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做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彭府发〔2008〕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新家园。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任务;2010年底前完成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及时住进经济、适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

(二)原则

1.统筹城乡,长远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方略,以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坚持“三化联动”推动“三个集中”,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

2.政府推动,群众自主。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农村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同德共建美好家园。

3.政策支持,市场运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补助政策,针对农村住房重建的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制定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

4.规划引导,节约用地。按照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规划,把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农村住房重建、逐步恢复旅游业结合起来,发展特色经济。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农村灾毁房屋的补助对象是“5·12”地震后彭州市行政区内,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由村民提供正住户口材料,按补助对象确定程序进行确认)。同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是彭州市正住农村户口

2.因地震原因造成垮塌(包括排危拆除)或地震时虽未垮塌但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不能继续使用且须拆除的房屋;

3.户口和灾毁房屋所在地均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

4.灾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登记为准)。

(二)补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补助对象,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补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以上家庭22000元;低保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农户家庭人数、低保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补助将按照建房进度等要求发放。

三、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第一步,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向灾毁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户口证明材料、房屋及宅基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第二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三步,村民评议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产生)对拟补助对象进行评议;

第四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拟补助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第五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补助对象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进行审核;

第六步,镇政府将审核后的拟补助对象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将审批后最终确定的补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

不能同时具备补助对象所有条件,但确因地震灾害导致无房可住的人员,经灾毁房屋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应给予补助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四、重建方式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政策、措施的引导下,尊重补助对象意愿,由补助对象自主选择重建方式进行住房建设。补助对象只能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种且仅限一种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助对象可按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

1.补助对象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点位不应影响该区域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且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地震前的宅基地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若原权属证明材料遗失的,由村民评议小组核定后,经村、镇审核,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原址重建占地面积应不大于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

2.确有必要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本着协商一致原则,由补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新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镇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划重建,重建面积必须小于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在建房前,补助对象原有房屋予以拆除,原有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不得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再申请宅基地,且不得享受“拆院并院”每人8000元的建房补助。

3.原址重建不得在省道、县道路两边夹道建设,不得在统规自建和统规统建安置用地区内建设。

4.补助对象选择原址重建的,经规划部门确认后,可按农户建房简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助对象可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将建房节约的合法宅基地按规定流转;重建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筑风貌等须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重建的住房可以一次性设计,分期建设;房屋建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颁证的房屋可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有上述行为的均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统规自建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可以将补助对象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按“拆院并院”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补助对象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房屋予以拆除,原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房屋建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1.根据补助对象选择统规自建的意愿,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引进的社会资金投资者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补助对象每人8000元的建房补助,由补助对象按规划自行建设住房。如引进社会资金的,合作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国土部门负责“拆院并院”项目报批工作。节约的建设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挂钩到建新区依法使用,也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用于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确需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点统一规划、设计的申报,市规划局负责确认。

3.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划定(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4.补助对象可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将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按规定流转,也可以将建房节约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补助对象人均10平方米在安置点配置土地,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按照规划用于兴办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工业和公益事业等。

6.补助对象重建的住房可以一次性设计,分期建设。

(三)统规统建

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补助对象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缴纳建房费。统规统建不足部分的建房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统一建设实施主体利用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统规统建实施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按“拆院并院”项目实施。

补助对象选择统规统建后,原有房屋予以拆除,原有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

(四)异地安置(货币安置)

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补助对象,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鼓励其到天彭镇、致和镇、濛阳镇、丽春镇、通济镇居住。补助对象不再申请宅基地。补助对象自愿放弃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社保、医疗、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待遇。

补助对象选择异地安置后,原有房屋予以拆除,原有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

(五)开发重建

按照重建规划,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综合整理和产业开发。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须按每户人均住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补助对象,并按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并实施征收后,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并挂牌公示,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加固维修

受损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入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规定进行维修加固,政府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受灾群众在完成灾后永久性房屋重建后(无论是哪种方式),必须将其居住的过渡安置板房退回镇政府。

五、工作任务

(一)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要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资金,加快推动农村住房重建。一要做好确权颁证工作;二要做好产权流转工作;三要做好政策配套工作。有关内容按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实施。

(二)抓紧摸清情况

各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村民大会评议、村组公示、各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房恢复重建对象。各镇政府要建立完整的建房档案,做到一户一张建房审批表、一张建房登记卡,一个镇一本恢复重建名册。

(三)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各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紧编制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采取排查法,排除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行洪通道等区域上的项目,确定住房选址、范围、规模、户型、风格及建筑风貌和设防标准。

(四)资金筹措

农村灾后住房重建要创新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群众自救、社会援助、市场运作、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农村住房重建资金。

1.自筹住房重建资金。受灾群众要发扬灾后住房重建主人翁精神,不等不靠,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业援助等政策,多方面自筹资金,加快推进灾后重建,早日安居乐业。

2.争取住房重建贷款。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受灾群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银行申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用于灾毁房屋的重建工作。

3.统筹安排对口支援和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要将农村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为具体项目,统筹纳入社会捐助和对口援建规划,在征得捐助方和对口援建方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建设。

4.积极招商引资。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灾后住房重建,支持有条件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优势资源,自筹资金或招商引资开展住房重建,鼓励受灾群众利用宅基地和环境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合作建房。有条件的镇,可将恢复重建与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开发重建。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发动群众自主重建

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抓紧时间培训一批农村建筑工匠,组织群众参与住房重建工作。

(六)加强建设管理

灾后重建项目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技术导则》(2008年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有关办理程序另行制定),对恢复重建项目实行简洁快速的报建程序,免收我市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做好建材保量限价供应

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预付定购、批量统购、提前储备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保量限价的建材供应机制,确保向受灾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建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灾毁房屋建设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灾毁房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灾毁房屋重建工作。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尊重群众意愿。受灾群众是灾毁房屋的重建主体,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不突破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利;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受灾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和辛勤劳动重建美好家园。

3.整合各方力量。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善于整合援建省市和社会各方力量,强力推进灾毁房屋重建工作。

4.严格资金管理。灾毁房屋重建资金投入量大,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注意搞好资金平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效益。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严防资金浪费,严禁截留、挪用,发现问题及时坚决查处、切实整改,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5.加强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有效的促建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住房建设质量、进度等的监管。市政府将对灾毁房屋重建工作实行问责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违规违纪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