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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1.保障对象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对象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概念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特指在住房方面达到一定困难的家庭,采取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等方式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以保障居者有其屋的制度。其本质在于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承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家庭对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责任

(二)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障对象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对象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实践中具体包括: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特殊对象,如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地依法制定,通常是人均住房面积在5~8平方米以下。

2.保障方式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方式包括:

(1)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又称房屋配租,是指政府对保障对象按照保障标准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②社会捐赠的住房;③腾空的公有住房;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2)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也称租赁住房补贴或租房救济金,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租金补贴的好处是赋予了保障对象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满足保障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3)租金减免

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居住在自管公房中的保障对象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新增租金免交;居住在直管公房内的保障对象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租金减免。

以上三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中,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4.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①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③社会捐赠的资金;④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以上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5.申请与审核

廉租住房救助实行严格、规范的审核登记制度。其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与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监督管理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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