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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的做法

时间:2022-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在促进公共文化发展过程中,借助市场机制、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多元合作、互动互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尝试和探索。[3]开展浙江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第三部门”理论的广泛盛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一个新的参与主体。可以说,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以浙江为例_转型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研究

吴福平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福利国家的出现。西方不少专家学者开始提倡文化平等、文化民主等概念,西方国家的文化政策也开始向满足人的发展需求、维护文化权利转变。[1]二是大力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经历了从国家单方面的文化提供与传播,过渡到多元包容、侧重公共行政与管理观念的转变,文化主导地位从政府机关转移到了私人机构。随着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我国对于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思路也逐步明晰。从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首次提出“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号召“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党的十八大作出“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科学论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既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关于公共文化建设方面的理论新成果,也是一个巨大飞跃,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府管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全面转型。[2]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先发省份,浙江不仅先于全国多数省、自治区与直辖市遇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方式的重构问题,而且也面临着不少先于全国其他多数省份打破“大包大揽”文化发展模式的特殊机遇。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在促进公共文化发展过程中,借助市场机制、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多元合作、互动互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尝试和探索。[3]开展浙江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国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理论和实践

(一)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多学科考察

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思路主要来源于西方公共选择、新公共管理、治理等理论的兴起,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也为民间资本为何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了学理支持。建立在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非精神物品生产管理理论基础上的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为民间资本如何进入及进入的途径、模式、方法等提供了思考路径和基本方向。

1.公共管理理论视角

在公共管理领域,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思路首先是来源于“第三部门”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意指在第一部门或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与第二部门或私部门(Private Sector)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的总称,如俱乐部、慈善组织、科研机构、工会等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的机构。由于政府和市场因其活动方式与特点及其任务的复杂性而难免存在不足,即存在部分功能“失灵”或者说“缺失”,不能完全胜任社会赋予的重任,而导致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第三部门”理论的广泛盛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一个新的参与主体。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它能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不足,同时能对政府和市场的不当行为起到监督、制约和防范的作用。

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对有关公共部门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在为政府减负,同时也意味着政府放权,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在公共文化领域,公众的参与既是现代民主精神的体现,更是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表现。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主体,政府一方面需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对公共文化部门进行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效率。可以说,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公共治理理论也为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公共治理理论从政府与市场的二维结构,深入到“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的三维结构,强调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各种民间组织机构的参与,强调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及互动合作,打破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公共治理理论强调“善治”的概念,所谓“善治”,不同于传统的“统治”,其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传统的权力向度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作过程,而“善治”则是多元化的、上下互动的过程。它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到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既有一个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保障机制,同时也应该有一个充分体现民意的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这两种机制互相融合、沟通和对话,才是行之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4]

2.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视角

在经济学领域,对于利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首先起源于对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方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以消费中的竞争性和技术上的排他性为标准,将人类社会中的所有经济物品划分为纯公共物品、纯私人物品、准公共物品。在初期的理论研究中,一般认为,纯公共物品应当完全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可以部分地推向市场,类似于纯私人物品的生产。在后期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公共物品完全由公共财政筹措资金的做法被不断突破,通过私人资本的参与可以在公共投资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被确证。如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将闲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参与融资,聚散为整;或者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用将来的收益权换取资金,民为国用,等等。

在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研究中,则出现了两种理论倾向:

第一种,基于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文化产品同样具备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且依据这种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程度的强弱,可以将文化产品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和私人文化产品三类。政府则应当根据这三类文化产品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文化财政政策。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或与民族文化创新、传承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如国家电台、电视台,国家级重要文物和历史遗迹以及重大的基础性理论和科研攻关课题研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投资生产,民间资本显然不宜进入。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公共性较高,但同时具有私人消费性质的文化产品,其中有些具有私人消费的特性,但排他的技术成本过高,难以有效地避免“搭便车”现象,如广播电视节目等;有些可以实现排他性收费,但边际收益不足以弥补边际损失,如各类文化场馆提供的相关服务。这类文化产品的提供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给经济主体以激励,或者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的模式供给。私人文化产品虽然具有私人物品的特点,收益归产权人所有,但由于文化产品属于精神消费范畴,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消费,其对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也有正面影响,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予以支持。[5]

第二种,基于不同视角,认为对文化产品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分类。从文化产品所呈现的形态、样式看,可以区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产品;按照文化产品的属性或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程度的强弱,可以区分为公共品和私有品。无论是公共品和私有品,还都可以进一步区分出公益品和私益品(见图1)[6]

这一新型分类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文化产品分类,虽则依据产品属性可以析分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私人文化产品三大类,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无论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或者是私有文化产品,从其功能或效用看,本质上都极有可能同时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功能和效用。加之文化产品往往同时兼具有形的和无形的功能和效用,纯粹依照文化产品的属性和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程度的强弱,来区分文化产品,并采取相应的文化政策和措施等,在理论上显见难以立足。如对于“私人文化产品”的公益性问题,在公共文化和公共财政政策上如何处置?特别是,如果“准公共文化产品”的公益性超过了“纯公共文化产品”,文化和文化财政政策又当如何应对?无论是哪一类文化产品,如何去界定其无形作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程度的强弱?基于公共性既是文化发生的原因,亦是其天然独具的功能和效用的认知,即便是纯粹私有的文化产品,其公共性的功能和效用本质上也始终没有被湮没,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一种存在和存在方式,其公共性的功能和效用仍然要通过产品本身或其拥有者的价值认同、认知而时时外溢、外现于公共性领域。[7]因而,文化产品需要作出上述新型分类,这一新型分类法既是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的理论基础,也为民间资本为何以及如何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启了一个全新视域。

图1 文化产品新型分类法

3.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视角

如果说公共管理学“第三部门”理论、治理理论、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等为民间资本为何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了学理支持,那么,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则为民间资本如何进入及进入的途径、模式、方法等提供了思考路径和基本方向。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在对文化产品作出新型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作了全新界定,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充分利用文化的公共性及其公共治理的功能、效用为逻辑起点,以实现社区、社群及公民等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满足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性文化需求,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根本目的,由政府或市场、社会或个体以及第三部门等向公众提供的具有公益性或私益性、有形或无形作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和系统的总称。[8]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点:[9]

(1)要求在更宽广的视域里,更深入地审视文化和文化建设问题,认为一般物品的生产和精神文化产品、知识的生产等有着本质的区别,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管理的指导原则、管理模式和方法等,应当也必须有别于一般物品的生产和管理,而不能生搬硬套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主要针对一般物品生产管理的理论。一般物品生产侧重于讲求效率,精神文化产品(含知识)生产侧重于追求价值;一般物品生产可以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精神文化产品(含知识)生产则追求多样性、多元化,要求个性化的生产和服务,等等。这些方面的显著和显而易见的不同,说明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都迫切需要构建切合精神文化产品生产、运营特点和要求的管理理论,以更有效地指导实践。

(2)文化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化自身及一切人类规划、设计、创造品等的效用和价值,由此决定了文化建设能够也必须在推进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乃至于规划文明等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规划文明”这一点,如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乡各种居民小区正在迅速形成,但小区建设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文化艺术含量更是无从谈起;同时,一些条件较好的小区,在规划、设计、建设文化活动场地时,往往以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和“节约”用地为原则,随意性很大。这些也正是规划不文明的表现。规划文明要求提升规划的文化艺术含量,强调多建造一些富有文化艺术含量的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文化公共基础设施。这对于涵养一个区域的人文素质,驯养一个区域的艺术气质和社会文明,都将可以起到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10]

(3)公共文化服务的最高要求是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建设服务,并作出应有的贡献;最低要求是增进亲社会性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4)提出了公共文化财政决策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强化公共品公益性原则;二是保障公共品私益性原则;三是奖励私有品公益性原则;四是鼓励私有品私益性原则;五是重视文化品无形作用原则。

(5)给出了一个新型的文化财政决策模型(见图2):

图2 吴福平—范柏乃文化财政决策模型

根据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结合新型文化财政决策模型,从图2可以清晰地看出,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而言,无论是公共品或者是私有品的生产,均可以其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强弱来确定相应的文化政策和措施。公益性越强,越应当加强财政扶持力度;私益性越强,市场化程度则可以越高。

(二)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模式、途径及决策建议:基于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

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而言,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对公共品的私益性、私有品的公益性及其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功能与效用,对公民、社区或社群的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性文化权益等作出清晰的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公共品的私益性和私有品的公益性及其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功能和效用的区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外部性”和“内部性”都是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从经济学领域借用的概念。对公共品的私益性及私有品的公益性及其外部性效用的确认,可以认为是民间资本能够及为什么可以进入公共文化领域,以及为什么要对看上去是私有的文化产品进行财政支持的重要理论依据。对公民、社区或社群的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性文化权益的区分,意味着可以将文化权益区分为“公文化权益”和“私文化权益”。国家、民族和社会文化权益就可以看成是公文化权益。这种文化权益主要涉及国家文化安全,还可以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等的文化安全;而社区、社群和公民的文化权益则可以看成是私文化权益。这是因为,很多时候一个社区、社群及公民个体的文化权益与涉及国家、民族和全社会的文化权益是有区别的,甚至可能还会产生矛盾。调查中发现,一些小区的文化活动场地紧邻居民住地,造成喜欢活动的居民与不喜欢活动以及有着不同爱好的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且在近几年迅速增加。[11]有关于这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在“十三五”期间,很值得关注。可见,公民之间或者是少数和局部区域公民(如小区居民)的公共性权益与区域社会或社会整体的公共性权益都有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且极有可能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而接续发生,引发出诸多诸如此类的问题和矛盾。如此看来,正如罗马人曾将法律分为公、私两类,前者是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后者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文化政策的制定、选择或者是更高层面的文化立法等,可能也要考虑公、私两类,甚至可以制定出文化公法和文化私法等,或者至少要从这两方面来加以考虑,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国家既要全面保障公文化权益,也要着力保障私文化权益;而民间资本一般只能参与保障私文化权益。通过对公、私两类文化权益的区分,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还导出了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模式、途径及相应的决策建议(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对于文化产品的生产,无论是公共品抑或是私有品,都可以依据其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强弱,来确定民间资本进入的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模式,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有研究者按参与主体情况划分,分为“政府主导+民营推动”引导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以奖代补”引导文艺组织参与、“免费享用、专业辅导”引导公民个体参与三种模式;按政府在民间资本参与中的作用大小,可以区分为“政府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的政策引导型参与模式、“政府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公私合作型参与模式、“政府监管+民间力量自发”的群众自主型参与模式。这些划分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大都只是对实际工作的图解,对于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区分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也因此往往难以对政府决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或者是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决策意见和建议。根据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和文化财政新型决策模型,原则上可以认为,大凡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产品,不论是公共品还是私有品的生产和服务,政府都应当主导或扶持;大凡具有私益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无论是公共品或者是私有品,则完全可以市场化。政府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时,着重需要考虑的应当是公共品中具有私益性和私有品中具有公益性这两大类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文化政策和措施。也就是说,应当着重考虑“政府主导—市场(民间)参与”、“市场(民间)主导—政府扶持”这两种模式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总体而言,私益性越强的领域,越可能是公共文化领域中可以产业化的部分,因而越可以大胆引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可以采取公私合营、市场主导等经营模式,以及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服务外包、财政扶持、贴息、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运营和管理模式;反之,公益性越强的领域,政府则越应当慎重对待,宜采取弱市场化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及建立文化基金,发行文化彩票、文化债券等运营方式。

表1 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决策建议表

根据表1,还需要特别强调这样几点:

(1)大凡具有极强公益性的公共品,特别是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公共文化品的生产,当采取政府主导、弱市场化的运营模式。而且,公益性越强越应当由政府主导。如前文提及的国家电台、电视台,国家级重要的文物和历史遗迹以及基础性理论和科研攻关课题研究等,一般不应交由市场,即便是交出去了,政府也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公共财政也应当予以支持或大力支持,必要时还非得由政府自己来掌控或生产,所以在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中,将诸如学术性刊物或学术著作出版推向市场,以及允许刊物或出版社向作者收取版面费及变相收取书号费等做法,实际上极为不妥。对于具有私益性的公共品,涉及社区、社群和公民文化权益的,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民间)参与”的准市场化模式;私益性特别强的公共品,甚至可以完全市场化。

(2)大凡具有公益性的私有品,宜采取“市场(民间)主导—政府扶持”的准市场化模式。这一类文化产品,应当视其外部效用的强弱,确定政府扶持的力度。调查中发现,这一类产品民间资本的参与还出现了两种类型:一类是“市场(民间)主导—纯公益型”,如下文将要述及的浙江三门县的“有为图书馆”;另一类是“市场(民间)主导—准公益型”,如下文将要述及的浙江嘉善县的“斯麦乐巧克力乐园”和湖州古木博物馆。

(3)大凡具有私益性的私有品,一般来说,正是公共文化领域可以产业化的部分,或者也可以认为其已经属于当前所界定的“文化产业”范畴,因而,可以推行强市场化。

(4)表3的“政策建议”栏,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公私合营型、市场主导型,决策建议中均有“文化荣誉”一项,目的是为了说明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过程中,尤其是在起始阶段,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或模式参与,政府都应当给予“文化荣誉”;同时,市场参与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应当或可以退出,而是都需要加以“主导”或“扶持”。此外,文化产品有时很难区分其公益性、私益性的功能和效用,加之兼具有形和无形的作用,就更难以作出严格的、机械的区分,这里提供的只是政府决策时的思考路径。

综上所述,由于任何一个文化品即便是私有品,本质上都天然地具有公共性,且任何文化品不仅有其看得见的有形作用,也往往还有着看不见的无形作用。一个看上去很不起眼的文化品,却极有可能兼具“天—地—人”效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和文化财政决策的理论性和科学性,相较于任何其他的公共决策,恐怕难度更大,要求亦更高。特别是由于文化产品无形作用的存在,决策者必须有敏锐的洞察力以及更高的关于文化和公共文化产品、公共财政、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甚至可以认为,每一项文化决策都有可能需要动用人类的全部知识,因而,没有比文化决策更需要理论指导、更需要慎重对待的公共决策了。

(三)国外发达地区的实践及国内一些地方的典型做法

1.国外发达地区的实践

国外发达地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有三种模式:以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或“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市场分散”或“民间主导式”模式;以英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政府和民间共建的“分权化”模式。国外发达国家的这三种模式,即便是以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或“政府主导”模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也逐步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领域是一个大趋势。

(1)法国实行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法国的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比较特别,它的多元复合模式包括了集权、分散、放权等多种管理形式,这也决定了其公共文化服务形式的多样性。其一是国有公立文化机构,比如卢浮宫、法国广播电台;其二是混合经济形式的文化机构,如东京宫当代艺术中心;其三是私立机构,如伊希市立方体数码艺术中心。法国现行的《文化赞助法》(以下简称《赞助法》)的做法非常典型。为推动当代艺术品市场发展,现行《赞助法》允许企业购买在世艺术家的原作而享受一定比例的减税(减税总金额不超过营业额的0.5%);企业购买乐器出借给音乐家演奏,即可获得减免税;为本单位购置国宝级珍品(在法国领土内)的企业,可获40%免税。2008年4月2日,时任法国文化部长阿尔芭内尔在部长会议上提出“重振法国艺术市场计划”。计划中最令人期待的是对购买艺术品的鼓励政策:凡为购买艺术品而贷款者,银行向其提供零利息贷款。[12]

(2)日本推行民营化公共文化服务管理

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无形文化财产的概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范畴和保护办法。日本媒体还将那些造诣颇深、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称为“人间国宝”。从1955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在全国不定期选拔认定“人间国宝”,将那些大师级的艺术、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人每年发放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4万元)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炼技艺、培养传人。如今,经文部省认定的“人间国宝”已经累计360位。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开始对公共部门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导入公共业务的外部委托、公共设施的经营委托制度。2004年,日本内阁府召开“规制改革暨民间开放推进会议”,决议“规制改革暨民间开放推进三年计划”,制定“公共设施指定管理者制度”,扩大了民间参与主体的范围,有效地推进了公共文化服务中民间主体的能动性; 2005年试行引进“市场化测试(官民竞标制度)”,并开展了3个领域8项模范事业;2006年通过《公共服务改革法》。日本充分利用市场来运营公共服务,规定了“民间能做的事,尽量交给民间来做”,主要有民营化、独立行政法人化、外部委托、民间委托等。通过这些措施,日本在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增加民间力量,有效减少了行政经费,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了顾客的满意度。

(3)美国实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税收政策

美国有2.5万个公共图书馆和8000余个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构成了遍布全美的庞大的公共文化体系,但是美国没有“文化部”,对公共文化体系的管理靠的是引入市场机制。美国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更多地履行着设计者、研究者和推动者的职能。在美国,由联邦、州及地方政府补贴的公共图书馆仅占公共图书馆总数的10%,由政府资助的博物馆、美术馆和纪念馆,更不足其总数的3%。绝大多数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由各种社会团体、经济团体和个人举办。美国之所以能以少量的财政资金成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得益于鼓励社会各界(包括个人)参与公益事业的税收及法律体系,得益于发达的、被誉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公益组织的有力补充。

(4)德国引导企业赞助与捐赠公益文化事业

在现今的德国,文化赞助和捐赠是热门。德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物质手段、运输和组织的方式赞助文化活动,使公共文化服务得以多元化。据德国筹资手册统计,德国人每年在体育上的赞助额约为20亿欧元,名列首位;其次是文化赞助4亿欧元,名列第二位。赞助商赞助的形式可以是资金、物质手段、运输和组织等。德国政府的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为目的的捐赠,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例如,对于以促进教堂、宗教、公共事业发展为目的的捐赠,最多可以从年度总收入中减免5%的税收;对出于慈善或者作为特别发展目的的文化(如音乐、戏剧团体)进行赞助的,可以减免10%的税收。对于捐赠超过2万欧元的,还有其他特别条款进行调节。

(5)英国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文化管理

英国在20世纪40年代创立了“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开创了西方国家艺术理事会的模式,为国家文化基金的使用建立了一种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20世纪90年代,“国家遗产部”“文化新闻体育部”等相继成立,使英国事实上实行着由国家艺术理事会分配文化资源、中央文化部门适度“集权”、政府与民间“分权”共建的综合型公共文化服务模式。英国虽然设立了“文化、媒体及体育部”负责艺术、体育、康乐、政府奖券、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广播等事务,并向艺术委员会、电影协会、美术工艺局、旅游协会及一些博物馆及美术馆等提供资助,但具体的文化资源分配、事务管理则通过各级文化艺术委员会等来完成。例如英国的博物馆、美术馆之间均由博物馆委员会和美术馆委员会等中介机构参与管理。2010年,为重振艺术产业,英国艺术协会公布了“支撑计划”,旨在为英国的艺术机构提供重建及发展的资金。计划实施的对象包括所有从事艺术生产的机构和组织,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剧院硬件设备、投资艺术表演作品、发展视觉艺术及开拓观众群。英国伊斯特布恩市则授权剧院委托信托机构开展一项名为“皇家计划”的剧院及周边建设项目。据初步估计,该项目将花费3000万英镑,由于资金额超过了当地市议会的预算,政府决定委托信托机构完成该项建设。改建之后,该市剧院的经营权也可能转移给该信托机构。[13]

(6)澳大利亚采取五大措施发展艺术和文化机构

为鼓励艺术的发展,保护文化遗产并推广文化艺术,澳大利亚采取了五大措施:包括出租权、二次转让版权税计划、资金和支持机遇、奖励政策及税收激励政策。公众出租权和教育出租权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个文化项目,用于对那些因无偿向公众或图书馆提供书本而造成收入损失的澳大利亚出版商等提供补偿。二次转让版权计划规定,艺术家的原创作品,在艺术市场上再次转让的价格高于1000澳元时,可获得卖出价格5%的利润。该计划对所有在世的艺术家适用,即使在艺术家逝世后的七十年内依然有效。该计划支持的艺术形式有绘画、雕刻以及陶瓷制品等。在资金和支持机遇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主要支持以下几个领域的发展:电影与电视领域、可移动的文化遗产领域、音乐领域、旅游领域以及对艺术家的支持方面。税收激励政策包括减免部分文化组织的税收等。[14]

2.国内一些地方的典型做法

(1)长春市吸引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长春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分为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组织、以高校为代表的文化科研单位、以群众文艺团体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文化志愿者等多种类型。如,一汽集团举办的汽车文化节,欧亚集团、新天地购物中心等连续多年对公益演出的赞助,华润雪花啤酒、国泰消防器材等企业也多次出资赞助大型广场文化活动,等等。2011年5月,近5000人参加了由长春市政府、市委宣传部主办的“吉林银行杯”系列群众文化活动,3万多市民观看了演出。2012年6月,银鹭饮品参与长春市首届群众文化团体艺术大赛暨“电影歌曲大家唱”活动,累计观众达20多万人次。在长春市城区,已建有行业艺术团体30多个,社区群众文化队伍594支,每年200场的广场文化活动有80%由社会力量承担。

(2)北京朝阳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北京朝阳区政府充分整合地方资源,通过盘活、共建等多种形式,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该区31个文化服务中心中有6个由社会力量提供,17座博物馆中有7座属个人兴办。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位于朝阳区金盏乡的“打工博物馆”是由当地打工者创办的。这些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在服务社会、提升区域社会文化品位以及促进当地社会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重庆沙坪坝区吸引民资举办公共文化活动

重庆沙坪坝区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与企业开始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该区民营企业出资举办每年的“新年音乐会”,“纺织之乡”回龙坝镇连续八年由企业资助开展了“金梭杯”文化体育活动。该区的重庆鸿缘打击艺术团、经典雅风室内乐团、群星民乐团、麻辣联盟艺术团等民营文艺团体积极参与社会文化活动,融入当地各类特色文化活动,为丰富和活跃当地文化生活作出了积极贡献。

(4)深圳福田区出台政策扶持与规范社会力量活动

深圳福田区出台政策,规定凡社会力量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经招投标的,由区政府补贴49%。几年来,撬动了多达5亿元的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建成了文化广场、博物馆、文体公园等许多公共文化设施。49%的硬件建设补贴政策,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另外,深圳福田区的“高端引进”高雅艺术模式、“政府采购”的港龙模式等,也是很有效的运营机制创新。这些经营模式上的创新和突破,使政府体制内的公共文化单位与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公平竞争,有效地提升了服务水平。根据福田区的试点经验,2005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重大公益文化活动实行社会化运作试行办法》,以及鼓励赞助文化建设和发展文化义工等实施办法。2007年有55项、2008年有447项活动,先后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5)上海市探索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管理模式

上海市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探索上有两个比较成功的案例。一是将部分活动或服务项目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机构。如社区信息苑是建设文化中心时必配的一个基本功能,主要是为全市百姓提供公益、绿色、便捷的信息服务。目前,社区信息苑通过委托上海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这一社会力量进行连锁化、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由于服务意识强、专业素质高、运作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8年,社区信息苑上网服务人次超过1300万;同时,还策划开展了各类公益培训和活动12500余场,吸引了社区居民和周边群众约25万人次。二是由国内知名社会学家和社会管理专业人士出资成立的上海华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该中心受政府委托,目前管理着6家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该中心以其较强的组织能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居民的赞赏。

(四)当前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当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外,基于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这一理论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联系在一起。在公共治理理论中,普遍认为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和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应该通过多中心治理以及多样化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同时,认为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公共文化建设领域。在国内,面对蓬勃发展的文化实践对理论指导的渴求与呼唤,面对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文化需求,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热情,面对党中央作出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大决策,研究工作者在坚持研究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导地位的同时,也把视角移向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等社会力量。有对社会力量参与具体文化项目的研究,有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有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实例研究,有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研究,等等。浙江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也同步跟进。自国家2005年开始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以来,一些学者就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和研究。最早对浙江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问题作较深入研究的是吴莘超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吸纳社会力量的政策选择——以浙江民办博物馆为例》(2006),文章借鉴国外博物馆管理的有益经验,在分析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吸纳社会力量,发展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发展现状和政策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吸纳社会力量,发展民办非企业的政策引导框架构想。[15]陈立旭的《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投入与管理方式——基于浙江实践经验的研究》(2009)提出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投入和管理方式,如探索“国有民营”和“国助民办”等新路子,实行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政府和民间协力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16]新近的研究有郑丽萍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以浙东南地区的实践为例》(2012),通过对浙东南地区的实践考察,全面了解分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界域、特征等,深入探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途径、载体和组织模式,并在此基础土,提出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对策和建议。[17]等等。这些研究都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领域作了很有意义的探索,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综观现有的研究,问题也是显见的。主要有:

一是以实践图解理论的多,公共文化领域缺乏基础性的理论构建。其结果往往是实践成了理论的“智囊”,理论对实践的指导能力和解释能力存在欠缺。而且,往往借助于现有和现成的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其他领域对其他传统产业、一般产品或物品的理论成果,来解读公共文化领域问题,出现偏误也浑然不觉。如前文述及的,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无论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或者是私有文化产品,从其功能或效用看,本质上都极有可能同时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功能和效用。基于公共性既是文化发生的原因,亦是其天然独具的功能和效用的全新认知,加之文化产品往往同时兼具有形或无形的功能和效用,纯粹依照现成的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来界定文化产品的属性或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程度的强弱,来区分文化产品并采取相应的文化政策和措施等,在理论上显见难以立足。公共文化领域缺乏切合自身特点的理论构建,势必在实践上造成诸多的盲动和盲区。

二是现有的研究谈论文化体制、机制、模式治理的多,而论及文化“内容”治理的少。或者是将文化体制、机制、模式等“形式”的治理与文化的“内容”治理混为一谈,或者是在两者之间飘忽不定。如果说公共管理、经济学等理论对于文化“形式”的治理可以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文化“内容”的治理则极有可能失效。原因在于文化和文化产品的特殊性,特别是其无形作用的存在,如果忽视或忽略这一点,在今后的文化工作实践中,所造成的极有可能是深层次的精神灾难。

其三,定性描述的多,定量分析的少。在今天这个大数据时代,作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这样的课题,没有规范的定量分析研究,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2.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是公共财政的挤出效应。所谓公共财政挤出效应是指,如果公共资本投向竞争性领域,即与民间资本的生产可以相互替代,增加公共投资就会挤出民间投资。美国之所以能以少量的财政资金成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本政府提出“民间能做的事,尽量交给民间来做”的主张,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公共财政的这种挤出效应的理论支持。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方面考虑到中国在文化建设上依然历史欠账较多,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时,公共财政仍然必须唱主角,而不必过早或过多地担心其“挤出效应”。要吸取医改、教改的经验和教训,慎重考虑公共财政的退出。在本课题调查和研究过程中,实际工作部门有同志担心,过于倡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减少本来就不多的文化财政支出,这是值得重视的。实际上,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公共文化财政无论是用于基础建设,还是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都会有其有形或无形的外部效应,可以提高民间资本、私人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推动民间投资,进而“挤进”私人投资。

二是民间资本的逐利性。这是经济学的一个“硬核”,整座经济学大厦就是以资本的逐利性和利益最大化为基础构建的。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Ostrom)为中心的印第安纳学派发现,个人使用者所组成的集团在自愿和无须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组织起来,成功地阻止资源的滥用和退化。[18]也就是说,人其实有着天然的亲社会性,这种亲社会性是人类社会可以产生调节人类行为的一般社会规范,并使人类具有内化规范的心理能力。相反,如果没有这种亲社会情感和德性,无论存在怎样的约束,人们都会成为反社会的人,其结果必然使人类社会不复存在。[19]因而,在公共文化领域,特别是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时,必须要强化这种亲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说,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正是需要倡导和促进全社会包括民间资本和企业家及广大民众的这种亲社会性的天性。

三是文化权利是“软权利”。一般认为,文化权利不具有法律性质,理由是文化权利以强调其政治或道德义务为主,没有规定一套有组织的制裁体系作为救济途径。也许正因为如此,文化权利难以受到保障,不但得不到法律救济,甚至不能引起重视和关注。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时,也同样可以造成一个误区,就是愿意就可以鼓励和引导,不愿意就可以不去做。我们认为,在今天,只有把文化权利当作“硬权利”,才能更好地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一般认为,法律权利有五个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十五条、十九条中,有文化权利的内容。梳理起来,主要包括:享有主张、发表意见,接受和传递信息,接受教育,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分享科学进步成果,创造成果受保护,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权利。[20]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联合国及我国《宪法》等一些基本法中看,文化权利在法律五大要素中,可以集中体现为一种“主张”的权利,也即相当于一种话语权。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家进入公共文化领域言,如果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是一种在宪法层面需要保护的“主张”权利,那就是一种“硬权利”,进而甚至可以成为政府必须着手引导和鼓励的义务和职责,成了一项“硬任务”。

3.本研究中民间资本概念的界定

在一般领域的研究中,民间资本是指非政府部门拥有和投资使用的资本,主要包括居民的金融资产和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企业存款等。相当于说,民间资本就是指民间资金。鉴于文化和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民间资本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资本概念可以仅仅指民间资金。广义的民间资本则可以包括各种社会力量:1)第二部门: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2)第三部门: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3)其他公益单位:除政府机关和文化事业单位外的第一部门范畴的公益单位,如学校、部队、敬老院等,虽为公共部门,但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21]也就是说,可以将这些部门及其人、财、物的投入,都当作民间资本来对待。这是因为,文化具有天然的公共性,文化的就是公共的。任何对于文化的参与和投入,包括时间、精力、财力及人力资源、专利技术、文化技能等的投入,不但本身是一种“资本”,而且,本质上还或多或少地带着参与者的文化“主张”,进而成为参与和投入者的一种主张权、话语权。因而,只有将这些参与和投入都看成是“资本”,才能更好地认清这种参与及投入的本质,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参与者的文化权利,真正体现文化及文化工作者在参与中的作用和价值。

4.本研究的几个理论创新点

(1)深化了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的研究,导出了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决策建议表。强调要根据文化产品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强弱,来制定具体的公共文化财政政策和措施,决定对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模式、途径和扶持措施等。

(2)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最高要求是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服务,并作出应有的贡献;最低要求是增进亲社会性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要在更宽广的视域里,更深入地来审视文化和文化建设问题,文化建设必须在推进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乃至于规划文明方面发挥应用的作用。倡导“规划文明”对于即将着手的“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特别是文化规划的编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认为文化权利也是一种有着维宪意义的“硬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乃至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硬任务”。

(4)对民间资本作出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从广义上看,只有将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投入都看成是“资本”,才能更好地认清参与及投入的本质,才能有效地保护参与者的文化权利。

二、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趋势分析

浙江民营经济是民间资本的主体。浙江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生产总值,80%以上的外贸出口和90%以上的就业岗位。2013年,中国500强民营企业,浙江占了139席,连续十五年居全国之首,已有5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了500亿元。浙江民营企业的异军突起,活跃在浙江民营经济中的浙商群体,为中国经济发展增强了动力,为全国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研究浙江民营经济和浙商群体能否进入公共文化领域,对于推进浙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浙江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统计预测

1.浙江民间资本总体规模估算

浙江民间资本总额难以准确推算,本研究以居民储蓄存款和民营企业总资产两部分构成来大体估算浙江民间资本的总规模(见图3、图4)

图3 2006—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变化

图4 2010—2013年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额变化

居民储蓄存款是民间资本的主要存在形态。2006年至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从10473亿元上升至28923亿元,年均增长15.6%。浙江民营企业总资产也是民间资本实力的重要体现,2010年至2013年,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额的年均增长率为8.53%。其中,民营工业企业总资产从47282.79亿元上升至60436.24亿元,年均增长4.69%;国有企业总资产负增长,为-3.48%。可见,浙江不但民资丰厚,而且正在主导着浙江经济。

2.浙江民间资本投资文化领域现状

2014年《浙江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至2013年,浙江省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艺术业和娱乐业等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从9.6994亿元跃升至94.5285亿元,增幅9倍以上。尤其是2011年至2013年底,从30.6947亿元增长到94.5285亿元,年均增长38.44%,增长势头迅猛(图5)。

图5 2006—2013年浙江省文化、艺术和娱乐业非国有经济投资额变化

3.浙江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文化领域趋势预测

“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民间资本投资文化艺术业的力度在逐年加大。2012、2014年《浙江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表明,从2007年至2013年,浙江省文化艺术业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从3.3299亿元增至48.5759亿元,增幅10倍以上,年均增长率56.31%(见图6)。这里民间资本投资的文化艺术业,部分可能应当列入文化产业投资,但是,文化艺术业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文化范畴,至少可以说明民间资本投资已经在关注公共文化建设事业。如果按年均增长率估算,至“十三五”期末,浙江非国有经济文化艺术业固定资产投资将可达1092.18亿元。这说明,在未来五至十年,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将会迎来一个高潮。如何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投资领域等,是摆在浙江各级政府面前的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二)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可能性

1.浙商具有“贾而好儒”的文化传统

图6 2007—2013年浙江省非国有经济投资文化艺术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变化

“浙商”这一概念是杨轶清于1999年在《经济生活报》里首次明确提出的概念。杨轶清认为,“浙商”首先表现出的是一个地域概念,但是有着非常宽泛的外延,并且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逐渐成为一个文化概念。所以,浙商在地域维度上,可以被诠释为在浙江的具有某种共同文化和精神特征的创业者、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浙商有新、老浙商之分。“老浙商”主要指新中国成立前风生水起的宁波商帮和龙游商帮,“新浙商”则主要指的是改革开放后涌现的现代浙江商帮,包括温台帮、宁波帮、杭州帮、义乌帮、绍兴帮等[22]。活跃于浙江民营经济领域的浙商群体,素以亦儒亦商著称。从老浙商看,最典型的莫过于儒学氛围中崛起的龙游商帮,当时的龙游商帮,以龙游商人为主体,涵盖了周围衢州诸县商家。它发轫于南宋,活跃于明中叶,至清乾隆年间最为鼎盛。他们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准,这是与当时国内众多商帮的最大区别。明代与唐寅(伯虎)、文徵明齐名的一代名士李维桢,曾专为龙游商人李汝衡立传,题为《赠李汝衡序》;龙游商人童佩、胡贸也与一代名士王世贞、归有光等成莫逆之交。龙游商人能与这些清高自许的名士结交,若非气质相近是很难解释的。龙游商人“贾而好儒”之风可见一斑。浙商独特的内化哲学,增进了以哲学为核心的人文素养和心理调适,不仅为企业管理增添了厚度和活力,还能推进新时代人文经济的发展与进步[23]。新浙商传承了老浙商“贾而好儒”的优良传统,一直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典型代表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几年来捐赠了2亿多元,用于健康、教育、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捐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正泰品学奖,每年评选一次,面向全体中学生,每年奖励200名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中学生,其中100名为西部或家境贫寒的优秀中学生;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发起设立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注册资金20万元,并保证每年至少投入100万元,致力于教育事业、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事业。绿色代表美好、代表和谐、代表共享,这是华立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今天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需要牢固确立并着力推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2.浙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与财务绩效(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简称CFP)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已成为学术界及企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理论争论有两种,一种对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提出质疑;另一种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哥伦比亚商学院的杰弗里·希尔指出,在美国职业经理人管理的投资中,每9美元就有1美元与“承担社会责任”有关。改革开放三十年,诞生了一大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浙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他们诚信守法,照章纳税,在做好企业经营的同时,积极回报社会。在财富积累上,浙商走在了前列,如今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浙商也走在了前列,从“浙商”走向“责商”的时代已经来临。一项调查表明,浙江民营企业中有44%的企业参与了“光彩事业”,参与方式最多的是捐款和参加修桥铺路等公益事业。浙江省工商联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浙江省有95%的非公企业家都认为自己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创造了全省70%的GDP,贡献着2/3的税收,提供了全省90%的新增劳动岗位,承担起全省近80%的公益和慈善捐款。从2003年开始,在南存辉、胡成中等著名浙商的积极倡导下,乐清市成立了全国首家民营企业慈善组织——乐清市民营企业扶贫济困总会,156家企业先后认捐扶贫济困资金近3亿元人民币。

3.浙江民营经济面临转型升级

“十一五”期末及“十二五”时期,国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从全球经济看,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还在不断显现,全球经济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所谓“新常态”的长期化,增长率低,风险大,失业率高,货币政策宽松,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从国内经济看,经济运行中长期积累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日益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利润增长趋缓,经济转型升级动力增强。随着企业原有业务的成熟,利润逐渐微薄,企业不得不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资金也需要进行再投资,寻求新的产业扩张机会。这时,文化创意产业可以成为企业首选产业方向或新的扩张机会。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一些国家增长得更快,美国为14%,英国为12%。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引领国家产业创新和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即便由于种种因素和条件的限制,难以进入这样一个“朝阳产业”,难以对文化进行产业化的运作,今天的企业和企业家也不得不重视公共文化。这是因为,面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趋势下,企业必须加快推进产品结构转型,要从“粗制滥造”向“精工细作”转变,从生产产品到生产价值转变,促进产品由基本实用价值向理念价值转变,促进企业从工业利润向商业利润时代转变。企业家也必须实现由“小业主意识”向“现代企业家意识”的转变,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提升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感的转变。在企业内部建设积极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广阔的社会责任背景下树立良性财富文化观,认识到企业、社会和消费者三赢是民营企业永续发展的前提。[24]这将意味着,高质量的企业不仅需要高质量的企业文化支撑,也需要高质量的社会支持。公共文化在促进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中,也是关乎整个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4.公共文化存在可以产业化的领域

清晰地区分出私有文化品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文化品具有私益性的功能和效用,区分出公民、社区、社群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性文化需求,是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对于公共文化品认识的重大理论突破。这就意味着,对于具有私益性的公共文化品以及公民、社区、社群的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部分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完全可以推向市场,也即公共文化领域存在着可以产业化的部分。如浙江一些民办博物馆以艺术品拍卖、交易、艺术和艺术品鉴赏培训等收入,实现“以馆养馆”的目的等,实际上就是公共文化领域存在可以产业化内容的实例,关键是要形成规模和一定的品牌优势。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浙江斯麦乐集团投资打造的“斯麦乐巧克力乐园”,该项目位于嘉善县大云旅游度假区内,于2011年12月6日立项启动,总投资9亿元,引进世界顶级流水线设备,计划年产高品质、纯可可脂巧克力2万吨。值得高度关注的是,“斯麦乐巧克力乐园”充分挖掘巧克力文化内涵和项目的商业潜力,开发巧克力工业旅游产品,推广斯麦乐巧克力品牌文化,规划年接待游客超100万人次。另一个典型例子是,湖州的古木博物馆,于2012年9月30日开馆,坐落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内,是中国也是世界首家古木艺术博物馆,是一家集森林科普宣传、森林文化展示、森林艺术鉴赏于一体的多功能展馆。它占地30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馆藏展品100余件,多为不可再生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极具文化观赏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借助自然古木馆的独特性、唯一性,博物馆致力于打造“多点开花”的连锁经营模式,即由合作单位提供展示平台,古木馆提供古木展品,古木馆享有固定回报加门票分成。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不但维持了古木馆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可以实现产业化运作,获取更大的利润。从理论上看,大凡具有私益性的公共文化品以及公民、社区、社群的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部分文化产品生产,都可以推向市场,并实现产业化。可见,公共文化领域不仅存在可以产业化的部分,而且潜力巨大。

三、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显著成效和主要模式

(一)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显著成效

1.各级政府引导措施初见成效

各地市(县、区)均程度不等地出现了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良好势头。各级政府有的已经或正在研究和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指导、服务、规范和管理,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如绍兴市近几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加强文化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意见,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发展规划,有力地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投资、捐赠单位和个人社会荣誉、冠名权、减免税收等鼓励政策”。嵊州市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促进民办民营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目前,全市由民间社团和个人出资建造的较大型的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近20家,包括绍兴市美术馆、越国文化博物馆、酱文化博物馆、新昌县拓荒牛图书馆等。其中,绍兴市美术馆于2009年11月正式开馆,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绍兴联合图书馆位于马山镇,由鲍氏后人牵头恢复,于今年10月正式开馆。各类文化社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文化惠民演出活动。如金秋艺术团每年自发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演出,2013年进福利中心、养老院演出10余场;古越龙山戏曲团长期坚持每周三、六晚在鲁迅故里举办“戏迷大家唱”活动,全年活动60余场。2005年12月,台州市出台了全国首创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改革性文件——《关于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活动的通知》,积极开展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政策实践。截至2013年,台州市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以来,共引入社会资金9000多万元,建成110座城市雕塑、两条文化长廊等一大批城市文化设施,有效提升了城市品位。在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已将“百分之一文化计划”列为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的措施之一,成为国家政策。

2.全社会公共文化自觉不断增强

民间文化基金的创立以及社会文化组织和文艺队伍、文化志愿者队伍的迅速壮大,一方面说明浙江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热情和意向在激增,同时也可以说明浙江民间社会的文化自觉在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推动,浙江省民营企业和各类社会文化组织、民间文艺团队发展的速度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有关统计显示,浙江省拥有文体团队30余万支,业余文艺骨干50余万名。全省农村活跃着1万多支业余文体队伍,500多家民间职业剧团,近2.5万支业余文体队伍,5万余名拥有教学辅导、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的骨干队伍以及51.4万余名业余文体骨干。这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组织和人才保障,也说明浙江民间办文化的力量正在迅速崛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在增强。民间公共文化基金会的出现,可以认为是公共文化自觉的标志性事件。近年来,浙江的文化基金会发展比较快,比如浙江小百花越剧基金会、宁波帮文化研究基金、嵊州中国越剧艺术传承基金等。基金会对于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比如慈溪的“创新者之约”是一个村级基金会,是由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发起,用于村群众文化活动与项目,长期举办村新春晚会、中秋演出、广场晚会等活动,在培育老年歌咏队、阳光舞蹈队等群众文化组织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景宁畲族自治县在构建畲乡“幸福文化”,实施“文化名县”战略的历史进程中,以“文化自治、五权圆梦”为核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五权”保障机制建设,可以看成是政府在引导全社会公共文化自觉积极实践。所谓文化自治,就是指群众文化活动由群众自己做主,自己说了算。所谓“五权圆梦”,就是实现文化自治目标的五个必要载体,即“保障人民群众在文化工作中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在具体工作中,以“文化四合院”为平台,实现群众话语权。“文化四合院”,就是文化部门通过举办各类座谈会,主动邀请群众按照“圆桌会议”的形式对文化工作发表意见、提出要求。2011年开始,景宁县文化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群众的文化需求,确定全县全年要实施的重点文化项目,统一公开制表上墙,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项目上墙,公开许诺,既让群众知晓一年的活动,也为群众实现监督权提供了便捷的通道。景宁县“文化自治、五权圆梦”为核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对于推动公共文化自觉以及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成效显著,意义深远。

3.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渐趋多元

当前,浙江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了公民个人参与及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组织参与、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和营利组织的参与等多主体、多元化的参与格局。如温州市,过去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及院团建设主要以财政投入为主,这两年来民间资本投入博物馆、图书馆和演出团体热情高涨。截至2013年,全市统计在册的有20家民办博物馆,所有的民办博物馆均免费对外开放,建筑面积共28857平方米,从业人员137人,基本陈列37个。2013年全市民办博物馆共举办了18个专题展览,参观人次263565人。此外,还有几家规模较小的民办图书馆,在公办图书馆图书流转的支持下,利用自有房产开办,为群众提供公共借阅服务。2013年,全市有66家民营演出团体,从业人员2200人,年演出2万余场,营业收入6409万元。杭州市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2012)以及《杭州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2)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为创新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多渠道筹措文化事业资金指明了方向。拱墅区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引入一批民营文化体验点,如老开心茶馆、韵和书院、剑瓷视界艺术馆、浙窑陶艺公园、运河民俗画室、拱宸国学馆、小河人文讲堂、柔之艺太极馆、运河水上婚典、丝联166文创园区、河畔书屋、舒羽咖啡馆和中国刀剪剑、扇、伞、工艺美术馆等国家级博物馆群,作为群众文化生活的有益补充,全方位地向市民提供丰厚的公共文化资源。区政府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层次群众的文化需求,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台州市椒江区“新大众之夜”广场文化和展示各类才艺的“枫山大舞台”是由新大众房地产公司等企业营利组织赞助。由于民间资本的支持,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深厚的草根生命力的广场舞、排舞、腰鼓、健身舞等活动开展长效化,逐渐形成品牌化。2011年1月,经有关部门的协调,在宁波甬港联谊会成立三十周年庆典大会上,由香港甬港联谊会副会长、港胞杨大毅投资落户在鄞州区的宁波康城阳光置业公司捐赠500万元人民币,与宁波大学合作,成立宁波帮文化专项研究基金,为宁波文化大市的建设添砖加瓦。此外,绍兴县的“小百花越剧基金会”、温州艺术发展基金会等也都是社会力量多主体、多元化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代表。

4.社会力量参与形式不断丰富

各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明我省社会力量参与格局基本形成,参与形态渐趋多样。如有的与节日庆典结合。在浙江诸多传统节日及纪念日均有大型公共文化活动,而且除部分为政府全力承办外,大多活动均有各类社会力量的参与。有的与经济活动结合。在政府的有效引导下,不少投资文化产业的企业,也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进入文化领域的定位也是半营利半公益的。有的与宗教(民间信仰)结合。由于地理环境与生活方式的交叉模塑作用,浙江沿海地区的宗教信仰活动较为频繁,特别是各类民俗活动。如象山县渔民的开洋、谢洋节,台州椒江区的“送大暑船”活动等。这类民俗活动通常是在独特的生存环境和历史文化背景中,在长期耕海牧鱼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包括渔民祭祀活动和传统民间文艺表演等内容。而这类规模盛大的传统民间民俗活动大多是由群众自发形成的。有的与慈善事业相结合。诸多社工、志愿组织在做慈善、义务服务时,也经常为服务对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如送戏、送文艺表演进敬老院、福利院等。对某些弱势群体来说,物质帮助与精神需求同样重要,而带有慈善性质的公共文化服务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有的与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针对一些小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资金不足濒临消失的危机,不少企业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出资进行抢救和保护。2013年10月,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将市文保单位杨宅(建筑面积737平方米)向社会“公开招租”,鼓励申请,用以开办民间博物馆,申办者可免费使用场地五年,并可视情况续签。这一创举打破了以往政府包揽文保单位管理和经营的传统,将文保单位的使用权交予民间。仅半月就吸引了12家单位(个人)报名,通过现场评估和专家评审会,温州武术史馆获得了杨宅的五年免费使用权。该场地的布展、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均由民间组织自筹资金承担,并免费向市民开放,目前该场馆正在紧张地布展建设中。

(二)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主要模式

前文已经述及,政府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时,应当着重考虑“政府主导—市场(民间)参与”、“市场(民间)主导—政府扶持”这两种模式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后一种模式在浙江还出现了“纯民间(市场)—纯公益型”和“纯民间(市场)—准公益型”两个子模式。下文通过这两种大模式及后一模式中两个子模式在浙江的具体实践,一方面用以印证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对于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模式区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深化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模式、途径和方法的研究。

1.“政府主导—市场(民间)参与”模式

这种模式最为典型的是舟山市的“淘文化”网上文化服务平台和嘉兴市的“文化有约”项目。

(1)舟山“淘文化”网上文化服务平台

2013年,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社会化运作为突破口,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搭建了“淘文化网”——文体产品和服务社会化运作平台。“淘文化”完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我的文化我做主”,这是“淘”的奥秘和核心。其主要做法: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建立了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将年度公共文化体育产品配送工作面向全市发布,吸引各类社会文化资源整合集聚。二是畅通社会参与渠道。所有的社会组织、团队均可低门槛准入该平台,完成注册后,选择发布的服务项目,按照主管部门协议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和活动方案,经严格审查后就成为该服务项目的服务团体,“网店”就算成功开业。各文化需求单位通过注册,选择自行出钱购买服务项目。三是强化供求对接环节。“淘文化”把主动权充分交到群众手中,基层民众可以在网上自主选择想看的节目和各类文化服务,表达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和认定。四是凸显项目运作透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买卖、售后服务、评价、支付经费等一系列操作程序,都可以通过网上完成,把能交给社会和市场的项目,都交给社会和市场来做。“淘文化网”自开通以来,演出项目至今已成功交易127笔,其中“百团百艺”进文化礼堂演出52场,“市民大舞台”文化惠民系列演出60场,“淘吧”(自选超市)15场,很多订单已经预约到了今年年底,目前已成功完成送戏演出47场,改变了一些偏远社区以前看不到演出的局面。以前“送戏下乡”需要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现在通过“淘文化”平台都有民间团队组织参与,根据绩效评价给每个团队3000~8000元的扶持经费,也大大节约了成本。同时,通过“淘文化”平台,今年还首次对大型公共文化活动进行对外招标,原需要300万元的文化活动项目以100万元中标,从8月份活动开始以来,承办方极大地调动了社会资源来参与文化建设,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2)嘉兴“文化有约”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2011年7月,嘉兴提出了“文化休闲何处去,公益场馆零距离”的口号,启动了以“共享和均等”为理念,以“资讯便捷、双向互动和零距离参与”为目标的“文化有约”项目,整合公益性文化场馆资源,全方位满足市民文化需求,并已逐渐成为市民了解文化资讯、参与文化活动、交流文化成果的重要平台。该平台旨在去除公益性文化场馆门槛,培养群众主动走进文化场馆,亲近文化、接纳文化的习惯。通过展览、培训、演出等各类活动,全方位、多层面地提供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着力将公益性文化场馆打造成为人民群众文化休闲的首选基地、知识信息的获取基地、提升素养的专业基地、文艺团队的辅导基地及成果交流的展示基地。2013年7月,“文化有约”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全面改版,融合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引入团购式服务供给界面,将所有活动资源包装成文化产品统一上架,让市民通过预约方式参与相关活动。2014年6月12日,《嘉兴市“文化有约”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出台便是对此想法的实践。《办法》明确对通过“文化有约”网站,在市本级范围内开展实施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对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及补助标准均有详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承接‘文化有约’项目活动的补助标准参照公益性文化场馆”。这一条款,极大地鼓励了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文化有约”项目中,数十万册文化指南汇聚着大量文化信息,深入到酒店、社区等公共场合,数百万市民通过短信第一时间获取活动内容,安排好文化生活。同时,全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美术馆以“周周有活动”“样样全免费”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展览、讲座、培训、演出等活动。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已举办免费公益展览64场,各类讲座、培训、辅导174场,组织开展各类活动46个、演出38场,直接受益群众30余万人次。

舟山市的“淘文化”网上文化服务平台和嘉兴市的“文化有约”项目,是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中针对公共品中具有私益性,指用以保障社区、社群和公民等“私文化权益”,所宜采取的“主导—市场(民间)参与”模式的两个典型实例。说明凡是有着私益性的公共文化品的生产和服务供给,完全可以大胆引入市场和民间力量,一方面可以唤起全社会的公共文化自觉,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力量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还可以全面增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正如今年3月12日,文化部部长蔡武在给嘉兴“文化有约”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的批示中所指出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网络初步建设后,仍要牢固树立“为民”“惠民”服务理念,敢于创新,应当大力推广嘉兴的做法和经验,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地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

2.“民间(市场)主导—政府扶持”模式

浙江各地兴起的民办博物馆,就基本都属于这一类模式。如宁波鄞州区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2008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出了资金补助、用地保障、人员配备等多项扶持措施。其中规定,对免费和低价收费的博物馆按参观人数、展览次数和规模等级给予经费补助,建民办博物馆最高可补助400万元。政府和民间的互动,创新了博物馆的实践样本。如宁波十里红妆博物馆,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展示明清江南富家小姐生活(习俗)的民俗博物馆,也是目前浙江省规模最大的民间民俗博物馆,被宁波市列为全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它由宁海县民间收藏家何晓道于2003年创办,其中展出的1260件展品都是何晓道的私人收藏品,是一间私人博物馆。其主要做法如下:第一,采用“国助民办”投资方式。政府先后累计投资近1000万元,建造博物馆场馆,展区面积3000多平方米,无偿提供使用,并在用电、用水、规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政策。博物馆由何晓道与宁海县旅游开发公司联合组建股份公司进行经营,员工管理、藏品管理、业务开拓、产品经营等由公司负责。政府不仅通过投入资金对博物馆进行资助,而且还组织人员赴上海、杭州等地对“十里红妆”进行宣传推介,还组织了“十里红妆”婚俗风情大巡游等活动。第二,实行企业化管理体制。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制,在发放固定工资的基础上,按个人的工作职责、博物馆每月的盈利额多少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第三,实施多样化经营机制。宁海县旅游开发公司把博物馆列入宁海县旅游景点之一。在强化博物馆收藏、展示、研究三大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生产和销售功能,组建大佳何古旧家私厂,开发一系列有关“红妆”的仿古工艺品。第四,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不仅对老人、学生、残疾人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对政府组织的活动提供无偿服务等,而且也积极与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馆等单位以交流、合作的方式开展有关民俗的学术研究,先后出版《红妆》《十里红妆》《明清民间椅子》《江南明清门窗格子》等书籍。这些都体现了“国助民办”博物馆的“公益”性质。

借助民间力量建设民办博物馆,是探索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方式多样化的一个重要抓手。目前,鄞州区已出现“企业+博物馆”“景区+博物馆”“生产基地+博物馆”“合作联办”等多种模式。其中,“企业+博物馆”模式,企业是投资主体,负责日常运行,并借助博物馆扩大知名度,如华茂堂美术馆等;“景区+博物馆”模式有他山石雕博物馆等,景区借助博物馆提升档次和品位,招揽客源;“合作联办”模式有实行市、区合建共管的宁波(鄞州)博物馆,避免了市、区范围内重复建设功能相近的博物馆而造成的浪费。博物馆的兴建促进了经济文化的良性互动。据统计,博物馆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带动了旅游经济。2013年鄞州民办博物馆接待累计高达19万人次。

宁波鄞州区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实践表明,“民间(市场)主导—政府扶持”模式,之所以可让民间(市场)主导,是基于这样三点:一是这些服务项目不涉及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公文化权益”领域;二是民间有能力参与或者因为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会使项目和服务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三是这些文化项目和服务可能已经超出了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范围。大凡这样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实际上都可以由民间(市场)来“主导”。而政府之所以要“扶持”,则是因为这些由“民间(市场)主导”的产品和服务中具有极高的或者是较强的公益性,因而,可以也应当采取这种又被称之为“民办国助”的模式。

总体来看,“政府主导—市场(民间)参与”和“民间(市场)主导—政府扶持”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一是“主导”的主体不同,前者是政府,后者是民间或市场;二是前者大体上针对公共品中具有私益性的产品和服务,后者是对私有品中具有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二者的共同点是,这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大都具有保障“私文化权益”功能和作用,因而,可以采取政府和民间(市场)合力、公私合营的运行模式。由于在民间或市场提供的具公益性的文化产品中,其公益性也有强弱的区分,所以,“民间(市场)主导—政府扶持”模式中,还需要对“纯民间(市场)—纯公益”和“纯民间(市场)—准公益”这两种子模式,作些区分和研究。

3.“纯民间(市场)—纯公益”模式

这种模式显然要在公民文化自觉非常高、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发达的区域才能出现。值得大力推崇的是“有为图书馆”。这是浙江省首家纯民间纯公益图书馆。位于台州市三门县,由一群当地年轻人创立,旨在以图书为载体,立足三门,推广青少年阅读,提升本地精神文化生活,帮助本地青少年开拓视野。有为图书馆的人员架构参照公司运营模式,以企业化的运作来推进图书馆的工作,分理事会、馆内员工、执行团队、短期志愿者、小义工团队、成人义工团队等组织。理事会、馆内员工、执行团队组成图书馆核心团队,人员固定,具体负责图书馆的各项日常事务。短期志愿者、小义工、成人义工团队为图书馆外围人员。有为图书馆自开馆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为图书馆的运行模式是对现有图书馆建设、运行模式的一种创新,“以图书为载体,以活动为抓手”的推广方式卓有成效,为图书馆在新形势下如何推广青少年阅读、推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有为图书馆的运作模式主要体现在馆内活动的多样性,资金运转的公开性,馆内管理的民主性,对外宣传的广泛性。有为图书馆于2012年6月17日开馆,截至2014年11月,有藏书11000多册,开展各类活动214次,共有持借阅卡人数1300多人,阅览人数约15130人次,借阅量11137册。除每周二和特殊活动时间闭馆外,有为图书馆每日开馆,与普通图书馆不同的是,有为图书馆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提供更为精准的个性化阅读推广和借阅服务,为不同年龄段读者提供核心书单,以满足青少年读者需求。除提供借阅外,有为图书馆还开展各类活动,包括冬夏令营、电影会、绘本阅读、真人图书馆、漂流书、图书进企业、环游全球N天等固定活动,或每周一期或每月一期,践行“以图书为载体,为青少年成长提供帮助,为本地自主教育和开放教育寻找机会”的立馆宗旨。

有为图书馆这种“纯民间(市场)—纯公益”模式,是浙江民间社会文化高度自觉和公民社会在迅速成长的体现,是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先进代表,值得大力推广和普及。

4.“纯民间(市场)—准公益”模式

这里所谓的“准公益”是指文化产品和服务虽有着或明显有着公益性质,但这种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又有着或者明显带有私益性的意图和目的。这种私益既可能是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具有私益性,也可能只对部分群体具有私益性的功能和效用。因而,这种产品和服务提供模式,也适合市场化运营。因其具有准公益性,政府也应当予以扶持。这种模式在浙江最为典型的有斯麦乐巧克力乐园和湖州古木博物馆。

(1)斯麦乐巧克力乐园

斯麦乐巧克力乐园,位于嘉善县大云旅游度假区内,是国内首个以巧克力文化为主题的工业旅游项目。2011年12月6日立项启动,是浙江斯麦乐集团投资打造的省级重点项目,总投资9亿元。项目以乡村田园风光为背景,以巧克力生产制作为依托,充分挖掘巧克力文化内涵,拓展巧克力文化体验、养生游乐、休闲度假等功能,是集巧克力生产、研发、展示、体验、文化、游乐和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巧克力工业旅游与巧克力主题乐园相结合的特色景区产品。斯麦乐巧克力乐园总体布局为“一心四区两园”:“一心”为斯麦乐巧克力中心(包括巧克力工厂、歌斐颂巧克力世界);“四区”为巧克力主题休闲区、巧克力浪漫婚庆区、巧克力儿童游乐区、旅游公共服务区;“两园”为斯麦乐可可园、斯麦乐花果园。在“巧克力工厂”建设有一条156米长的全透明观光通道,供游客观看世界上最先进的巧克力制作流水线;在“歌斐颂巧克力世界”,游客可以体验巧克力文化,自己动手制作个性化巧克力,品尝各种巧克力及饮品、甜点。在新古典主义和地中海两种欧式风格的建筑群体和景观园林中,可以进行草坪婚礼、婚纱摄影、露天派对及度假休闲。再配套儿童游乐区及旅游公共服务区,克服以往国内工业旅游的短板,形成功能比较完整的景区形象和旅游区接待能力。2014年10月1日,斯麦乐巧克力乐园(一期)对外开业,试运营期间反响热烈,仅黄金周七天接待游客就突破4.3万人次。

(2)湖州古木博物馆

湖州古木博物馆于2012年9月30日开馆,坐落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内,是中国也是世界首家古木艺术博物馆,是一家集森林科普宣传、森林文化展示、森林艺术鉴赏于一体的多功能展馆。占地30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陈列的展品以不雕、不琢、不上色,保持原生态色泽纹理与奇特形态,古朴神韵,气势非凡,彰显其自然美、古老美、奇拙美和生命美。馆藏展品多为不可再生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极具文化观赏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馆内拥有各类古木珍品100余件,以“森林之魂”“森林之花”“森林之殇”“森林之歌”“森林之韵”,向人们展示自古生代石炭纪(距今约2.55亿年)至中生代白垩纪(距今约6500万年)之间形成的硅化木珍品,以及千百年来森林在自然力作用下天公造物的朵朵奇葩。古木是“神木”、乌木、浪木和硅化木(树化玉)的总称。这些古木原本为森林中的参天大树,历经地质年代火的洗礼、土的尘封,饱受岁月沧桑风的侵蚀、水的冲刷,才得以重现今日艺术之奇观。走近古木,穿越时空,仿佛再现远古山川的历史光影,体验苍莽林海的生命意境,让人们再一次感悟“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思想真谛,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湖州古木博物馆以展示森林科普、森林文化、森林艺术,填补了世界自然古木文化的缺失。借助自然古木馆的唯一性,博物馆致力于打造“多点开花”的连锁经营模式,即由合作单位提供展示平台,古木馆提供古木展品,固定回报加门票分成,古木馆享有销售经营权。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基本可维持古木馆的正常运营,并能取得一定的利益,可持续地把该民营博物馆经营下去。为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丰富和延伸博物馆的文化内涵项,现已开展古木馆二期建设,总规划占地13亩,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计划投资资金1亿多元(包含展品)。

斯麦乐巧克力乐园和湖州古木博物馆,说明公共文化有进行产业化的可能。特别是如民间博物馆这样一种民间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如何可持续发展是创办者和各级政府都需要认真对待并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斯麦乐巧克力和湖州古木博物馆这两个项目的运营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制约因素

为了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文化部已于2012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浙江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作了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总体而言,浙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瓶颈性制约因素。

1.观念制约

观念制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来自民间。在思想观念上,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公共文化产品由政府垄断经营是天经地义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只能由政府来生产,即使存在着供需矛盾和差异,民间资本进入仍比较困难。如果民营文化与国办文化都在参与文化建设,市民更愿意选择后者。另一方面则来自政府机关。受计划经济观念、惯性思维及长期工作经验和习惯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仍未能从传统的固有模式中跳出来,公共文化服务等于政府“大包大揽”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文化服务仅仅在行政体系内部运作,仍然走的是“政府出钱办,群众围着看”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在具体工作中过度依赖于公共财政投资,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不强,动力不足。此外,公共文化服务至今仍缺乏成体系的理论研究,没有充足的理论准备,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影响着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共识的达成。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来说,我们对于公共文化政策体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体系,公共文化生产、运营体系,公共文化信息体系,公共文化资金保障体系,公共文化人才体系,公共文化创新体系,公共文化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公共文化评估、监测体系,外来文化对公共文化的影响、评估与监督体系(文化安全体系)等的研究,大都还只是刚刚起步,难以在政策层面提出具体可操作、科学系统化的意见和建议、政策和措施。这些也势必影响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深度、广度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浙江来说,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实际上已经有近十年的实践,但是,总体而言,民间资本的参与仍处于自发、不均衡和较为无序的状态,氛围仍需营造,认识有待提高。从企业参与的整体情况上看,投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项目总量仍然十分有限。有的企业和企业家捐资、赞助公共文化服务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兴趣爱好为出发点,有的则是在熟人、官员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抹不开面子,才被动出资参与,这种参与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从社会团体参与情况看,目前的公共文化服务以政府兴办的公共文化机构为主,民办文化机构不发达,参与的动因和过程仍然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多从属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宣传或文化活动,而主动开展活动、开发项目、切实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公共文化发展的不多。

2.土地制约

浙江丰厚活跃的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首先要解决的可能就是文化建设用地问题。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目录》中提及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这样四大类:(1)图书馆;(2)博物馆;(3)文化馆;(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文件看,一方面,大规模的民间资本进入,必然需要批量的建设用地,随着参与领域的扩大、参与形式的多元化,可能还要超出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目录》的四大类用地;而《城乡规划法》中其实只对镇乡级层面优先安排文化站作了充分考虑,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得相当模糊。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用地方面法律法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实际上就是国土资源部在《划拨土地使用目录》中提及的四大类以及文化站是可以“优先安排”的,是有保障的。因此,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对民间资本“加大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很难实施。据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对于浙江来说,今天寻找“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文化用地,在城市是寸土寸金,在镇乡和村级,一伸手可能就是耕地,面对“十三五”时期可以预期的1000多亿元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土地可能就已经成为瓶颈制约;要进一步地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解决文化用地问题必须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另一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效力层次最高的立法。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可能会出现两难处境:划拨方式供地,存在使用单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风险。尽管可以根据现行的《划拨土地使用目录》中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因为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难以执行;而且,浙江在民办博物馆建设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如果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一方面政府引导、扶持和鼓励的力度会打折扣;另一方面恐怕更难以确保土地既定的使用性质。

3.融资制约

虽然政府在近几年逐渐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一些限制,然而,受传统文化观念和文化企业自身高风险性特征的影响,社会资本对进入文化领域的积极性仍不高。如果没有有力的扶持政策,使文化企业在产业门类中处于比较优势,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进入和扩大投资困难重重。对于浙江来说,要全面推动文化大省建设,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就需要民间资本的大规模、多渠道、多形式的参与;要大规模地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要使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步入正常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就必须解决文化企业的融资问题。由于公共文化与国家文化安全息息相关,在很长时间里,我国公共文化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投融资渠道单一;文化领域投资风险大、资金回收期长且不稳定,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差,投资者常常望而却步。文化企业并购受限制多,上市难度大,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文化企业可抵押资产不足、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难以评估、还款来源不明确、收益不稳定等,作为我国主导融资方式的信贷融资,也难以与文化企业资金需求实现有效对接。我国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政府投资一般抓大放小,文化企业的受益面很窄,通过宏观政策化解文化企业的投融资困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而,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有效激发公共文化企业的投资热情,更多地要依赖于财政扶持、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另一个问题是,一方面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实体、建设设施、开展活动等方面缺少土地优惠、税费减免、专项资金扶持、场馆建设和文化活动补助等扶持政策;另一方面,有些扶持行为限于一事一议,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觉悟,顶层设计不到位,没有形成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或者由于手续过于烦琐,企业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往往也很难。以当前国家文化捐赠的相关法律条款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具体扣除必须在纳税时持有相关凭据。关于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至2010年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如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中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由于手续多而且烦琐,不少企业及个人在捐赠时,若数额不是很大,一般都是直接捐赠,并不愿很麻烦地享受优惠,使得一些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在具体执行时大打折扣。

4.信息制约

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讲,文化管理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情况,在出台相关政策方面没有形成协调机制,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市级党委宣传部门统筹主抓文化事业发展,与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能相互重叠交叉。所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民间资本对公共文化的投资意向和投资项目等方面的信息动态掌握不足。目前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经出台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到基层执行,相关的政策环境还不成熟,可操作性的细则与程序、可量化的评估机制以及安全性的监管机制均尚未建立,这使得目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与举措不具备普适性。这些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信息掌握不全不准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另一方面,这种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也加大了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投资领域的沟通成本和磨合成本,加剧了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社会力量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之间缺少沟通渠道,文化项目缺少交易平台,很多时候一些社会力量想参与而不知道如何参与,政府有需要参与的领域和项目又没有人来参与。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苦于信息不对称而欲进无门。现有的一些由政府引导和鼓励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领域,除博物馆有较为完整、成熟的制度政策外,其他领域参与还不规范,不能满足多元化的参与需求,在政府政策和制度设计上没有覆盖的领域,社会力量参与就有可能受阻或被搁置。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之间沟通不畅,文化供给不足与社会文化资源不能有效运行之间的矛盾,既影响了社会文化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也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质量和效果。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市场、服务群众的渠道不畅所导致的“供需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也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此外,由于缺乏良好的监管框架和完善的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体系、准入和退出的机制,信息不确定或不明晰,与国办文化机构相比较,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多方面,不但要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繁杂,准备期长;而且,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也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5.人才制约

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文化在人才储备和队伍建设上有较大困难,大多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经营和管理上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现有的骨干大都是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或者是一些文化志愿者,不仅老龄化严重,专业化程度也不高,缺乏运营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帮助文化企业拓宽人才渠道,是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保障。国内外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除了需要政府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外,需要具备良好的内部自律能力和行业自律机制,特别是需要社会力量的自我管理、自我成长,尤其是自组织能力的增强。浙江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业化发展的能力普遍不足,各类社会力量组织的管理和运营处于摸索阶段,形成规范化、专业化运营和管理的较少,特别是缺乏在各个领域具有示范作用的运营品牌和龙头企业。造成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民间办文化缺乏经营和管理人才相关。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公益或不能产业化的部分,如捐赠、捐助、参与公益性基金或者组建如“有为图书馆”那样的纯公益文化机构;一类是可以产业化的部分,如前文提及的斯麦乐巧克力乐园和湖州古木博物馆。很显然,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不同的领域,应当采取不同的引导、鼓励和激励措施。当前,不仅对公共文化可以产业化的部分引导、激励以及制约、监督措施不多,对于参与纯公益的捐赠、捐助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也还没有形成一套荣誉制度和激励机制,既影响着民间办文化良好氛围的形成,影响着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也影响着优秀人才的进入。

五、引导和鼓励浙江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若干建议

1.完善一批政策措施

当前,尤其是要通过完善一批政策,消除一些瓶颈制约。如在土地方面,能否在保证“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的四大类场馆及文化站用地的同时,在文化企业的其他用地方面也给予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的保障;同时,在文化建设用地上应当确立文化用地的特殊性和严肃性,特别是在“十三五”时期,要牢固树立“规划文明”观念,区域社会的城市和文化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努力提升文化品位和精神内涵,要融先进文化与区域特色于一域,集历史传统和时代精神于一体,绝不能让一堆堆建筑垃圾,留与子孙。在融资方面,能否通过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采取供应链融资模式突破文化企业的融资制约。文化供应链融资解决融资困境的基本思想是,在供应链中找出一个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利用对核心企业信用实力的掌握和供应链间企业真实的贸易往来,有效突破文化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藩篱,以核心企业来保证整个供应链资金的安全稳定,为文化供应链中企业解决资金难题。[25]对积极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应该有更多的土地、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快落实并完善文化事业的捐赠机制,制定必要的文化经济政策,通过减免税费、资金扶持、表彰冠名、业务培训、项目帮扶等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方和赞助方,引导企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将社会资金捐赠或赞助给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如以省文化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文教卫委员会为主体组织文化立法工作班子,调研、制定《浙江省公共文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招投标规定》《浙江省“百分之一文化计划”实施办法》《文化艺术赞助条例》《浙江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实施意见》等法规草案,并适时出台实施,加强对省内各县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与管理,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县(市、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基层组织落实”,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公共文化服务规程、拟订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各地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地方经济特点、民间传统风俗及地域风情等的导向性政策、鼓励性政策及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尽最大可能地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民等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如,舟山市可在认真总结“淘文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淘文化”实施细则,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宁波市可进一步探索完善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在规划、土地、税收、人才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措施,建立民办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衢州可以进一步完善“文化加油站”工作细则,全面推动流动公共文化服务,在全市农村建成以城区公共文化设施为源泉、流动文化大篷车为流动驱动、农村文化礼堂为辐射服务区的覆盖所有行政村的体系。

2.搭建一批平台载体

大力推广嘉兴“文化有约”和舟山“淘文化”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对于政府文化产品和服务招投标项目,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扩大信息范围,让尽量多的厂商知道招标信息,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经费预算、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民间文艺社团、民间博物馆、民间协会等举办的各种非营利性文化活动资助项目,要制定具体的“资助办法”和“申报制度”,明确设定受资助的范围、条件、要求、资助标准等,每年定期公开征集需要资助项目的申报,通过信息发布、机构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审批等必要程序,确定每年的资助对象,避免资助的随意性,从而激励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激发文化创造的潜能。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投融资平台建设。可设立和完善多样化及多层次(个人、企业、机构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广泛吸纳来自公共财政、文化产业经营收益和各种社会力量捐赠的资金。如前文提到过的宁波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的“创新者之约”文化基金会。吸纳社会资本有很多的方式,其中,设立文化彩票以日常性吸纳民间资本的投入,将是一个具有效率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方法。如今,我国已设立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彩票。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可以单独设立文化彩票,也可考虑将文化彩票与体育彩票合并,设立文体彩票,以促进我国文化与体育事业的发展。无论是单独设立文化彩票,还是设立综合性的文体彩票,都能可持续地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这将有效减轻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当前,随着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利用文化彩票筹措民间资本,并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活动组织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各方面,让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可谓是利国利民,回馈社会,实现政府和社会双赢的大好举措。从英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设立文化彩票可为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十分巨大的积极效应。以英国为例,1994年至1999年间,他们通过发行国家彩票,为公益文化事业筹资63.8亿英镑,共资助了“新千年大厦”、泰特现代艺术博物馆等3万多个公益文化项目。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文化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发行较长期限的文化专项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将债券所得用作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

3.推出一批试点区域

选择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水平较高、综合条件较成熟、公共文化特色较明显、社会力量参与较活跃的区域,进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特色示范区试点。赋予示范区在一定范围内先试和制度性突破的权利,给予相应的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等进行针对性扶持,培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体量、功能特色和示范价值的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必须明确民办公共文化单位的法律地位、权利和责任;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和领域,向社会力量推介公共文化项目,明确扶持的政策规定、准入范围,并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等方面对社会力量所办公共文化单位给予优惠。要促使财税等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加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如可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年度专项发展资金;可以低息或免息信用贷款的形式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提供贷款支持;可通过不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经营的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项目等列入政府购买和招标范围。允许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单位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按照有偿服务、成本收费和减免收费等不同标准,建立多层次的收费标准,使其在保障自身福利性与公益性的同时,形成良性的自我发展机制。要建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如政府采购的公益性文化演出)供给数量、质量的效果现场反馈收集制度,建立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制度等,及时沟通、平衡、调整公共化服务供需渠道。同时,对试点示范区要特别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对于通过招标采购、项目外包、授权、补贴等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承办的各类文化活动,要研究政府文化采购的特点、范围、种类及管理方式,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每年把拟委托承办的活动项目公布,公开征集承办单位申报,通过资格认定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选定承办机构,并规范跟踪管理,逐步加大委托社会承办的范围,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针对实施效果,建立“政府管理、社会主导”的多元化的评估体系与评估办法,实行评估办法和评估主体分离制,政府主要负责评估程序制定、明确评估指标确立、评定行政绩效奖惩等制度性工作;评估过程交由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对通过政府采购等取得政府公益性文化活动承办权或获得政府资助的社会文化机构或文化活动项目,做好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确保政府的投入和资助的有效性,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绩效水平,以确保试点示范区不走样、不变味。

4.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民营文化企业处于小规模、分散化状态,注册资金不高,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经营收入较差,效益偏低。这些问题导致文化企业结构整体上不够优化,还没有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采取有效措施,打造一批具有雄厚实力和竞争优势的品牌企业,是“十三五”时期摆在浙江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已经可以或者通过运营、策划、培植,可以实现产业化运营的服务和项目,如嘉善的斯麦乐巧克力乐园和湖州古木博物馆等,要充分利用企业化、专业化运作的优势,将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对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文化运营企业,在确保其运作的公共服务产品公益性目标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扶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其做大做强,发展成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品牌优势的公共文化运营品牌企业。对于如“有为图书馆”这样的纯公益的服务和项目,在确保其办馆宗旨不走样的前提下,要大力扶植培育一批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时,放宽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使各类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社会机构能够开展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领域的荣誉制度,建立文化建设政府荣誉奖,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及个人进行奖励,适时召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各个等级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表彰大会、经验交流大会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全力营造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惩戒问责机制建设。通过有效实施绩效管理合约、强化财务责任制度、赋予文化消费者权利和实施必要的惩处措施等构建对社会力量的问责机制。例如,对不符合服务标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数量、质量不达标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惩罚。通过完备年检资料、抽查财务行为、签署年检结论、通报有关情况等手段,全面掌握每一个参与企业与社会组织的情况,对年检中有问题的企业与社会组织,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有名无实、管理混乱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注销,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和培育名副其实、扎实有效地推进。

5.共享一批文化人才

如果民间资本能够和愿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特别是进入公共文化纯公益领域,这是浙江民间公共文化自觉的充分体现,也是民间在与政府共享资金和人才,政府除了应当给予荣誉和奖励,还应当给予特别的和积极的回应。这其中特别是可以共享一批文化人才。要破除公办人员流向民办社会事业机构的障碍。公办事业编制的文化专业人员,经委派到登记为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社会事业机构支援工作的,其原有的事业编制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社会事业机构的应有待遇,支援工作期满,可以回原单位任职。同时,要积极壮大社会文化力量,充分发掘社会文化人才;要通过与民间(市场)共享一批文化人才,引导、鼓励各界人士志愿参与公益性文化服务,营造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民办公益文化单位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强大后备力量。政府要鼓励成立各类民间文化社团,对非营利文化机构组织应采取鼓励发展的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文化机构组织的作用,加强引导和支持,利用政府资源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各展所长,使其在参与服务过程的同时自身得到发展壮大。要采取互利互惠方式,充分发挥分散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学校、艺术院团以及城乡居民中的文化能人和文化热心人的作用,鼓励吸引离退休文化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文艺队伍中,加强对农村、社区文艺团队的专业培训和表演技能辅导,增强文艺团队的专业素质和演出能力。文化志愿者是对政府供给公共文化服务重要人力资源的补充,是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应制定并出台《基层群众文化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之类的文件,积极引导学校、企业、社区、农村、部门、行业普遍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微博、QQ群、网络论坛等新途径,将基层群众文化志愿者队伍组织起来,为群众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提供人力支撑。

【注释】

[1]任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综述:2004—2007年”,李景源、陈威编:“中国公共文化发展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李媛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兴起”,《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3]陈立旭:“公共文化发展模式转型:浙江的实践与历程”,《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4]郑丽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以浙东南地区的实践为例”,华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3月。

[5]马海涛、龙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财税政策支持——基于原理、制约和路径的分析”,《铜陵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6]吴福平、范柏乃:“文化的公共性与公共财政政策选择研究”,《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3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2014年1月27日。

[7]吴福平:“文化测量:原理与方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版,“前言”,第3页。

[8]吴福平:“文化测量:原理与方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版,第35—41页。

[9]吴福平、范柏乃:“文化的公共性与公共财政政策选择研究”,《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3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2014年1月27日。

[10]吴福平:“浙江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编制‘群众文化’课题调研报告”,《文化艺术研究》2010年第5期。

[11]吴福平:“浙江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编制‘群众文化’课题调研报告”,《文化艺术研究》2010年第5期。

[12]胡洪庆:“法国的文化艺术赞助政策及实践”,《上海艺术家》2012年第1期。

[13]周静编译:“英国引进信托机构促进剧院建设”,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主办的《文化参考》(内部资料)2010年第2期。

[14]陈玲华编译:“澳大利亚采取五大措施发展艺术和文化机构”,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主办的《文化参考》(内部资料)2011年第3期。

[15]吴莘超:“公益性文化事业吸纳社会力量的政策选择——以浙江民办博物馆为例”,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6]陈立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投入与管理方式——基于浙江实践经验的研究”,《中国公共文化发展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2月版。

[17]郑丽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以浙东南地区的实践为例”,华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18]金迪斯、鲍尔斯著:《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56页。

[19]金迪斯、鲍尔斯著:《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56页。

[20]http://baike.baidu.com/niew/22902.htm?fr=aladdin,2013-9-21.

[21]黄洁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研究——基于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文化职能的视角”,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2]王丽燕:“新商的文化根与创新路”,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3]邱少明:“浙商精神特质析论”,《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7期。

[24]孙娜:“浙江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研究”,2014-12-22下午2:30,下载于http://www.drri. gov.cn/43234-1439/88513_26064.html。

[25]祖忆青:《文化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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