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彭州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

彭州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安居住房的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原毁损住房用地由市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城镇住房重建要充分保障灾毁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益。灾后重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和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彭州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确保城镇受灾家庭居有其屋;

城镇灾后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

城镇维修加固,2008年底前力争开工达70%,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工作原则

城镇居民灾毁住房重建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群众自助的原则,统筹兼顾受灾居民安置和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坚持原址重建、异址新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坚持政府补助和群众自救相结合,科学设计、科学施工、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住房重建,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受灾家庭居住问题。

二、资金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5·12”地震住房毁损(指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或住房受损(住房受到一定程度破坏,且需要进行维修加固方可入住使用,下同)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可以享受资金补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或自有产权住房受损;

2.毁损或受损的自有产权住房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3.毁损或受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庭成员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登记为准。

已被市民政局确认为我市农村灾毁住房补助对象的受灾家庭或受灾居民,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补助政策。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确定程序

1.受灾家庭以栋为单位自愿向毁损或受损房屋所在地社区(或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该栋全体住户的户口证明材料和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损坏程度证明材料(经市房管局确认属实的房屋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社区(或单位)对拟补助对象和拟适用补助标准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社区议事会(或单位评议组织)对拟补助对象、拟补助金额进行评议;

4.社区(或单位)对拟补助对象、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5.社区(或单位)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补助对象和拟补助金额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进行审核;

6.镇政府将拟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人数;

7.镇政府将拟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核实家庭收入情况;

8.镇政府将经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核实的拟补助对象和拟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发放资金补助。

(三)资金补助标准

1.毁损住房补助标准

对自有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补助对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家庭的收入情况,政府给予户均2.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img2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2.维修加固补助标准

市政府按照“按户计算、按幢结算”的原则,将资金拨付给负责维修加固的组织(或施工)单位。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

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受损房屋的受损程度按如下方式确定:轻微损坏的根据房屋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进行确定,中等破坏以上的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确定。

各类型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 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img3

凡受损程度为中等破坏以上的住房,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技术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维修加固。加固技术方案所需费用由该栋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重建方式

(一)组织建设政策性住房

1.建设方式

安居住房、廉租住房由政府组织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国家、省、成都市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2.补助对象与补助方式

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以按家庭人数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也可按家庭人数申请购买对应户型的安居住房;

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按家庭人数申请购买对应户型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买(租住)其他住房;

农村受灾地区村民采用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方式,可按家庭人数申请购买对应户型的安居住房、租住廉租住房;

通过以上补助方式购买安居住房的,每户限购一套。

3.价格确定和产权管理

安居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住房价格按成本房价进行销售。安居住房的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设标准(见表三、表四)

表三 安居住房建房标准 单位:平方米

img4

廉租住房建房标准见表四:

表四 廉租住房建房标准 单位:平方米

img5

(二)鼓励开展原址重建

在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前提下,经以栋或宗地为单位的全体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并报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批准,可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自建、联建、合资合作建房。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房屋竣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由市国土局、市房管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允许异址建设

原址重建不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经以栋或宗地为单位的全体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可向市政府申请在毁损住房本城镇规划范围内异址置换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异址置换土地建设,参照原址重建的程序和标准实施。原毁损住房用地由市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四)鼓励购买商品住房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家庭可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后促进房地产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试行)意见》(彭府发〔200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毁损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城镇住房重建要充分保障灾毁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益。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由市政府在市场评估基础上,制定片区综合评估价(含划拨土地权益价)回购其土地使用权。因城镇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片区综合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一)收回划拨用地

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用地,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原因不能原址重建,或所在单位不组织原址重建的,原居住家庭可按家庭人数申请购买对应户型的安居住房或租住市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原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

(二)回购出让用地

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补助对象申请购买安居住房、租住廉租住房(申请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片区综合评估价收回。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三)税收优惠政策

灾后重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和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毁损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购买安居住房,契税减半征收。对购买其他住房的(安居住房除外),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毁损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毁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信贷扶持

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三无”“三孤”人员的资金补助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市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三无”家庭、“三孤”人员的原土地使用权,根据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参照本细则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

(二)特定房屋的原址重建

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集资建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也可由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灾后城市重建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设计要求,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集资建房等方式自行组织在原址重建。若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原居住职工家庭可按家庭人数申请购买对应户型的安居住房或租住市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住房毁损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优惠和补助政策。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三)特殊情况

1.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且均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只能享受一套政府住房资金补助;

2.如在城镇灾毁住房重建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灾毁房屋建设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灾毁房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

1.摸清情况。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受灾群众申请、社区议事会(或单位评议组织)评议、社区(或单位)公示、各镇审核,市公安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人数,市民政局核实家庭收入,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确定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及金额。各镇政府要建立完整的重建档案,做到一户一张重建登记卡、一张重建审批表、一个社区(或单位)一本重建名册。

2.简化审批程序。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重建政策明白卡,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设立咨询服务站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重建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建、税收等审批“绿色通道”。

3.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紧编制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采取排查法,排除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行洪通道等区域上的项目,确定住房选址、范围、规模、风格及建筑风貌和设防标准。

4.加强建设管理。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5.做好建材保量限价供应。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预付定购、批量统购、提前储备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保量限价的建材供应机制;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强化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灾毁房屋重建工作。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尊重群众意愿。受灾群众是灾毁房屋的重建主体,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不突破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利;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受灾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和辛勤劳动重建美好家园。

3.严格资金管理。灾毁房屋重建资金投入量大,市财政局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8〕246号)要求,统筹做好城镇居民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和审计。

4.加强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住房建设质量、进度等的监管。市政府将对灾毁房屋重建工作实行问责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违规违纪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