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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治安管理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水上治安管理依靠群众,是指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协助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宣传水上治安管理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知识,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群众治安巡逻和看楼护船,等等。当前,水上治安管理的任务是: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协助其他行政管理,救助群众危难,参加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章 水上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

一、水上治安管理概念

水上治安管理是治安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水上公安机关为保障水域公共安全,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各项业务管理和组织活动,依法管理水上治安的警察行政行为。水上治安管理由国家警察机关实施,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水上治安管理,其重要特征、主要手段是依法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为了维护长江干线治安秩序,保障其他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国家依法赋予长航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行使各种必要的权力和特殊强制手段。同时,为了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长航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国内外敌人的破坏活动,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任务。在预防、发现、控制和制止犯罪中,水上治安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是长航公安的重要工作。

二、水上治安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既包括水上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也包括与水上治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法必依”,不仅指水上治安管理相对人要守法,而且水上治安管理机关和治安民警也要守法;“执法必严”,指执行强制、惩罚性的法律要严,同时,执行保护性的法律也要严,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违法必究”,包括不仅管理相对人的违法活动必须追究,而且在水上治安管理中水上治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

实现水上治安管理规范化。一是水上治安管理行政主体要合法,要在水上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权行政;二是水上治安管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证治安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准确、有效;三是水上治安管理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明确;四是水上治安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按照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2.专群结合

专群结合即专门机关的水上治安管理与依靠社会、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相结合。它是我国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治安管理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优势。

专门管理指水上治安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专门业务工作,由水上治安管理机关和治安民警进行,具有执法性、专业性、专属性、保密性等性质。水上治安管理依靠群众,是指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协助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宣传水上治安管理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知识,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群众治安巡逻和看楼护船,等等。这些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广泛性、公开性等特性,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够依靠群众实现。专门管理必须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水上治安管理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依靠群众又应当由专门机关指导、引导和组织,以便有秩序、持久地进行下去。

专群结合的原则要求:一是各级水上治安管理部门要提高对依靠群众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结合不同水上治安管理业务,根据各地实际摸索、总结适应的方法和形式,让老传统在新形势下发扬光大;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四是树立和增强群众的治安意识,包括治安守法意识、治安防范意识、治安风险意识、治安信息意识等,提高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五是将治安责任落实到辖区的各个单位,从而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

3.公秘结合

公秘结合即公开管理与秘密工作相结合。水上治安管理是国家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应实行公开管理;但同时水上治安管理又是警察行政管理,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因而水上治安管理又具有特殊性,必须具有一定的秘密手段,采取一些秘密方式。

在水上治安管理中,从总体上说,公开管理是基本手段,是主要方式;秘密工作是公开管理的辅助手段,是次要的,但却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公秘结合,才能全面做好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三、水上治安管理业务范围

水上治安管理的业务范围,随着国家航运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治安形势的变化而发展、调整。目前,水上治安管理的业务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水上治安管理包括:水上公共场所管理、水上特种行业管理、水上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广义的水上治安管理包括:船舶户牌管理、水上从业人员管理、水上流动人口身份证管理、港区道路交通管理、水上消防监督管理、水上出入境管理和在华外国人居留旅行管理等。

四、水上治安管理任务

水上治安管理任务是法律规定治安民警应当承担的水上治安管理责任。不同时期,水上治安管理的任务有所不同。当前,水上治安管理的任务是: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协助其他行政管理,救助群众危难,参加社会公益工作。

五、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秩序

维护好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秩序,是为长江干线水域航运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水上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任务。

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秩序,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二是切实落实长江干线水域治安责任制,使维护长江干线水域治安秩序具有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三是建立和不断完善治安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治安信息,掌握社会动态;四是水上治安管理部门加强对长江干线水域安全防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是强化长江干线水域的治安防控机制;六是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针对长江干线水域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进行整治,不使其发展、蔓延、形成“气候”。

六、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是指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的灾祸,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车祸(道路交通事故)、挤压伤亡、翻沉船、放射性事故。治安事件,是指群体或个人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或达到某种目的,在特定场合引发并导致冲突事态扩大,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越轨行为。

做好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和处置治安事件的工作,一是要从思想上重视,认识其对水域治安秩序造成的危害和查处的意义;二是要提高办案民警的办案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广辟线索来源,及时预防、发现和查处;四是认真制定预案,并加强演练;五是搞好与侦查、警卫、保险、劳动安全、工会、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争取主动。

七、协助其他行政管理

水上治安管理具有特殊强制手段,有其他行政管理不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其他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保障。

但是,协助并不是包办代替。水上治安管理部门不能代替(越权)履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和任务,如海事、航道、通信、水利、航管、港口、渔政、环保等。只有在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拒绝、阻碍时,治安民警才能依法予以协助,并及时查处有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外,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做好协助其他行政管理的工作,一是要熟悉与治安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二是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常沟通情况,密切联系;三是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释,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八、救助群众危难及参加社会公益工作

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人民警察的宗旨决定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为民排危解难的工作,不仅是治安民警的职责和义务,而且可以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提高人民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奠定水上治安管理的广泛的群众基础。

为此,一是要经常了解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尽力予以帮助或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解决;二是在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三是对人民群众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四是对迷路儿童、老人要帮助返家、帮助海外华侨、华人、台、港澳同胞查寻亲友,对走失人员和下落不明人员负责查找,并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五是负责受理、查找遗失物品;六是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其他社会公益工作,广泛开展警民共建和爱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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