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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与拍卖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且船舶不适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30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权利。

第四节 船舶扣押与拍卖

一、船舶扣押的海事请求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22种海事请求可申请扣押船舶。主要有:

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

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协议;

5.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6.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纠纷;

7.船员工资纠纷;

8.引航、拖航等等。

二、船舶扣押的范围

1.船舶扣押的范围分类

1)发生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

(1)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2)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所有人;

(3)具有船舶抵押权或同样性质权利的海事请求;

(4)有关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的海事请求;

(5)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2)与海事请求相关的其他船舶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如军事运输船、港监执法船、海关缉私船等不得被扣押,但如果上述船舶不是在从事军事和公务,而与他方产生海事争议时,则在可扣押之列。

2.船舶不得重复扣押的例外规定

原则上,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2)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只能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3)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返还已提供的担保。

三、船舶扣押的程序

1.提交扣船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包括电话、传真,申请扣押船舶的名称、船籍港、船型、总吨、船舶在申请扣押时所处的准确位置;

2)申请扣押的船舶与海事请求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相关证据,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3)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及担保的种类及索赔清单(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失估价)。

2.法院审查及执行

1)海事法院接到申请后,在48h内作出裁定,认为符合扣船条件的,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制作扣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海事法院派员登船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民事裁定书,向船长宣读扣船民事裁定书和扣船令,由船长签收。将扣船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其他明显部位,扣船期间海事法院将船舶国籍证书等重要文件扣留在海事法院;

3)将扣船裁定、扣船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港监、边防(国内船舶不必送达到边防)等口岸单位,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限制船舶离港。海事法院认为有必要,可直接派员登轮监护;

4)海事法院因船舶扣押产生的执行费用,由申请人预先垫付,最后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在强制拍卖船舶时,从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四、船舶扣押的法律后果

1.海事请求人在海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中扣押船舶不受此期间限制。

2.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且船舶不适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3.扣船期间,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了可靠和充分担保的,海事法院解除对船舶的扣押。

五、船舶拍卖程序

1.发出售船通知

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30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拍卖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事项等,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方式。

2.发出拍卖公告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拍卖船舶的理由、依据、时间、地点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3.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

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

拍卖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等拍卖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4.债权人债权登记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权利。

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进行登记或在该债权受偿中不能得到足额补偿,其债权不得再向本船(被拍卖的船舶)进行追偿。但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继续对债务人拥有的财产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债权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享有债权的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明未经法律途径进行确认的,应在办理债权登记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债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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