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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和占有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缺一不可。所以,在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和占有问题时,可以借鉴刑法学的研究成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与刑法上的所有权具有一定相同性。(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占有一般认为,财产型治安违法行为,除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外,其余五种行为均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和占有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不仅因为两者同属于公法范畴,具有许多共同特点,而且因为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就国家而言从法律秩序的角度看,刑法是各个部门法的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与刑法相对接,将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刑罚加以制裁。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缺一不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明文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就两法都规定的行为来看,犯罪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以盗窃为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当所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行为人多次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时,则构成盗窃罪,应给予刑罚处罚。但具体在盗窃行为方式、盗窃对象、盗窃所侵犯的权利内容和行为人盗窃的主观意图上,盗窃罪与盗窃违法行为并无差别。所以,在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和占有问题时,可以借鉴刑法学的研究成果。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

如同刑法一样,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但是在理解诸如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时,学者们给予了与解释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具有侵犯财产内容的犯罪的客体时相当的论述。仍以盗窃行为为例,学者借用了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盗窃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3)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的理解借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9)但根据笔者所收集的资料,学者对侵犯财产的治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均未加以论述。在此,欲借鉴刑法学中关于所有权的观点加以论述。

刑法学通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10)何为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刑法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有的论著中,以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尤其是《民法通则》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第71条)来解释刑法意义的所有权。(11)近年来,有学者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提出了诸如盛行于德国的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和盛行于日本的本权说、占有说、修正说。(12)基本上,法律的财产说与本权说、经济的财产说与占有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与修正说比较接近,争论的焦点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到底是所有权还是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在我国,所有权说还是占有主导地位,但是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含义有所区别。

从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不限于民法物权论中所说的“物”的范畴。以盗窃罪为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扰乱电信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体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有形财产,电力、煤气、天然气、电信码号、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等无形财产,体现一定物权及债权关系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13)作为交易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都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司法实践中也将无法体现所有权关系的违禁品、不受法律保护的赌资、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本人的财物,也作为盗窃罪对象。因此,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局限于民法意义上的“物”,盗窃罪所侵犯的法益,也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即使侵害债权的行为,即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由于妨害了权利人所有权的实现,仍认为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本人财物,由于他人负有返还义务,无法返还时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合法管理之下的本人财物,对他人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可见,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范畴比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要广得多,包括了民法意义上的债权的内容,指具有财产利益的具有支配可能性的物为对象的支配和请求权利。这一民刑不统一现象正是刑法独立性的表现。(14)

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所有权与刑法上的所有权具有一定相同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占有

一般认为,财产型治安违法行为,除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外,其余五种行为均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以刑法的研究成果为借鉴。

以盗窃罪为例,有学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包含以下含义:(1)行为人意图使公私财物占为己有;(2)行为人意图使公私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占有;(3)行为人意图不法占有。(15)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16),更明确了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所有”的关系。刑法调整和规制的是犯罪行为,刑法思维的基点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从这一基点出发,在侵夺型财产犯罪中,无论哪种样态,都以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事实上的非法控制为前提,从而排除了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就权利人而言则意味着自己对财物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丧失了对该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刑法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出发,侵犯所有权的内涵应是妨碍了所有权的实现,对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形成障碍;至于行为人是否因此取得利益,则并非刑法所着重评价或否定的。因为从一个既定的法秩序角度出发,对于现有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是刑法所关心的,而对于基于不法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不予承认的,自然对于判断其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也无必要。这种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即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有异曲同工之处。(17)

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占有与刑法上的占有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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