPA风险的能力。“发展中国家企业必须尽快地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CDM项目制度,争取在协议谈判中的话语权。”[22]深入细致地了解CDM项目的有关背景、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交易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政策走向等,将法律风险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

“作为CDM项目交易的核心法律文件ERPA,不仅是买卖双方谈判的焦点,也是检验CDM制度不断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标志。”[23]当前,ERPA已经被CDM项目双方认定为“CDM市场交易的规范”[24]。为了确保CDM的顺利发展,“ERPA为发展中国家卖方提供了三种违约救济方式:延迟交付、以尚未被认购的CERs期权来抵偿应交付的标的、如果在未来三年仍然无法交付则必须中止协议并赔偿买方为此付出的成本”[25],这种救济方式充分体现了ERPA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和鼓励。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ERPA模式对国际法发展的促进意义。一项具体的承诺履行机制,无论是软法还是硬法,单靠其本身,是无法实现京都机制下的减排目标。与其执著于气候变化国际法的软法属性或硬法属性,不如尝试将重点放在兑现具体减排项目的承诺上。[26]未来的CDM实施中,可以引入CDM项目协议机制。项目协议能够“进一步并且相当具体地约束协议当事方,既包括项目涉及的附件一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等公法实体,还包括项目投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例如指定经营实体等私法实体”[27]。倘若协议违约,无论对国家还是企业而言,其经济损失都是确定的、直接可见的,且可以依协议追求其违约责任。当前国际法在国家责任上的不成熟发展,相比较于合同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蓬勃发展,使得解决上述纠纷的难度远低于去追究一国不履行公约的国家责任。从这个层面而言,具体的项目协议将比国家承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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