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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海商法中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则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处理。因此,各国海商法都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制度。船舶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许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的。船舶抵押权的转移应签订书面合同,办理转移登记,并通知船舶抵押人。

四、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概述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海商法中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则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船舶抵押权制度的产生,是海运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其一,船舶造价昂贵,设定船舶抵押权是船东融资购造船舶,取得营运资金的重要途径;其二,船舶抵押权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三,将船舶按不动产处理,设置抵押权而不移转占有,既可以充分发挥船舶的担保作用,又可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因此,各国海商法都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制度。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

1.船舶抵押权的设立

只有特定的人才有权设置船舶抵押权。根据《海商法》第12条和第16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为海商法上的船舶。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建造中的船舶也设立了抵押制度。《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此种规定的理由在于,船舶价格昂贵,建造时间长,允许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可以在造船中途缺资的情况下帮助其融通资金,完成建造,以促进国家造船业的发展。

设定船舶抵押权为要式行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向船舶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为了进一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海商法》第15条还特别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2.船舶抵押权的转让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许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的。我国《海商法》第18条也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抵押权随之转移。船舶抵押权的转移应签订书面合同,办理转移登记,并通知船舶抵押人。

3.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船舶抵押权产生后,会因以下法律事实而消灭:(1)被担保的债权消灭;(2)被抵押船舶灭失,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赔偿金,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3)抵押权被实现,抵押权人已经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抵押权到期;(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等。

需注意的是,即使船舶抵押权消灭,其担保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4]

(1)顺序利益。同一船舶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海商法》的规定同有关的国际公约是一致的。

(2)物上代位性。《海商法》第15条规定了抵押船舶的强制保险制度,并赋予抵押权人对保险赔偿的优先受偿权,此即船舶抵押物上代位性的体现。

(3)不可分性。《海商法》第16条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即是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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