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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和补偿标准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即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即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提法不尽一致。俄罗斯《劳动法》称为“解职金”,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称为“遣散费”、台湾地区则称为“资遣费”。不管如何称谓,其实质是对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时的一种经济补偿,这一补偿是通过一定数量的货币形式兑现的。

关于经济补偿的功效和作用,目前各界观点不一。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一种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以往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避免生活陷入困顿。有的还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或制约措施。凡此种种,都不约而同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常理,即相见时难别亦难。就企业用工而言,招聘员工难,辞退员工更难,并且还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和精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劳动者走人,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两种是明确的,即劳动者自愿辞职和过错性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都需要经济补偿。应该说,经济补偿具有贡献补偿、社会保障、帮助义务和行为制约等多种功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随附义务,也是国家层面调节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效手段。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款的制定,是规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否则,人走楼空,还要赔钱。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协商一致,但这个协商一致取得的共识,是用人单位首先动议的,自然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者非过错性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但由于上述特殊情形,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该说,责任不在劳动者本身,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主要原因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个情形的主要责任在劳动者,是劳动者不愿意与原用人单位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原来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除了这种情形以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来的《劳动法》没有这一要求,《劳动合同法》专门就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迫终止。终止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本身,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指出的,企业破产或者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应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经济补偿同样如此。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说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较大阻力,主要原因是加班工资在整个工资中占比偏高,有的企业加班工资占比已经在百分之五十左右,甚至更高,原来加班工资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至于加班工资不仅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且成为整个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正因为此,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常常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严重折扣,劳动者在这方面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这也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关注的地方。不能因为人走茶凉,而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用人单位而言,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的必须无条件支付,但是,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支付的,也无须支付。有的虽然属于劳动者劳动收入范围,但不在经济补偿金范围之内的部分项目费用,比如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费用,再比如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创造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技能大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这些项目不在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的范围内,自然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补偿。除劳动者自愿辞职或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按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表现形式是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和违约金相比,它的功能在于弥补劳动者以往劳动的贡献和缓解劳动者特殊时期的困难,虽然其中有制约的功能,但不以制约为主。而赔偿金和违约金更多的是体现制约和惩罚功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是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大调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关于经济补偿相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一是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8月,某技工学校聘钱师傅从事住校生管理工作,并与钱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学生宿舍楼管理和楼长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2013年3月1日,钱师傅与学校签订《宿舍楼楼长劳务协议书》,约定由学校聘用其担任综合楼楼长工作,协议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钱师傅要求与学校续签劳动合同,但学校不同意续签,2014年3月9日,钱师傅离开学校不再上班。2014年5月8日,钱师傅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6100元。钱师傅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94.40元。法院判决技工学校支付钱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63.6元(1394.40元/月×6.5个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情形外,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刘某以劳动合同到期要求与学校续签劳动合同而学校不同意续签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学校支付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计算至钱师傅离开学校止,应为六年两个月,钱师傅离岗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394.4元,计算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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