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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所体现的是基于“贡献”的应得,而不是基于“需要”或者基于美德、慈善的应得。由此可见,马克思一直将按劳动的贡献视为初次分配的公正性标准,即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分配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以公平为价值目标的分配正义,包括初次分配中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和以补偿为标准的再分配两层结构。

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所体现的是基于“贡献”的应得,而不是基于“需要”或者基于美德、慈善的应得。从分配正义理念形成的历史来看,基于贡献的应得的分配正义理念是形成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过程之中的。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再到亚当·斯密,财富的分配都是基于美德和慈善基础上的。只有到了18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现在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建立以后,从巴贝夫到卢梭到康德再到罗尔斯,都强调基于贡献的应得理念。在论证分配应该是基于贡献的应得,而不是基于慈善和美德的应得的时候,巴贝夫的立论基础是所有人对财富分配的权利,卢梭则是立足于公民平等的基础上,而康德则是立足于绝对理性之上的人人平等,由此推出国际有义务救济穷人,而罗尔斯则是立足于社会契约前提下得出基于贡献的应得和对穷人的补偿伦理。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进行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进行建构的两大视域里,仍然承认了商品经济时代按贡献分配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只不过是基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实践性和历史规定性来论证的,而不是基于人权、平等、绝对理性和社会契约等先验的正义观念。由此可见,基于贡献的应得分配正义理念是现代性的分配正义理念,产生于现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马克思从分配正义理念产生的实践性、历史规定性上深刻地揭示了按贡献分配的产生条件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形式化和虚伪化,即劳动贡献的所得被资本所无偿占有和剥削。

正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构建中可见,马克思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在分配中坚持了对劳动唯一贡献的认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以劳动量贡献大小为标准的按劳分配是唯一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中,是基于劳动自由和充分基础上的对个性需要的满足,但其前提还是劳动的自由和充分,即“按需分配”的前提是“各尽所能”。由此可见,马克思一直将按劳动的贡献视为初次分配的公正性标准,即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分配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与资本主义分配正义价值取向的最大区别。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以公平为价值目标的分配正义,包括初次分配中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和以补偿为标准的再分配两层结构。在初次分配中,以劳动对价值的贡献大小和要素对使用价值的贡献大小进行按比例的分配是公平的分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要求按劳动对价值的贡献进行分配,尤其是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特殊的历史方位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存在着生产资料要素的产权多元化和以市场为机制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的机制,这样就必然存在着按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无论是劳动力在非公有制中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还是在公有制中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价值创造者参与分配,都存在着怎样衡量和体现劳动者贡献大小的问题。而在非公有制中,更存在着劳动力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的衡量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其杠杆就是通过对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衡量和分配。而在市场中,对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的衡量和分配不仅受生产要素本身贡献大小的制约,也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即要素的稀缺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市场对其贡献的衡量和分配。比如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在资本稀缺程度很高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其分配就很容易出现重资本而轻劳动的局面。由此可见,在初次分配中,按贡献进行公平分配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利益博弈机制和调节机制去缓和市场供求对要素分配的影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内,在存在多元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实现初次分配的实质按贡献分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在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前本身就存在内在的张力,但是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和基本制度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必须实现比资本主义更为实质的公平和公正。从本文前面的论证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中,存在着怎样有效而科学地衡量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问题,存在着怎样衡量劳动贡献的问题。而在实际的分配实践中,呈现的是资本严重侵蚀劳动,劳动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的不公平分配局面。这样的分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与我国资本和劳动的市场供求关系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政府在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上的缺位有关。

要实现作为公平的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必须确立在初次分配中,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尤其是注重体现劳动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因为毕竟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和产生新的价值。正如前文所述,西方很多主流经济学家,虽然不敢承认劳动价值论科学性,但在分配上仍然纷纷注重劳动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贡献。在资本——劳动这一市场经济体制的二元结构中,政府必须以公正的利益调节者的姿态对其中的分配进行干预和调节,学习西方的劳资博弈机制,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在分配中的“得所应得”,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必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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