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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与承包人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后,监理工程师应提出索赔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的索赔谈判,通过谈判,作出索赔的最后决定。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经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与承包人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后,监理工程师应提出索赔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的索赔谈判,通过谈判,作出索赔的最后决定。

(1)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

(2)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监理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以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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