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经济法中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经济法中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和规范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的职责权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似乎已形成共识。相反,这两类管理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再像权力从属关系那样归行政法调整,而由经济法予以调整。

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2.1 现代主要经济法学说

根据学者的归纳,主要有以下经济法学说:

1) 商法行政法关系说。这一学说是英国的克莱夫·斯米托夫于1966年在巴黎召开的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上提出来的。他认为,经济法是商法与行政法之间,与商法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行政法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

2) 企业法说。这一学说由法国的克劳德·尚波提出。他认为,企业是以工业文明为框架的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细胞,是做出经济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经济法就是企业法。

3) 国家干预说。这一学说是现代经济法学说中的主要流派,其著名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费尔南、夏尔、让泰及日本的金泽良雄。费尔南、夏尔、让泰认为,经济法是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从属性技术或工具,它随着国家行为所依据的原则的重大波动而变化。因此,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构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之总称。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调节性要求的法律,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4) 经济利益平衡说。这一学说为法国的罗伯·萨维提出。他认为,在企业的范围内存在各种不同的或对立的经济利益,行政的干预必然是出于对普遍利益的平衡,因此,经济法就是保证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

5) 经济从属关系说。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的正田彬,因此又称“正田说”。他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他指出,经济法以限制经济支配者(即垄断者)的任意进行交易的活动,并允许经济从属者为提高经济地位而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为核心。

6) 规制市场支配说。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的丹宗昭信,因此,又称“丹宗说”。他认为,所谓市场支配是指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状况,而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一系列法。

7) 纵横说。即纵横经济法学说,是20世纪50~60年代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的主张,其主要代表人物是B·B·拉普捷夫。纵横说的基本思想可以归纳为:①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关系应当由垂直的国家管理关系(国家对经济的组织和计划关系)和经济组织之间在实现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横向平等关系组成;②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是互相交错及依赖、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财产成分和计划成分的结合,而经济法就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

1.2.2 本书对经济法概念的表述及基本思路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对经济法的概念作上述概括,试图阐述经济法的以下几点基本含义:

1) 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国家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行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民商法着重于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方面的规范及其利益保护。但是,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表明,市场调节往往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的特点,往往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对此,仅依据民商法规则尚难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决定了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的必要性,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正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产物,就其法律规范的特点而言,属于法律理论中“公法”的范畴。这类法律规范显然与也调整经济关系的、在法律理论中属于“私法”范畴的民法、商法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区别。

2)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和规范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的职责权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表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似乎已形成共识。但是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与国家及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中产生的带有经济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如何区分,似乎仍然悬而未决。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我们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财产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管理领域、任务和手段的差别,经济管理的单一行政性已被经济管理的多样性所代替。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和市场管理等多种形式均已出现。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经济关系,而是一种带有“经济关系”外壳的以权力从属关系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它的调整依附于行政调节机制,其直接目的是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为此,这部分社会关系应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关系与直接经济管理不同,它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其发生依据不是行政指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市场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对市场主体竞争进行管理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间接管理关系的共同点在于:他们所直接保护的利益都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单个的企业法人或公民的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虽然市场管理和间接经济管理的权利主体也主要是国家和国家行政(经济管理)机关,但这仅仅是为了统一代表社会利益的方便而已。这不表明它与前述的直接经济管理不可分。相反,这两类管理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再像权力从属关系那样归行政法调整,而由经济法予以调整。

3) 经济法应确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机关应依法定职责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重新认识和区别不同的经济管理关系,对确立经济法的原则无疑有重要意义。市场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分别涉及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行政性经济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对这几类经济关系加以区别,有利于分别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避免用一种利益要求掩盖另一种利益要求。我们既不能以保护企业法人、公民利益为名侵害国家利益,也不能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侵害企业法人和公民的利益。三者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社会安定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概括为社会公共性,它的主要作用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和管理。

1.2.3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因为经济法是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所以经济法通常把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就使得经济法必然要反映基本经济规律,揭示基本经济问题。

2) 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顺应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 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4) 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益的复合性。经济法不仅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体法益,也保护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法益,同时还保护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法益,而且三种法益并重。

(2) 方法的多样性。经济法在调整国家调节经济的行为时,不仅运用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传统方法,还采用了公私法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如褒奖手段、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等。

(3) 责任的多重性。在法律责任上,经济法实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举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

(4) 规范的多元性。规范的多元性表现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提倡性规范相结合,域内效力规范与域外效力规范相结合,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等。

1.2.4 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只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规范从事市场活动主体的法律部门以及社会分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部门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或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运行或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或涉外经济法四部分组成。

1.2.5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基于对经济法概念的上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适度干预经济和市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市场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市场主体的自身运作也须有章可循。在各类市场主体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以企业制度为例,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国家既不能管得太多、太严,也不能放任自流。通过经济法规的干预、协调,使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而有效参与市场经营,提高市场活动质量,保障市场运转的安全与效率。

2)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使各类生产要素能自由流通,按市场规律配置各类资源。这需要打破条块分割、封锁、垄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过度的竞争会导致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及其现象的泛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妨害市场功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清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常现象。这就需要国家干预、协调,强化市场管理,设定市场运行的基本或基础性规则,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有效地制止垄断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尽管市场调节作为基础层次的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市场调节往往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涉及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方面,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国家通过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税法等,实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防止和消除经济总量失衡等情况,更好地把社会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指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地发展。上述法律主要是确定国家间接调控的规则,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4)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涉外经济管理是指国家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管理。包括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和转让、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在我国经济运行“内外有别”的情况下,涉外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关系仍有一定的差别。经济法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在进行上述管理过程中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

(1) 涉外经济的宏观管理。这主要是指进出口贸易、汇率关税、税收等方面的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 涉外企业管理。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审核、登记管理和会计制度、年检等方面的管理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