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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新形势下环境问题的突出, 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后, 由民间自发组织的环保团体迅速扩展。10年后,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注册了2000家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大部分都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起成立的。

随着新形势下环境问题的突出, 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保社会组织渐渐成为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主体, 尤其是一些著名的大型环保组织以良好的社会信誉、 极强的社会责任、 相对强大的能力, 渐渐在参与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发挥作用, 在环境保护监督中显示力量。1978年5月成立的中国环境科学会是第一个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境非政府组织,1991注册成立的辽宁盘锦市黑嘴鸥保护协会是最早成立的地方性环保社团, 而1993年由谷成荣先生发起成立的 “威海市民间绿色协会” 是第一个非政府性环保社团。 此后, 由民间自发组织的环保团体迅速扩展。 其中,“自然之友”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绿色江河” “人态生态学会” “地球村” “绿色家园志愿者协会” 等著名的民间环境组织在环保事业中作用越来越大。[1]

我国宪法和其他政策法规为环保团体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 《宪法》规定 “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宪法》 规定的公民结社权利为民间环保团体提供了制度性保障。1998年施行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5条规定: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国21世纪议程》 则专章强调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指出: “公众、 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 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要 “在各地青年中广泛地建立各种环境保护团体, 推动青年参与可持续发展活动” “推动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 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们不同于政府环保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 它们通常不依赖于某一组织或受制于某一组织, 是完全独立的生态人。[2]

“自然之友” 成立于1994年, 是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10年后,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注册了2000家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3]我国的非政府组织, 运行结构与美国、 欧洲、 日本有很大的不同。 它们虽然叫 “非政府”组织, 但必须经过登记注册, 而要通过注册, 就必须由中国政府部门发起成立或者挂靠在相关机构内部。 环保非政府组织大部分都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后来的环境保护部) 发起成立的。 施瓦茨认为,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不仅受制于 “天生的对政府的依赖”, 而且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资金来源, 也无法获取那些被政府归入机密类的真实数据和报告。[4]除了非政府组织, 中国还有“官办非政府组织” (GONGO), 即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 但在运作中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此外, 在大学中也有一些 “半非政府组织”, 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5]

依据组织归属上对政府部门的依赖程度, 可以将环境非政府组织大致分为三类: 政府附属型环境民间社团、 政府依存型民办环境非企业单位和独立型环境直接行动团体。

[1] 郇庆治: “环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以自然之友为例”, 《江海学刊》,2008年第2期, 第131页。

[2] 吴贤静: 《 “生态人: 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297页。

[3] [美] 马立博.《中国环境史: 从史前到现代》, 关永强, 高丽洁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第432页。

[4] 郇庆治: “环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以自然之友为例”, 《江海学刊》,2008年第2期。

[5]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该中心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带领一群志愿者于1999年11月开办, 是国内第一家专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为许多求助无门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 免费为无力支付诉讼费、 律师代理费的污染受害者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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