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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2月10日格兰公司通知纪传森离职,员工离职通知单上未注明离职原因。纪传森认为12月10日试用期已经结束,格兰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格兰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0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纪传森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979元的请求,与法相符,予以支持;但其同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0)锡滨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纪传森

被告:无锡格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纪传森于2009年11月10日入职无锡格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工作岗位为电焊工。一周五天制,每天8小时。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本人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1500元由基本工资750元和固定奖金750元组成,转正后按工时奖计奖。

2009年12月10日格兰公司通知纪传森离职,员工离职通知单上未注明离职原因。纪传森认为12月10日试用期已经结束,格兰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格兰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0元。另外纪传森认为11月份应发工资1500元,实际只发了基本工资543元和绩效奖金543元,尚欠11月份工资414元;12月份应发工资2163元,实际只发了1335元,尚欠828元。格兰公司认为其在2009年12月9日就对纪传森作出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且已经足额支付纪传森工资。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纪传森的出勤天数,按照岗位工资标准1500元即基本工资750元、固定奖金750元,转正后按工时奖计奖进行计算,格兰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纪传森的工资,在纪传森离职当月公司应纪传森要求还额外支付了11月份基本工资207元,故纪传森要求格兰公司支付11月份剩余工资414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格兰公司应纪传森要求同意将12月份固定奖金改为按工时计算奖金为483元,诉讼中也愿意按照纪传森主张的261个工时计算工时奖金计1044元,扣除已支付的工时奖金,纪传森要求格兰公司支付12月份工时奖金差额561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格兰公司称纪传森因试用期工作不符合录用要求,公司在试用期内作出不予正式录用的决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审查,格兰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员工试用(实习)期满考评表中不予转正办理退工手续的内容,没有在试用期内向纪传森告知。格兰公司与纪传森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至2009年12月9日止,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通知纪传森离职,是在试用期届满后,格兰公司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辞退纪传森,且员工离职通知单中也未注明离职原因,格兰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纪传森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主张由格兰公司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纪传森11月份的应得工资为1979元。纪传森在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即989.5元,故格兰公司应当支付纪传森赔偿金1979元。纪传森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979元的请求,与法相符,予以支持;但其同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格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纪传森2009年12月份工时奖金561元。

二、被告无锡格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纪传森赔偿金1979元。

三、驳回原告纪传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格兰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员工适用(实习)期满考评表中所载明的不予转正办理退工手续的内容,没有在试用期内向纪传森告知,公司与纪传森约定的试用期至2009年12月9日,格兰公司在2009年12月10日通知纪传森离职,是在试用期届满后,因此,格兰公司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辞退纪传森。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突然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际上也确实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决定不予录用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却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作出不录用的决定,或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但在试用期满后才通知员工离职,上述情况都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且在试用期满前通知劳动者,以此来维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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