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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会组织

时间:2022-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代表的是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并以全民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的政策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据统计,国务院机构由100个减少到61个,人员精简达25%。
中国的社会组织_社会学

第三节 中国的社会组织

一、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是指以一定的权威性制度所规定的中国政府组织方式及关系模式,包括中国政府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等方面。中国政府机构的基本特点表现为:政府管理主体的二元性、政府组织结构的科层化、政府权威结构的人格化倾向。[18]

(一)中国政府管理主体的二元性

政府是有合法授权的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政府代表的是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并以全民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的政策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组织,是协调政治与行政的必要手段。中国共产党不仅作为一个政治因素在发挥作用,而且处在同政府一样的前台位置来发挥管理主体的作用,政府和政党形成了中国二元管理主体的结构。

(二)中国政府组织的科层化

我国现行的政府组织机构是条块分割,纵向的层级制和横向的职能制的结合,政府自上而下统一划分管理层次和职能幅度,是典型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在纵向的层级上,有中央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县、乡五个层次,每一个层次又各自分为若干层,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式的垂直结构。在横向的职能上,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每级政府中又包括职能部门、综合部门。在我国国务院组织结构中,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室属于综合部门,财政部、公安部等部位则属于职能部门,由这些部门构成了门类齐全、各成体系的横向结构。在纵向层次上,上层的领导对下层进行监督和控制,下层管理者向上层请示并执行命令,每个部门按照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形成一个指挥系统。

(三)中国政府组织机构的人格化倾向

尽管中国政府机构在设置上是典型的科层制组织,但是在具体的运作上却有诸多的非理性因素,人格化比较明显,比如所谓的“人治”现象。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往往以言代法,法令和政策受到某些领导意志的左右。职位赋予领导者的权力已经被某些领导者内化为自身的属性,各类腐败、贪污案件由此而生。

(四)中国政府组织机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中国政府机构的改革

我国自1949年以来,进行过数十次政府机构改革,规模较大的机构改革或调整有七次,其中改革开放后进行了四次。第一次是1954—1956年,国务院机构由64个增加到81个,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第二次是1959—1961年,由于权力的下放和上收,国务院机构由81个减少到79个,机关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大批的“下放”,人员减少了1/3左右。第三次是1968—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国务院机构由79个减少到33个。其中13个机构归由当时的军事委员会办事组、中央文革直接管辖,实际上国务院只剩下20个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也减少了2/3以上。

这几次行政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精简与当时的政治运动和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对解决当时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都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它主要是权力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上下左右移动,其管理职能与管理方式没有根本改革。

第四次是1982—1983年,即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各级政府机构普遍调整了领导班子,提出了干部“四化”原则,开始打破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撤并了一些重叠机构,加强了综合协调、统计监督部门,调整了人员结构,规定了领导职数,取得了相当的成效。据统计,国务院机构由100个减少到61个,人员精简达25%。但由于这次改革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久,机构人员又重新膨胀。

第五次是在1987—1988年。这次机构改革除了提高行政效率,适应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之外,还要逐步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是:①对国务院的机构进行了总体格局的调整,强化了综合部门、经济调节部门、监督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弱化了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国务院常设机构由72个减少到66个,非常设机构由75个减少到49个。人员精简达15.2%。②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对党中央直属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设置与国务院职能部门工作重叠的办事机构。撤销了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五个机构;新建了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统战部将民族、宗教事务分别移交给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宗教局;中央组织部将一定层次的干部管理权限交给人事部等。改革后,党中央原有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由26个减少到22个。③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试点县、市的机构改革成效显著。

第六次机构改革是1993—1996年。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进行的。改革的重点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改革的范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程序是先中央后地方;改革的目的除了提高效率等之外,还规定了具体的精简幅度是20%。

第七次机构改革是1998年以来始于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这次机构改革的任务主要有五个方面: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确实交给企业,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完成政企分开的历史任务。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⑤坚持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此外,这次改革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人员将精简一半。这次改革达成了如下结果:第一,大幅度精简了政府机构。第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了国务院宏观调控部门和省级区域经济调节部门,促进了宏观调控和区域经济调节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第三,为加强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督,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了一些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同时,对省以下工商、质量监督、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省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第四,理顺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项职能关系,解决了一些部门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第五,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了商务部。第六,为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为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

二、中国城市的单位组织

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以国家为中心推行各种社会主义的经济措施。国家各级政府几乎控制和掌握了所有资源。它们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并将生产所得进行集中的统一分配。在这种再分配经济的运作中,由政府派生出了两个社会系统,即工作单位和地区组织。这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同时起着代表政府实行其社会分配和社会管理的载体职能。它们的具体职能分工是:工作单位系统负责分配和管理的对象是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干部,地区组织系统的工作对象是无业者和退休工人。当时,几乎所有的劳动年龄人口均有稳定工作,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所以,单位系统既生产财富又集中了大部分成年人口,自然成为社会主流。地区系统只负责无工作能力或不能进入主流工作单位的边缘群体(如一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社会青年,政治地位低下的无业人员等)。

(一)改革前的城市单位组织

中国的城市单位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延续到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普遍采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19]改革以前,中国的单位组织有着如下特征:[20]

第一,雇用终身制。社会成员就业以后就开始进入单位组织,单位提供成员所需要的大部分资源,单位成为成员的主要依靠。由于资源的分配都是通过单位进行的,因此单独的个人很难获得各种资源,于是单位对个人就有了全面的控制权,个人也无法脱离单位而生存。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一个单位就构成了一个社会。单位支付给成员除工资以外,还要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如医疗、养老、住房等,同时还要满足其家庭的需要,如开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甚至高中,来满足成员子女的学习需求,不少单位还要为成员子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个人从属于单位,单位决定个人的地位。地位较高的单位的成员往往获得相应较多的权力和物质福利。决定一个单位地位的主要因素有三个:第一是单位级别,级别高的单位拥有较多资源;第二是规模,同样级别的单位,规模较大的会在资源分配中获利更多。第三是权力。行政单位比其他单位更有权力,它们相应的控制更多资源。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单位:①党和国家机构、合法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机构,等等;②所谓不创造物质财富的机构,如研究所、各级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文化团体等;③所谓创造物质财富的机构,即各类国营企业[21]这些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的单位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渠道大相径庭。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制度性差异,二是经营性差异。单位在计划体制中的优势地位和资源容量是单位差异的决定要素。所谓制度性差异主要是基于单位在单位体制的等级定位不同、依附的所有制不同、社会分工不同而导致的差异,这是单位地位的先赋性差异,即单位并不是因为自己的活动业绩获得或高或低的地位;所谓经营性差异主要是指企业单位和一些推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市场化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管理和开发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即使这种差异也渗透着制度性差异的痕迹。[22]单位级别反映了单位间的分层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级别越高,权力就愈大,在社会上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就愈高,其占有各种资源、利益和机会就愈多,[23]因此,单位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的重要外显标志之一。

第三,单位组织覆盖了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整个社会是由一个个单位构成的,大多数人都被组织到单位中,游离于单位之外意味着他们无法得到许多资源。改革前的中国社会被称为“总体性社会”,也就是国家对所有资源进行控制。国家控制的资源需要通过单位来分配,从而实现对个人的控制。

(二)转型时期的城市单位组织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单位制度在经历着重大变化。许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逐步从单位剥离出去。比如,到1998年底,单位普遍停止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另外逐步建立起社会统一的医疗和养老制度,在企业建立了员工聘任制度,单位成员不再终身依赖于单位,成员的流动性加强。因此,单位体制在社会转型中如何变迁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市场化已经到达了一个相当的程度,但是单位体制的变革却很有限,甚至原有的单位体制的某些传统特点在改革的过程中有强化的趋势;[24]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单位体制已经开始解体,留下来的问题是原来的“单位”将向什么方向演变。[25]这两种观点在研究的过程中虽然能够注意到中国城市社会“单位”的复杂性,但是在研究结论的提炼上由于过分“概化”而出现一定偏颇。实际情况是,随着市场的推进,单位体制作为一种整体的社会管理控制体制,其控制“链条”在不断缩短,缩短的过程导致了单位职能的分化:“链条”的一端——以经营为中心内容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亏损的国有企业),其单位特征无情地遭到了极大弱化甚至消失,“链条”的另一端——以社会管理、控制为中心内容的单位(税务、工商、公安、监察等政府管理机关),其单位特征确实得到了极大强化。前者,从单位的角度分析是单位的“包袱”越来越“少”,员工“本来”的“应得”从多到少,从有到无,如医疗费、养老费、住房福利等;后者,单位能够“承包”的“能力”越来越“大”,员工在得到100%的法定福利的同时,还能得到各种“超政策”收益,如超面积住房、各种“超额”的“日常用品”等。[26]

三、民间组织的发展

在我国,人们常常使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词汇来表称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不过,中国政府更多地使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指称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

其实,“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做非政府组织”。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1296号决议,规定了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简称NGO)发展迅速。目前,有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正式的咨询地位,有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同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联系。在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上,有3500多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与会资格。除此之外,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以及国际领域,还有数目众多的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大约有40000余个。

中国城市的非政府组织通常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将一些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为行业组织,政府从直接的管理转变为间接依靠这些准政府色彩的组织来管理社会事务,典型的如国家纺织部转变为纺织总会。这些组织内部行政色彩浓厚,有明显的行政等级。第二个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根据中国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就仅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就达38.7万,基金会1340个。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2000—2007年中国非政府组织绝对数变动表如表6-1所示。

表6-1      2000—2007年中国非政府组织绝对数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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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民政部,《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社会组织部分)》

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第一,民间组织的能力得到提高。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筹款渠道,特别是一些组织开始从国内企业筹款;民间组织在内部管理和项目执行能力上也得到了提高;第二,民间组织的活动领域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扶贫和环境保护,它们更多地涉及农民工的培训和支持、艾滋病的救助等;第三,民间组织的认同在不断增强。一些民间组织在开始建立民间组织的网络,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还开通了“中国社会组织网”,扩大民间组织的影响。

四、农村社会组织的变迁

农业生产回归到家庭引起了中国农村社会一系列的变化。农业生产受到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要逐层下达农业生产任务,农民按计划种植;在土地承包以后,国家面对数目巨大的分散的农户,制订和落实生产计划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农业生产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农村的组织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分别演变为小组、村和乡。

人民公社成立的理由是农业生产需要合作。农业生产上的风险是巨大的,小农户经常无法克服,因此必须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人民公社解散的理由是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与农业生产不适应。与工业化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是非标准化的,在生产过程中很难监督;农业生产决策需要灵活的机制,需要农民自己的决策,另外农业生产周期长,需要农民精心照料,这些因素决定农民家庭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最合适的形式。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其监督成本最小。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组织的功能随即遭到了削弱。许多地方因为没有集体经济乡村组织对农民没有号召力,农村有组织的活动大多停止。农民不得不靠自己来克服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原有的互助网络也不起作用。农村的公共物品严重不足,如许多集体时期修建的水利设施因为年久失修而不能利用,无法灌溉。

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为了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上进行了很多探索。①“新集体主义”的农村集体。首先,农民通过股份方式,获得了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其次,这些农村往往非农业生产发展迅速,经济实力得到增强。新集体对农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②“超级村庄”。超级村庄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内部有许多大工业企业,其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往往是由同一个具有权威和威望的人来领导,超级村庄对其成员具有很强的社会控制能力,村民的身份包含很多实际利益,如就业权利、享受分红和养老、医疗等。③家族组织。一些农村通过修建祠堂、编辑族谱,家族的影响越来越大,出现家族组织的迹象。

1.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是农村组织最大的变化之一。村民委员会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所以,村民委员会在基层其实是起到了准政府的作用。

鉴于村委会准政府的地位,在实际中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选举往往还是会进行一定干涉,其干涉的方式大致有:第一通过党支部的影响。村党支部书记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而镇党委书记在村党支部书记产生的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第二是通过直接支持某一候选人。随着国家支持农村的力度的加大,村庄越来越依赖国家资源,村庄在争取项目资金上需要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合作,这样的现状对村委会候选人的确定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

2.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进入市场经济,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农民家庭经营与市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一方面表现为家庭生产规模很小,在市场中缺少谈判能力。农民的农副业生产都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每个家庭的生产规模都很少,他们需要中间商才能进入市场。中间商成为农村市场的组织者,产品价格完全由他们决定,这种情况容易出现中间商大肆压价的情况,从而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而且依靠中间商也不稳定,有时候他们可能主动到农村收购,但一旦市场发生变动,他们就会离开,从而造成农副产品的积压和损失。单独农户缺少信息难以面对一个多变的市场,因此经常出现生产与市场脱节的情况。另外,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单独农户很难得到这些服务,或者要支付很高的成本。所以,从监督成本和漫长的生产周期分析,农业适合于家庭经营。但是,家庭经营规模太少,不能应对市场的诸多变化。因此,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而最佳的组织方式就是农民的合作组织。

目前农村中出现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主要是在农产品的加工、贮藏和营销领域内,在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利益分享的经济组织。大约有三种类型:①农工商合作组织。这是生产、加工、销售某类农产品的农户与企业组成的具有合同关系的稳定的经济合作组织,它不受所有制、地区与行业限制;②专业合作社。这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自己组织起来的跨地区、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合作社一般有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③专业互助社。这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各自提供资金、物资、技术以及场地、劳力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积累共有的合伙经营组织。这些专业性合作组织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经济政策的直接产物:它们是在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品种以外的项目和行业中发展起来的,因为在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政府从加工生产、基础设施到购销体制都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组织系统。因此,随着指令性计划范围的缩小,专业性合作组织起作用的范围将更加扩大。专业性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对农村社会变化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有助于在较广的范围内有效地支配农业资源,对科学技术有较强的吸纳能力和转化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组织程度,增强农民家庭承担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更多地介入外部社会,有利于现代文明的传播以及培养对外部社会的适应能力。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使农村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结构开始呈现较为复杂的特点,是农村社会从礼俗社会转向法理社会的初始。

农村社会组织程度加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许多地区出现了较为完整的农业技术组织体系。农业技术组织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各级政府的农业机构为促进技术进步而建立起来的。它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建立一种上下连接的技术组织体系。在组织体系上,省地县的行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了具有行政功能的业务处(科、股)、具有专业技术开发职能的校、所、场及具有技术指导和推广职能的中心、专业站等。由于它的末端一直延伸到乡镇,实质上已经构成农村社会组织的一个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深入,为适应农村产业结构变动与农民的经营类型分化,开始出现为满足农民各种技术需求而形成的跨行业的松散型技术组织体系。也就是说,农业技术组织从更多的方面介入农村社会过程。

伴随上述经济技术组织的出现,农村社会还出现了一些联谊团体、兴趣团体、民事理事会等,但这些民间组织仍不稳定、不普遍,也多不正式。

复习思考题

1.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古典管理理论与家长制各有何特点?

3.现代的组织管理理论的主要进步表现在何处?

4.中国城市单位组织自社会转型以后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5.民间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前景如何?

6.农村社会组织对农村发展会有何种作用?

【注释】

[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3]Sorensen,Aage and Arne L.Kalleberg.1981.“An Outline of a Theory of the Matching Persons to Jobs.”pp49-74 in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Labor Markets,edited by Ivar Berg.Academic Press.

[4]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5]亚当·斯密:《国富论》,王亚南、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

[6]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7]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8]W.R.斯科特:对组织社会学50年来发展的反思,《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9]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0]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3]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4]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5]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制度超越了个人私利,为大家所承认并接受,是合乎情理和社会期待的。

[16]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7]W.R.斯科特:对组织社会学50年来发展的反思,《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8]赵孟营主编:《社会学基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19]揭爱花:《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空间》,《社会学》,2001年第1期。

[20]李培林,李强,马戎主编:《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

[21]路风:《中国单位制的起源和形成》,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5期。

[22]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23]李汉林:《中国单位现象与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3期。

[24]孙立平,王汉生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25]孙立平,王汉生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26]李斌:《住房利益分化与社会分层机制变迁》,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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