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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管理的理念创新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治安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与政府的行政改革同步, 以适应党、 政府和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加快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改革, 必须首先从理念上进行创新。《行政许可法》 将公开、 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 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促进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社会治安管理的理念创新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社会治安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与政府的行政改革同步, 以适应党、 政府和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加快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改革, 必须首先从理念上进行创新。

(一) 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 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方便群众, 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促进经济、 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体现出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 经济发展并不是终极目的, 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因此,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以培养人、 塑造人、 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从理解人、 尊重人、 关心人和帮助人入手, 发挥好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

(二) 公开透明理念

信息公开、 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 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 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 依据、 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 公众可以依法参与。 如果治安行政权力的运作规则、 方式乃至程序不为公众所知, 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政策都是在不公开的氛围中出台的, 那么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必将产生距离和隔膜, 同时这种不公开还将带来腐败问题。 《行政许可法》 将公开、 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 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促进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开、 透明的理念, 除了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外, 治安行政管理应公开进行。 法规政策要公开, 行政行为要公开, 行政信息要公开,救济渠道要公开。

(三) 服务行政理念

服务行政乃现代行政之时代强音。 其主旨在于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服务。 从现代行政的本质来讲, 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活动, 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为社会服务的一种形式, 公安机关在其中, 只是服务的提供者, 并非施惠者; 从行政权的权力来源分析,公安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人民将权力授予公安机关的目的, 是为了让公安机关更好地为自己服务,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绝对不会是为了让公安机关利用权力来侵犯自己的权利。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行政活动时, 必须认识到自己作为服务者的地位, 认识到治安行政活动本身的服务性。

(四) 有限行政理念

打造“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政府” 将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应该适应时代需要, 秉持“有限性” 观念, 从社会领域收缩其原有的侵犯性权力。 凡由社会、 市场或个人自己能完成的事项, 政府不干涉, 只是为这些事务的运行制定安全、 公正、 秩序、 规范化的规则, 以强力保证执行, 让公众私利需求在制度安排中自我满足。 “有限行政” 理念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做到: 首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以一种保障而非侵害、 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态度, 合法行使各种行政权, 要承认私权的适当扩张, 及时从市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作用的领域收缩权力; 其次, 各项治安行政权的设定、 行使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最后, 各项治安行政权的全部行使过程要公开接受立法、司法、 行政、 社会、 党团等各方面的监督制约, 一旦权力范围及规模越出法定范围, 必须有正式的专门机关及时、 有效予以纠正。

(五) 有效行政理念

我国的有限行政与西方的放松管制(又称放松规制) 虽然有相通之处, 如都提倡建立“有限政府”、 要求政府“瘦身”、 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不能越位和错位等。 但西方的放松管制强调政府的有限和无为, 而我国的政府管理在有限的同时还必须有为, 政府不能“弃位” 或“不作为”。 这是因为, 一方面, 市场经济的发育虽然离不开一个宽松而有序的社会, 但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各种制度规范、 基础市场的发展、机构设置以及人们的心理转型都没有到位, 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冲击, 旧秩序被打乱, 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制度尚未建立, 在这个新旧交替时期, 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时发生, 如果此时完全弱化政府的行政管理力量, 不仅起不到推进市场经济建立的作用, 而且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崩溃; 另一方面, 各国的实践情况都表明, 虽然政府不是万能的, 但一个社会离开了政府的管理也是万万不能的,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任务和经济发展需求, 正如政府管理会失灵一样,市场也会失灵, 完全依赖市场来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做法, 已经造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巨大损失。 所以说, 有效行政并不意味着消极行政。 因此, 公安机关必须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对社会进行有控制的积极干预, 做到治安行政管理要“到位”, 但不能越位, 也不能“缺位”。

(六) 成本效益理念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 效益或财富的最大化是法的宗旨, 所有法律活动都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的。 现实的资源配置当然存在现实的交易费用, 因此就需要以法律对权利做出规定, 从资源最优配置的立场出发, 确立合理的责任规则, 而这种责任规则必须能够减少市场的交易费用。 也就是说, 只有当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成本小于干预所得的收益时, 政府的管理活动才是合理的。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行政管理活动时, 应该在治安行政权的具体设定和运作问题上, 以低成本求高效益, 并不断完善已有制度。

(七) 诚信行政理念

诚信理念的形成是以道德为支撑、 产权为基础、 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 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之一。 而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 重点在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诚实和信用, 政府应该为社会做诚信的表率。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政府担负着信息提供、 市场准入、 监督市场运行、 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 政府言行对市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在逐步增强, 一旦政府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虚假消息, 朝令夕改, 必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不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的建设, 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行政许可法》 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 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 信赖保护原则, 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政策、 决定确需改变的, 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 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八) 责任行政理念

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是权力的基本特质,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要追究, 侵权须赔偿, 一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但长期以来, 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 管理社会、 约束相对人行为的, 把行使权力当做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 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于是, 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 处罚权、 强制权、 收费权等现象, 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官僚主义, 并为腐败的滋长提供了土壤。 事实上, 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 也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 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 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公安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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