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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起草及制定《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专家们认为主权平等原则的概念包括以下各项要素;①法律上各会员国是平等的;②各会员国享有完整主权所包括的各项权利;③各会员国的国际法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④根据国际法,各会员国应当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与义务。[45]截至目前,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进行权威、系统地解释的国际法律文件是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在起草及制定《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专家们认为主权平等原则的概念包括以下各项要素;①法律上各会员国是平等的;②各会员国享有完整主权所包括的各项权利;③各会员国的国际法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④根据国际法,各会员国应当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与义务。[45]

截至目前,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进行权威、系统地解释的国际法律文件是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该宣言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1970年《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所阐释的国家主权平等,是指国家的人格平等、法律地位的平等,即国家的权利能力的平等,也就是国家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并非所有国家都实际地享有完全相同的国际权利和承担完全相同国际义务。

凯尔森就曾指出:“平等一词初一看似乎标志所有国家都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然而,这一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一般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具有承担义务和取得权利的同一资格;平等并不意味着义务和权利的平等,而只是对义务和权利的资格的平等。”[46]

但是各国基于人格平等,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国际人格的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是完全相同的。同时,各国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也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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