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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意味着委托关系的形成,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将受到合同约束。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应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建设单位)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实施控制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为主要内容,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协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犌犉-2012—0202)的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意味着委托关系的形成,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将受到合同约束。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于2012年3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组成。

1.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签约酬金(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服务期限(监理期限、相关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协议书还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1)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空格处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涵盖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用的词语定义与解释,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酬金支付,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及其他诸如外出考察费用、检测费用、咨询费用、奖励、守法诚信、保密、通知、著作权等方面的约定。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各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3.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中的条款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通用条件2.2.1规定,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就具体建设工程监理而言,委托人与监理人就需要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2.2.1)条款中明确具体的监理依据。

所谓“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例如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通用条件1.2.2款规定,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必要时,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件1.2.2款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4.附录

附录包括两部分,即附录A和附录B。

(1)附录A。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如果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2)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派遣或提供的对象、数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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