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有人偷技术

有人偷技术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徐等人为了窃取ME产品的生产技术,专程赴遵义,经过几天的活动,拉拢了电器厂的W和梁某,通过他们又找到了该厂的退休工人L,然后利用L求财心切的心理,指使他偷盗出了电器厂的ME产品秘密图纸。为此,长江厂以YD厂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崇明县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经调查后认定YD厂已构成对长江仪表厂商业秘密的侵犯,从而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决定。

中国人懂得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有人却因此采用非法手段去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则是市场经济大潮涌来时的一种道德退化,是法律不允许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7月,在贵州省遵义某电器厂发生了一起盗窃保密图纸案。该案的策划作案者,不是境外的特务间谍,而是国内同行江苏某开关总厂。

ME产品是遵义某电器厂的拳头产品。这个1980年初花300万马克从前西德引进的新产品,早在1987年就已达到了国际标准,销路较好,深受广大客户青睐。

正因为如此,许多同行企业非常羡慕这一产品,尤其有许多不怀好意之徒,绞尽脑汁伺机盗取ME图纸。幸好该厂从一开始就注意了ME图纸的保密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然而,不该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1993年7月9日,整套6本700多张ME图纸,除了4号图纸还孤零零地躺着以外,其余的皆无影无踪。

该厂立即报告了公安部门,经过公安人员几天的侦查,终于查明这是该厂退休工人L所为,而支持、指使并参与此案的则是江苏某开关总厂厂长和二分厂厂长王某、徐某以及电器厂的W、贵州某牛肉干厂的梁某。王、徐等人为了窃取ME产品的生产技术,专程赴遵义,经过几天的活动,拉拢了电器厂的W和梁某,通过他们又找到了该厂的退休工人L,然后利用L求财心切的心理,指使他偷盗出了电器厂的ME产品秘密图纸。正当他们以为大功告成,准备乘车离开遵义时,被公安人员截获。

无独有偶,上海长江仪表厂302张技术图纸被上海YD仪表厂窃取,酿成一起重大的商业秘密泄密案。

当事人上海YD仪表厂于1992年底开始生产125摩托车仪表,为获得专门技术,该厂厂长S利用自己曾在上海长江仪表厂工作过的关系,利诱长江厂两名技术员H、Z,利用工作之便,先后窃得长江厂在吸收消化国外技术后自行设计的XF-125、AX-100、250C型摩托车用仪表产品的工艺图和各种工装夹具图纸共302张,专用工装夹具44套件,工具及样表等11件,以及各类校表数据汇编1本。他们利用所窃得的以上专有技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生产出价值近200万元的125型摩托车仪表,获利15万元。

长江厂发现技术图纸被盗后,立即向崇明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迅速行动,果然在S任厂长的上海YD仪表厂搜出上述被盗的技术图纸302张及其他工装夹具等。S当即被公安局收容审查。

据长江厂申述,他们在进行第一期技术改造时,投资532万马克,引进了德国的设备和技术,其中仅仪表图纸当时就值人民币1100万元。为此,长江厂以YD厂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崇明县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经调查后认定YD厂已构成对长江仪表厂商业秘密的侵犯,从而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决定。

如果读者认为这两个例子过于平淡的话,我们不妨再看一个不亚于港台警匪片那样曲折而又激烈的商业秘密盗窃案。

1995年6月29日上午10时08分,当一位50多岁的男子提着密码箱走进长沙黄花机场安检处时,两名便衣警察拦住了他,从他身上搜查出他在湖南洞庭制药厂秘密收集、盗窃、复制的专有技术资料:氨甲环酸、氨甲苯酸、卡马西平、对甲苯甲酸、胃长宁、咪唑酸乙酯、维生素U等7个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资料和设备安装施工图等;同时查获了他企图以30万元把氨甲苯酸技术资料卖给河南某经济技术协作办的活动日记,还查获了他与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的以25万元成交的《技术合同意向书》,所有资料共计25件。

这便是震惊全国医药界的技术资料盗卖案!几份薄薄的资料,竟能卖到数十万元,这不能不令众多握有名牌产品生产秘密的企业吓出一身冷汗。

已吓出一身大汗的当然是湖南洞庭制药厂。这家50年代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综合性化学制药中型企业,拥有目前国内第一流的现代化针剂生产车间和全国较大规模的止血药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尤以独家生产拳头产品氨甲苯酸、氨甲环酸而闻名全国。

谁知,这样一家名牌企业,差点毁在一名出卖技术秘密的人手里。

1995年6月5日,该厂厂长突然接到一个匿名电话:“陶厂长,你们厂有个叫余××的人吗?……他准备把你厂的氨甲苯酸、氨甲环酸的技术资料,以60万元的标价卖给河南的一家单位。

陶厂长一听大惊,氨甲苯酸目前世界上只有洞庭制药厂独家生产,氨甲环酸也仅有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有一套年产50吨的装置。这两个国内独家生产的高特效止血药产品,不仅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和1979年的我国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为救死扶伤立下了赫赫功劳,而且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为企业争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近几年,随着国际市场需求量的不断增加,订单如雪片般飞来,产品更是供不应求。最近在国家经贸委的支持下,又投资近3000万元,扩大了生产规模。这两个产品的专有技术资料一旦外泄,其后果不堪设想。

陶厂长想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对方却把电话挂了。陶厂长突然想起了一件事:3天前,厂里来了一辆挂河南牌照的小汽车,一个手持河南某制药厂介绍信的中年人,到厂供销科要求购买一公斤氨甲环酸……难道真有人盯上了他们?陶厂长来不及细想,直接拨通了公安局的电话,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余××便是在机场截住的那名男子,这年他52岁,1958年便招工进了洞庭制药厂,历任供销股副股长、经营计划科科长、供销科科长、经警分队队长等职。

一个在工厂工作了近40年的老职工,怎么会干出出卖工厂的勾当呢?

余××当上供销科长后,便开始飘飘然了。在厂里,他以“功臣”自居,在厂外,他以派头十足的款爷出现。为了聚敛钱财,他利用工作之便一心去倒腾邮票、古币之类,企业供销工作急剧滑坡。厂领导发现后,多次找他谈话,可他依然故我,我行我素,一心只想个人发财。为此,1992年11月,工厂免去了他供销科科长的职务,调往经警分队担任队长。对此余耿耿于怀,1993年辞职下海。谁知离开洞庭制药厂的招牌,谁也不买他的帐。1994年,他又怏怏地回到了工厂,被分配到四车间当领料开票员。

1994年10月底,河南某有机化工厂的销售员李某来到洞庭制药厂联系业务,碰到一脸霉气的余××。余××与李某早年有业务往来,私交也相当好,所以当李某问起余××的近况时,余××发了一通牢骚后,压低声音说:“我们这里有很多项目,又有销售渠道,我们能不能合作搞一些项目?”李某一听,非常高兴,当即表态同意。

李某回河南后,马上找到他的一位朋友,交谈了合作的内容,该朋友指名要上氨甲苯酸这一效益明显的项目。

余××也开始了他的行动与计划。回家后,他翻箱倒柜,找出了一大堆资料,这是他从60年代以来就开始积累的,有厂里发的一些资料,也有他日积月累记录下来的一些原始笔记,一册厚厚的《氨甲环酸小试暂行操作法》的油印本使他兴奋不已,接着他又翻出了有关氨甲苯酸的原始资料。氨甲苯酸和氨甲环酸都是国内独家产品,如果拿到河南去搞成功其任何一项,钞票都会滚滚而来。突然,他心里一颤:自己在洞庭制药厂工作了近40年,并且是厂里的元老之一,如果自己把这些东西带到河南去,对工厂将是一个极大的打击。想到那些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工人因此会有失业的危险,他又有点于心不忍。但最后,他还是心一横:无毒不丈夫!

不久后,余××亲自到河南,先后与某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其实业公司取得联系,并洽谈了生产氨甲苯酸事宜。

回厂后,余××决定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要把氨甲苯酸的全套资料搞齐。因此,他一反常态,在厂里勤快、好学、好问,车间技术员上技术课,他听得比任何人都专心,笔记做得比任何人都仔细。许多人还以为他真的在将功补过,谁知他在从事一项足以影响工厂生存的罪恶计划。很快,洞庭制药厂的7个国内独家产品的技术资料,他就搜集到了4个。

1995年4月10日,河南某实业公司来人,与余××商谈购买氨甲苯酸技术资料事宜。当天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技术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称:双方经过友好商谈,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甲方(某实业公司)合作创建生产氨甲苯酸为主的制药企业,乙方(余××)将该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转让甲方,转让费25万元。

合作意向书签订后,因种种原因,未有兑现。余××决定另找买主。1995年5月,他第三次飞往河南。在飞机上,他对手中的“货”再次掂量了一下:氨甲苯酸和氨甲环酸都是国际市场的畅销产品,论产品价值,这两个产品不仅以独家著称,更能以此为起始原料,加工制造出其他产品及高级美容药物等。现在开发一个新产品,动辄以千万元计,时间上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因此,余××决定,这两个产品没有60万元决不出手。

他到河南后,与某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商谈了上氨甲苯酸这一项目的有关事宜,并达成协议,余××以30万元的价格将氨甲苯酸的生产技术资料转让给协作办,同时协作办还聘请余××担任工厂厂长,并要他尽快去上班。

余××的梦想似乎就要实现了。

但就在余××提着装有技术资料的提包兴冲冲地走进机场,准备到河南走马上任时,公安人员截住了他。

1995年9月1日,公安部门公开逮捕了余××。

据常德市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余××窃取的专有技术现实价值评估,氨甲苯酸的现值为556…7万元,氨甲环酸的现值为210.6万元,对甲苯甲酸为19.3万元,卡马西平为1.4万元,合计为787.9万元。

1996年5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在审理中确认,从余××身上搜出的25件技术资料,按《洞庭制药厂科学技术管理办法》的密级划分,有19件属机密级技术资料,有6件属秘密级技术资料。由于当时新《刑法》尚未出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方法窃取国有企业所有的重要技术成果,在销赃途中被抓获,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构成盗窃罪。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盗窃无形财产的犯罪,判处余××有期徒刑3年。”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生产、贸易企业与科研机构,商业秘密就等于企业的生命,等于企业的财富。这便引得一双双“黑手”开始伸向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各式各样的偷盗扒窃。上海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盗窃案呈急剧上升趋势,从1995年起每年以两倍的速度增加。上海卢湾商品外观技术研究所花20万元买回的KCO涂料技术成果,竟被该所业务部副主任伙同其他两人撬窗进入配方室,盗窃到了所有资料和样品,企图私下生产,获取暴利。幸亏被公安部门侦破,盗窃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