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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上治安消防管理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长江航运公安局隶属于交通部公安局,自1953年2月21日设立,起名为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安局。同年6月,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江公安局;1954年7月,更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公安局;1968年更名为长江航运公安局。

第一章 长江水上治安消防管理

长江水上治安消防管理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负责。

长江航运公安局隶属于交通部公安局(即公安部14局),自1953年2月21日设立,起名为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安局。同年6月,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江公安局;1954年7月,更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公安局;1968年更名为长江航运公安局。

2002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号)文明确:“长江航运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所属公安机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统一垂直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实行长江航运公安局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长江航运公安局领导为主”。“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为行政机构,公安民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批复长江航运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字[2002]181号)明确:“长江航运公安局为长江航运公安机构的领导机构,副厅(局)级;由交通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其下设四川泸州、重庆、万州,湖北黄石、宜昌、荆州、武汉,湖南岳阳、江西九江,安徽芜湖、安庆,江苏南京、镇江、苏州、南通、上海16个公安分局和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又称交通公安民警培训中心)。

经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长江航运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部有关公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实施长江中央管理水域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治安案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客货运输安全;

3.负责侦破发生在长江中央管理水域的各类刑事案件,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4.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水上设施、船闸和客运、货运船舶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反恐怖、反劫船等工作,处置突发性事件;

5.负责实施长江中央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实施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外籍船舶、船员、旅客等出入境管理工作,查处涉外案件;

7.负责实施长江中央管理水域的警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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