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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偿为标准的再分配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诺齐克则以历史性的观念看待分配,认为一个人的持有,转让是正当的就是正义的,人为设计的再分配制度是不合正义原则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共同体必须是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则必须建立以社会公正为取向的制度,因此,建立政府设计的以社会公正为取向的再分配制度则是必然的和正当的。因此,这必须要求加强对公权的监督,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必需的。

关于再分配是否正当,各个分配学派是有分歧的。大体说来,以个人主义的人学理论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以保障个人权利之上的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都是反对国家再分配的,主张自由资本主义和弱政府主义。哈耶克就以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类必然的“无知状态”的理念否定了再分配的正义性和正当性。诺齐克则以历史性的观念看待分配,认为一个人的持有,转让是正当的就是正义的,人为设计的再分配制度是不合正义原则的。而罗尔斯则通过契约精神和理性建构路线,构建了其所设计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其差别原则无疑体现了对经过设计的再分配制度的肯定。但是在为什么要实现差别原则,实现对最不利者的保护和赔偿,更多的体现的是道义论,即每个人对于构成社会合作都是有贡献的,而强者在社会合作中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所以在再分配中,强者应该给予弱者更多的补偿,这样才平衡,才合理。“生来就处于自然劣势的人对那些优势者可以提出正当的要求,而自然的优势者对劣势者具有某种道德义务。”[2]罗尔斯的再分配并不是基于契约论,而是基于道义论。这样,他的再分配的合理性就不再那么可靠。那么政府设计的再分配制度是否应当,是否公正?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6.1.3.1 政府再分配设计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关于政府再分配设计的正当性,其理论的根源在于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自由主义者之所以反对再分配,主张最弱意义上的政府,其理论根源就在于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是孤立的个人,是一切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对于个人来说,只具有工具意义,而自由或权利对于个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社会是个体契约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由交换后产生的初次分配结果就是正义的,不应该再进行再分配,因为再分配有“窃富济贫”的危险,甚至容易通向奴役之路。而社群主义者为了反驳自由主义者的个人主义,强调社会对于个人的生成性意义,因此,强调共同善的优先性。由此,共同体调控的正当性就建立在了共同利益的共识的基础上。

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人的本质,从而科学地论证了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个人是社会性的个人,社会是人的社会,并不存在孤立的个人。由此,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才会出现各种共同体。国家则是阶级利益斗争出现的产物,它的出现一方面有保障阶级利益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有社会管理的职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对立的消失,国家这个共同体的阶级职能将消失,但社会管理职能仍在。共同体从“虚幻的共同体”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从对立异化走向联合统一,个人与社会达到真正的统一。即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共同体必须是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则必须建立以社会公正为取向的制度,因此,建立政府设计的以社会公正为取向的再分配制度则是必然的和正当的。而这个正当性并不是“窃富济贫”,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这不是社会公正,这个正当性来源于对初次分配后的差异的调控的合理性,共赢性和全体社会成员对于“补偿原则”的共识。

政府的再分配调控是必然的,是正当的,关键是否可能?是否真正做到公正?会不会以公权的名义侵犯个人合理的利益,会不会被强势阶层操控而异化,在本来应该公正的再分配中异化。因此,这必须要求加强对公权的监督,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必需的。

6.1.3.2 道德基础能否得到共识证成——对补偿原则的认识

无论是基于利益共生,还是基于道义论,或者社群主义来论证再分配,都涉及一个道德基础——对补偿原则的认识。而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分歧就在于对于“补偿”和个人责任,个人自由自主关系的认识。自由主义者之所以反对基于补偿原则的再分配,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这样的补偿会冲淡穷人个人的责任意识,也会影响个人的自由自主。但是,不可否认的就是无论在多么公正的机会和程序里,每个人实现这种机会和程序公平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其中,有个人天赋、出身、教育背景等各种社会因素和不可调控的天赋因素,也有因为个人努力而导致的自致性因素。正如德沃金区分的“选择的运气”(option luck)和“原生运气”(brute luck),前者是一个人自觉的和经过计算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后者产生的风险并非个人所能避免和预测。由“选择的运气”造成的结果,即便不平等也不能认为是不正义的,因为这与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责任相关。但若结果来源并非“选择的运气”,而是各种“原生运气”,那么,这个结果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与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无关,是个人不可调控的因素导致的。故此,这就需要通过再分配来矫正或进行必要的补偿,这是再分配存在的必要性理由。

关键在于即使对原生型运气导致的不公平进行补偿,这个再分配的道德基础能否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共识证成,尤其是富裕阶层的承认。只有得到全社会承认,这个道德基础才能得以实现。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给我们提供了启示,任何思想的产生都是源于人们的存在,任何理论要得到广泛的认可,就必须适应人们的需要。因此,道德共识的基础实质上是利益的和谐,或者有共同的利益,即社群主义论证的共同的善。唯有如此,方能得到共识。

6.1.3.3 利益和谐——社会成员共识的基础

再分配的正当性源于利益的共生。基于对原生运气的补偿体现的是公正,而不是劫富济贫。从宏观的背景来看,内需的扩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再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二次分配对于任何人而言均不是掠夺,而是“保险”。这是一种通过客观机制让每一个具有偶然性的个体,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成为(具有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自由存在者的保险机制。再分配的公平性也真正体现在利益的和谐上。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才有:“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4]只有理顺分配的秩序,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人们才能在道德意识上认可再分配。而要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政府自身必须立于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能有超越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识和能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民生,提供均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公正的、透明的、规范的财税制度,转移支付等路径提供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谐,从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正再分配。

再分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正当,而且必须公平,其理论的依据就在于对初次分配的差异进行调控,对原生运气进行调节和补偿,对在改革过程中,承担较重改革阵痛和代价但却收益较小的群体进行调节和补偿。实现社会的包容性增长,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存,共生,共赢,实现以利益和谐为基础的和谐社会。而这里的补偿标准,不是在分配结果上的劫富济贫,而是对在改革中,付出的代价较大而受益较少的弱势群体的“补偿”,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利益共赢的“补偿”。比如在承担改革代价的过程中,农民以低廉劳动力的价格、农产品价格和土地价格承担了改革发展的较大代价,但却在分配收益上处于弱势地位,此为再分配必须“补偿”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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